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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41:35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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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或未成年的孤儿。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对五保户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第三条 五保户供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 享受五保户供养的,须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对符合五保户条件,本人愿意五保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及时办理。
第五条 五保户由所在乡(镇)的村民集体供养。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保证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改善,适时对五保户提高供养标准。
对贫困地区集体供养后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要给予救济,对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应优先照顾。
第六条 供养五保户所需的钱粮,原则上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集,由村民合理负担。收、支经费(粮)应建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并接受乡(镇)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举办敬老院。要以养为主,民主管理,勤俭办院;以工作人员为主,组织院民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改善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应以村为主负责供养他们的实物和经费,按期如数兑现,由五保户自行安排使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安排或委托人员照料、护理,集体应给护理人员合理报酬。
五保户由亲友包养的,须经五保人同意。包养人要承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村民委员会作见证人,双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财产遗赠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八条 五保户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人员残废后由集体供养的,其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由亲友包养的,按《财产遗赠协议》处理。
第九条 严禁岐视、刁难、虐待五保人员和侵犯五保户的合法权益,违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型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五保人员造成非正常死亡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加强对五保户供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帮助解决困难。要鼓励、发行和组织基层干部、群众执行五保政策和法观,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道德风尚。每逢传统节日,各级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要组织走访、看望、慰问使五保户受到全社会的关怀和扶助。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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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赣委[2005]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宜办字[2005]9号),宜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金融发展、股份制改革以及企业上市的有关职责。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能
负责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工作。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规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县(市、区)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经济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拟订煤炭、电力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报告。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生产力布局、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编制扶助老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四)研究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预测和预警,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综合协调财政、信贷、价格、工资等经济杠杆,运用市直接掌握的投资、国外贷款、物资等经济手段,促进各项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五)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安排国家和市拨款建设项目、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管理和协调市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工作,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负责信息产业政策、法规的监督管理和地方性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对全市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组织协调市重点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八)研究制订全市价格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调控全市价格总水平;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
(九)研究提出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第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管理发展第三产业的各项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商品批发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全市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计划,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制订全市投融资、计划、价格等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市产权交易管理、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改委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宜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三)固定资产投资科(宜春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
(四)对外经济贸易科
(五)地区经济科(宜春市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农村经济科(宜春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七)工业科
(八)财金贸易科(宜春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
(九)社会发展科
(十)信息产业发展科(宜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交通运输科
(十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十三)价格调控科
(十四)商品价格管理科
(十五)收费管理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50名,其中:纪检监察编制2名。保留原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3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2名),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人员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
物价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科级职数20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1名)。



第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欧盟


第五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2年9月24日,哥本哈根)


  第五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2年9月24日在哥本哈根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朱镕基、欧洲理事会主席丹麦首相安纳斯·弗格·拉斯穆森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罗马诺·普罗迪出席了会晤。

  中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丹麦外交大臣佩尔·斯蒂·默勒、欧盟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彭定康和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等参加了会晤。

  双方领导人就中欧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领导人对2001年9月在布鲁塞尔举行领导人会晤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同时对本次会晤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双方领导人强调决心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中欧在各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推动中欧全面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分别介绍了中国和欧盟的发展情况,重点是欧盟一体化和扩大进程、中国正在进行的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及即将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有关情况。

  双方领导人对最近中欧加强政治对话表示欢迎。

  双方领导人重申中国和欧盟坚持促进世界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双方领导人对地区冲突导致的不稳定表示关注,同意继续支持朝鲜半岛的和解进程以及中东和平进程,也特别关心阿富汗局势的发展和印巴关系。

  欧方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欧方注意到中方介绍的最近台海形势的变化。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并重申依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立场。

  双方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人权对话并重申将努力取得有意义和积极的成果。此外,双方重申将尊重国际人权标准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开展充分合作。双方领导人对双边项目,特别是建立中欧有关批准和执行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学术交流网络方面开展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同时,双方欢迎成功建立中欧人权小项目,以及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中欧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的合作。双方确认进一步加强人权领域合作的决心。

  双方领导人重申将致力于多边领域的不扩散、军控和裁军,并强调在这些问题上加强双边对话的重要性。双方认为,打击恐怖主义是双方的共同关切,需要更高水平的协调与合作。双方领导人强调,应继续发挥联合国在反恐问题上的主导作用,全面执行国际反恐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双方领导人同意,“9·11”之后,国际社会本着互信、互利、平等的精神加强合作与协调,应对发展问题带来的挑战,和平解决争端变得更为重要。鉴此,欧盟很有兴趣地注意到中国的新安全观。

  双方领导人强调需要加强合作以应对跨国挑战。根据中欧领导人2000年7月会晤达成的共识,领导人强调,中欧开展合作共同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具有重要意义。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双方在这一领域取得的进展并重申将进一步深化这方面的合作,特别是通过鼓励中国和欧洲的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合作。欧方希望尽早开始就签订遣返协定进行探讨。双方领导人强调通过增加中国公民组团赴欧洲旅行以促进中欧民间交往的重要性。为实现这一目标,领导人责成各自官员就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进行商讨,以便尽快通过谈判在此领域达成双边协定。欧方表示在该协定中也应考虑遣返问题。中方认为,双方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沟通。

  双方领导人重申对环境问题的承诺,并决心扩大2001年9月双方领导人布鲁塞尔会晤中提出的对话。双方确认上次会晤以来,特别是在亚欧会议框架下取得的进展。双方重视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所开展的工作,致力于进一步密切合作,以确保会议的后续行动取得成功。双方领导人重申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框架,并强调《京都议定书》早日生效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示满意,并相信这对中国和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有利。中方重申,在充分享受多边贸易体系各项权利的同时,将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欧方重申愿通过一些合作项目和在如何确保适当的透明度等关键领域开展对话,继续加强对中国的支持。

  双方确认在加强多边贸易体系方面享有共同利益,并特别表示将努力使多哈发展议程多边贸易谈判获得成功。双方保证要加强在此领域的对话,并共同争取一个可以满足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期望的雄心勃勃的结果。特别是,双方将通过互相磋商以及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磋商,确保多哈部长宣言与决定所预期的最后期限得到遵守,并为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第五次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的成功做好准备。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贸易的持续增长表示欢迎,并同意进一步努力扩大中欧贸易。他们强调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性和进一步增加双向投资流动的必要性。双方领导人表示希望尽快解决近期出现的食品与消费者安全问题,为在动植物检疫问题上进一步开展富有成果的合作铺平道路。

  双方领导人对运输领域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双方即将签署中欧海运协定表示欢迎。领导人对双方在卫星导航领域已开展的具体合作表示欢迎,并表示愿就在最近启动的伽利略计划框架内进一步开展合作的可能性进行探讨。双方对中欧科技合作进展表示满意,并希望这一合作能够在欧盟研究与技术开发第六个框架计划(2002-2006)期间得到进一步扩大。

  双方表示希望尽快签订海关合作协定。双方领导人还强调,加强与扩大双方部门间就信息社会、企业政策和教育等广泛议题开展的对话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