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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7:29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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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4日威政发[2000]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在公共场地、建(构 )筑物及利用其他设施从事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的标牌、招帖及其他媒介物等。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城建监察机构负责。
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
  (二)在主要道路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风貌要求 ;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
  (四)繁华地段及车站、港口、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须设置霓虹灯等高质量载体的广告;
  (五)经批准在人行道上设立的单立柱式广告牌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商业橱窗广告的设置应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并经常保洁和修饰,常年保持整洁美观;
  (六)各种广告标志的设置,均不得影响视线和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单位和业户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招牌。
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 ,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张贴户外广告一律限制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
  第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
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
 第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审批 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在申请审批时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在主要街道两侧大型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还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场地费。
 第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达到安全标准后,方能投入使用。
 第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 志,设置、承制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责令相关方面及时拆除或整修。
 第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 ,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 第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并依法给予处罚。
对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城建监察机构统一组织清除,清除发生的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并根据其广告标明的联系电话、BP机号码,通知电信单位中止其电信服务。非法户外广告被清除后,凭市城建监察机构出具的证明,电信单位方可恢复其电信服务。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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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7〕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8〕497号文印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专利局


关于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专利局



为了健全专利代理管理机制,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决定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制定并发布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现将199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部署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现状和我局《关于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制度的通知》(国专发法函字〔1997〕第76号)精神,按照《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首次年检分批进行。1998年仅对部分地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施行年检。
二、1998年施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地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上述地区的279家专利代理机构和9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参加199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请有关的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我局统一部
署组织落实,认真完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规定,年检时间为1998年2月至6月。具体安排如下:2月底前由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备齐年检材料并完成本机构的自检。3月底前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完成对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的审查,在签署
意见后报送我局。4月底前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完成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上报我局。6月底前由我局做出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论,通知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并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告。专利管理机关负责通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规范和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及有关规定,在年检之际换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本,核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首次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收到通知之后应当办理领取牌、证的手续并缴纳成本费。
五、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首次执行,1998年的年检工作仅限于对专利代理机构1997年度内的工作进行检查。
六、除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外,本次年检不再收取其他年检费用。
七、各有关的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人员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应当保密的有关内容,不得随意公开。
特此通知。








19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