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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5:13:36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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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1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3年8月1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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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当前节能减排形势严峻,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为此,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发挥试点示范作用,率先完成《通知》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循环经济强调从源头上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强度,并对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节能减排效果十分明显,例如利用含铜废料生产再生铜比用铜矿石生产原生铜可以节能80%-85%,减排80%以上。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切实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确定的“减量化”优先原则,实现生产过程的“减物质化”;坚持“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遵循物质流循环的要求,构建循环型产业链,实现资源再生利用。

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区)要率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鼓励超额完成;有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也要超额完成;没有责任目标的,也要开展自身节能减排指标与国内乃至国际上同行业的对比分析,查找不足,采取措施,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三、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快实施一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

四、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跟踪、指导和检查。同时要加强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管理,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确保其在本地区发挥节能减排的示范作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对不按照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完不成国家、当地政府下达节能减排指标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和园区、企业,取消试点资格,予以通报,并适当削减“十二五”期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排。对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试点单位予以表彰,并优先支持相关项目。

请各试点单位将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增强科技实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在国内、省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才;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高层次人才可以到企业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高层次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引进单位呈报,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测评,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调入的外省、市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迁入本市,并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配偶原为干部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安置,原为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其子女入托或上学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就近的幼儿园或学校。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引进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学习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并计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定居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费。

第十七条 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享受由市政府给予的5至1O万元人民币的住房津贴。

第十八条 对为长春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奖。

(一)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万元至400万元或农业项目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额度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二)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401万元至600万元或农业项目201万元至4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和国产普通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601万元至800万元或农业项目401万元至6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和国产豪华型捷达王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四)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801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601万元以上的,除按本条第(三)项奖励外,由市政府授予长春市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