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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9:13:01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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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资事发〔1995〕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均要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补办申报审批手续,明确事业单位作为投资者(出租者、出借者)与经营者(承租者)的权、责、利关系,落实投资者(出租者、出借者
)对所投出(租出、借出)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补办申报审批手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在组织本部门完成补办申报审批手
续以后,统一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各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对兴办法人经济实体、内部附属营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形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统计,建立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帐,如实登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增减
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三、对于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对转作经营的资产在经营中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件、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号令等文件进行产权界定,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
四、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情况,在实践中研究探索资产经营的形式、方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搞活资产经营的同时落实好保值增值责任。
五、各地区、各部门请于今年8月底以前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清理统计(见附表)和进行规范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六、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1995年底以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理统计汇总表

┏━━━━━━━━┯━━━━━━━━┯━━━━━━━━┓
┃转经营形式 │单位总数 │转经营性资产 ┃
┃ │ (个) │ 累计总额 ┃
┠────────┼────────┼────────┨
┃对外投资 │ │ ┃
┠────────┼────────┼────────┨
┃出租、出借 │ │ ┃
┠────────┼────────┼────────┨
┃其它形式 │ │ ┃
┠────────┼────────┼────────┨
┃总计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填制说明:
①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或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②表中“单位总数”是指截止到1995年底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形的单位个数。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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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部门办事窗口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做好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进入或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本级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对各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经本级政府决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在编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选派、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四)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发出的行政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八)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协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出人选,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归并的行政审批职能内设机构成建制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或窗口首席代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驻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年度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做好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并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各行政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也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
  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当包括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行政审批实施主体、许可审批事项、数量、申请示范文本、许可审批文件送达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公开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缴,收缴方式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票款相符。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费下载。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该部门办理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所在部门对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同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所在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软件,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行政审批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做好对行政审批服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与同级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的评议、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在办事窗口、本机关及其他场所同时办理的;
  (二)不按要求选派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对办事窗口未充分授权的;
  (四)未按规定刻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制作使用书面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结算窗口统一收取费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七)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不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协调不力、遇事推诿,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管理松懈、监督不力,处理群众投诉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有条件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将与行政审批服务相关的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服务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投资[2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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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重点产品和技术结构)导向计划,以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方向,着力解决当前重点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现将第三批“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中的有关要求,把项目前期各项工作抓实抓细,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和尽快达产达效。

  二、凡列入本导向计划的项目均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三、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凡列入本批导向计划、总投资在2亿元(不含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限额以上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企业审批(其中聚酯、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汽车整车及发动机、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改造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复单位要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原则,对资本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证明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严格把关,并将批复文件及其附件报送我委备案。我委在收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批复即自行生效;如有异议,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批复单位。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将纳入我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计划”下达。批复单位不得将我委此次授权的审批权限再次授权下级单位。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或拆大为小,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改造内容和产品纲领。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按程序报我委核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企业要落实资本金。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照银行与企业“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承贷银行,由银行独立审贷。对已承诺贷款的项目,银行将按照项目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发放贷款。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产品市场及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建设内容和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应按程序将调整方案及时报我委,我委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856号)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要承担终身责任。各地经贸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积极为企业技术改造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七、对违反审批规定的项目,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各级经贸委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抵免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督促企业认真整改。

  八、煤矿安全技改项目将另行下达。

  请按以上要求,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促使项目尽快实施。

  附件:一、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二、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一、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冶金行业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耗水量大等问题,采用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推进清洁化生产,支持企业实施富氧喷煤、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转炉高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蓄热式加热、节水技术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重点钢铁企业高炉喷煤量达到吨铁180千克,50吨以上转炉煤气回收达到吨钢90立方米以上,干熄焦达到20%左右,促进干熄焦设备的国产化,吨钢一次耗新水量降到16立方米以下,实现能源有效利用,减少污染,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改造内容:针对化纤行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企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品种单一、差别化率低,高性能化纤依赖进口,化纤生产能耗高、污染大、企业竞争力差等问题,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相关企业改造重组,重点发展高档面料所需的各类高性能、差别化、功能化纤维等。

  改造目标:改造后,增加适应生产高档纺织面料、装饰面料和高科技领域对高性能化纤多品种、多样化的需求的化纤产品,提高化纤行业技术水平和化纤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化纤产品差别化率由20%提高到35%以上,同时使化纤生产降低消耗,治理污染。

  三、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成品油质量不高、乙烯后续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问题,重点支持采用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硫磺回收等技术,增建催化汽油选择加氢、渣油加氢脱硫、柴油加氢精制、硫磺回收装置等配套设施,增产高指标环保型清洁汽油、柴油,提高汽、柴油质量;采用先进的大型高效裂解炉、高效换热和分离器及催化蒸馏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乙烯装置,提高乙烯收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加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专用树脂生产能力,增产国内急需的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主要配套原料。

  改造目标:改造后,达到城市清洁燃料质量要求的汽油和柴油的年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清洁汽油的比例由18%提高到34%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6%上升到11%左右;清洁柴油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19%上升到24%左右。提高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专用料的国内自给率;增加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配套原料的有效供给。

  四、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中、高毒农药比例较高,化工产品精细化率较低,新技术、新品种产业化困难,以及硝酸铵即将纳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的问题,支持采用国内自行开发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增强优势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对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国内市场缺口大、主要依赖进口的精细化工产品进行重点改造,提高现有产品档次和加工深度,淘汰、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工艺、原料路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增建复合肥生产装置,将硝酸铵转化为不具有爆炸特性的复合肥,主要是硝基氮磷钾和硝磷铵复合肥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每年增加新型杀虫剂生产能力22750吨,新型除草剂生产能力2800吨,新型杀菌剂生产能力1600吨,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占农药总产量的比重增加6%,加快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淘汰步伐;新增丙酸、六偏磷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产品,主要品种基本满足国内需求,新增专用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有机硅及深加工产品、钛白粉、已二酸等,改变部分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其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状况;有条件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全部转产复合肥。

  五、重大技术装备

  改造内容:针对重大装备技术开发手段和成套能力相对落后的问题,强化和完善产品的技术创新条件,提高开发能力,充实关键加工设备,重点支持新型的发电和输变电装备;为冶金工业配套的连铸连轧设备、高炉余热余压回收装置、炉外精炼设备、大型轧辊等;为大型石油化工装备配套的透平机械、特殊泵、阀类、换热器等;特殊工程机械和高等级路面维修机械等;为大型环保工程配套的水处理设备、水净化设备、城市垃圾处理设备等。

  改造目标:通过技术改造,输变电设备提高可靠性,冶金、石化设备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并适应新工艺、新流程的发展,新型发电设备、液化天然气船、高速高原列车、磁棒印花机等新产品形成供应市场的条件。

  六、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改造内容:针对农业装备、数控机床和关键基础件品种少、技术水平低的问题,结合组织结构和生产工艺的调整,通过增加产品开发、试验测试和加工手段,重点改造农作物种植、收获及加工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等;促进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配套件上品种、上档次、上质量,向多轴化、复合化、智能化、环保型发展,实现数控机床的高速、高精和高效,提高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基础件重点改造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为重大成套设备配套用的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高强度紧固件、精密模具等。仪器仪表围绕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和检测、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智能化仪表、医疗器械的开发和生产条件,同时支持量大面广的产品提高可靠性。

  改造目标:改造后,基本满足农业对播种、稻麦收获机械的需求,提高农机关键件的水平、质量和可靠性;粮食深加工和水果加工储藏设备部分满足市场需要。有关数控机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轴承、液压件、模具产品档次,星轮减速器、激光设备、集装箱检查系统、包装机器人、金属磨损自修复材料等新产品扩大生产能力。

  七、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改造内容:针对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竞争力差的问题,重点发展低污染、节能新型发动机和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增强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中重型车及专用车、经济型轿车、中高档大中型客车性能和制造水平。增强重点骨干企业产品开发能力。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轿车投产时国产化率达到40%以上,发动机尾气排放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以上,整车产品性能达到国家对汽车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结合调整重组,提高一汽、东风、上汽三大汽车集团和一批优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八、企业信息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低,应用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包含银行、冶金、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等行业)进行信息化的改造,以及为企业信息化服务的软件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网络化、数字化环境;基本实现研发、生产、财务和客户管理、营销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整合,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稳妥推进电子商务,为实现企业间电子商务(BtoB)创造条件。

  九、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改造内容:针对通信与网络产品、电子基础产品技术落后,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不高,企业竞争力不强,国内有效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宽带综合接入网设备、光纤传输设备、信息安全服务器、导航定位系统等产品进行改造;继续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易形成规模化生产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高频频率器件、光纤预制棒、光电器件、显示器件、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电子材料以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进行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与网络产品规模化生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国内有效供给;促使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产品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增加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国内有效供给。

  十、关键纸种及纸浆

  改造内容:针对国内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有效供给不足、原料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及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选择骨干造纸企业,加强纸浆和关键纸种的改造,同时加大对节水及环保治理的力度。

  改造目标:改造后,调整骨干造纸企业的原料结构,增加纸浆及关键纸种的国内有效供给,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增强我国造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一、农副产品深加工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本次改造结合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选择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规模制糖、畜牧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保鲜、存储、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促进农副产品的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十二、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

  改造内容:针对重点煤矿采掘机械化装备落后,煤炭洗选产品结构不合理、煤矸石固体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西部开发地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综采综掘、电液控制等先进技术,实施煤矿采掘、运输等系统的高效机械化改造;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稀缺煤种矿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先进的洗选加工和清洁燃烧技术,实施以煤炭洗选、配煤和坑口劣质煤发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鼓励资源和市场条件好的企业,发展水煤浆、型煤等洁净煤技术。

  改造目标:改造后,原煤生产工效达到每工10吨以上;洗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市场标准;坑口综合利用电厂消化煤矸石839万吨,增加装机容量114万千瓦,实现矿区和矿城集中供热的目标。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和新型建材产品结构不合理、能耗高、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差、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在总量调控的前提下,采用预分解窑先进技术,支持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具有矿山资源优势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同时等量淘汰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支持以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或燃料,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建材产品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水泥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吨熟料耗标煤110千克,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粉尘排放全部达标,水泥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得到提高;新型建材比重明显提高,成本降低,部分产品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节土、节能、节水、环保和产品多样化,提高行业的工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十四、流通现代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流通企业连锁比例低,流通环节上难于保证“菜篮子”商品及药品的安全性,物流水平较低等突出问题,重点安排连锁经营、“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加工生产线、绿色通道)、现代物流等方面的改造,支持连锁企业改造商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支持“菜篮子”商品企业完善加工、流通、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设施。支持现代物流利用信息技术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物流管理、经营、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水平。

  改造目标:改造后,在流通环节上提高“菜篮子”商品和药品的安全性;使连锁商业企业的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现代物流骨干企业,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逐步提高我国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

  十五、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药品和原料药新产品少、更新换代慢的问题,重点支持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微囊技术,结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实现新药产业化,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市场前景好的新药实现产业化,同时配套进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国家重点中药保护品种的工艺技术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现代化,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缩小与国际天然药物的差距,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十六、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电力行业耗水量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水资源短缺地区、中西部地区以及高硫煤地区的电力企业,采用空冷、循环水高浓缩倍率、干除灰、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先进技术,实施电厂综合节水改造;结合关停淘汰小机组和城市集中供热,实施电厂节能与环保改造;鼓励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采用洁净煤技术实施燃油机组煤代油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增加装机容量463.2万千瓦,年消耗煤矸石542万吨,淘汰老机组371.6万千瓦。电厂循环水浓缩倍率由1:2.5提高到1:3.5,循环冷却水每千瓦时损耗由6千克降低到4千克;电厂脱硫降尘效率达到95%以上,年减排二氧化硫26.9万吨、烟尘28.8万吨;节水1125.6万吨;节约标煤271.3万吨。

  十七、其他

  (一)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

  改造内容:针对机电轻纺产品出口附加值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重点支持:(1)机电产品出口。重点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装备扩大出口规模。(2)轻纺产品出口。选择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重点改造家电、皮革、陶瓷、高档纱、面料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机电、轻纺出口产品的质量、品种、档次和附加值,加强环保治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具有传统特色的出口产品的企业。可新增出口创汇24.5亿美元。

  (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改造内容:重点支持工业废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废旧家电的集中拆解、处理、回收利用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改造,同时,重点支持国产化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和太阳能热水器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一些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的废水达到“零排放”,重点企业节水量、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商业化。

  (三)地方比较优势项目。

  改造内容: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前提下,选择上述专题未包括但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3名(改造与重组相结合的重大项目可放宽到前6名)、经营状况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支持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带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地方重点骨干企业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增强实力,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利税有较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