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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反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55:37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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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反馈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反馈办法


(2001年9月2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强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人大监督质量,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重要议题形成的书面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加强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对于提高“一府两院”的工作质量,促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人大“三查(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充分吸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后由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报告和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汇总、整理,最后形成审议意见的书面文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发出。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两院”。审议意见交办“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后,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及时与承办部门对审议意见的办事情况,要向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

  第五条 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反馈材料要突出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六条 审议意见的反馈,一般要求在常委会会议后的隔次会议上进行书面反馈,必要时,也可采取向主任会汇报等其它方式进行。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于审议意见反馈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部门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依法行使质询权,对“一府两院”的有关部门进行质询,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亲自到会接受质询,并就质询的问题进行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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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韩召峰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民法通则》使用“公民(自然人)”,将公民等同于自然人。《合同法》则径直使用“自然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应没袭《合同法》的做法。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有内在联系,但又意义不同的法学概念。其主要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咱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要素,这旨自然人在具体所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3)尽管近找民法以来,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无须任何的额外条件,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因此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何侵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 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原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7年5月10日 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积极参与投资政策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我国交通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该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意见及建议。
(四)有关中央部门(单位)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包括有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初审、预算外收支及资产监管等。
(五)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主要管理工作文件依据见附件1。
二、各专员办要继续认真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保障财政经济建设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日常监管工作是各专员办保证相关财政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是有关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今后,财政经济建设系统有关中央收入监缴、支出和费用的核定等日常监管工作,主要由当地专员办负责。授权各专员办的日常监管工作如下: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电力监管费等有关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执收、监缴、退库情况审核;
(二)国家留成油收缴及串换费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等中央支出审核及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授权的其他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日常监管事项及文件依据见附件2。
三、各专员办要继续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各项检查(调查)工作
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变动因素较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都会有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查(调查)任务。专项检查(调查)涉及的内容一般为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有些甚至是一些历史遗留的矛盾突出、反映强烈的尖锐事项。这就要求各专员办一如既往地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的各项专项检查(调查)工作。对这些专项检查(调查)工作,财政部将通过每年的专项检查(调查)计划或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布置。
四、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为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按照专员办开展业务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供专员办监督管理所需相关地方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第一手资料,以便专员办准确掌握地方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
(三)涉及专员办监督管理的相关产业政策及制度办法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专员办;
(四)涉及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业务的新政策、新制度、新办法出台时,相关发文应抄送专员办;
(五)涉及专员办日常监管的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或转拨文件,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应抄送专员办。
各专员办要根据上述授权及要求,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成果,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专员办的就地监管作用。
总之,各专员办在以往的财政经济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也予以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希望今后各方更加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
附件:1.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2.日常监管工作文件依据

抄送:国家审计署。

附件1:

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2.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13号
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60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6]702号
5.财政部关于燃料乙醇亏损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4]151号、152号、153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监字〔2000〕40号
7.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5〕6号
8.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994号
9.有关预算编制规程、预算指标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