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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48:06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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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1996年办理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工作内部操作程序》,总行制订了《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商贷业务会议核算手续
根据《1996年办理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工作内部操作程序》,制订本会计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
凡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来用于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家外汇储备专项资金,使用“923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科目核算;凡发放属于国家外汇储备顶替国际商业贷款的外汇贷款,一律使用“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科目核算。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总行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入顶贷专项资金时:
借: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 外币
(二)各分行经总行批准叙做国家外汇储备顶替贷款时:
借: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 外币
贷: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三)收取贷款利息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951利息收入—(23)国家外汇储备转贷利息收入 外币
(四)贷款到期,借款单位还款时:
借:824外汇专户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外币
贷:7174国家外汇储备转贷贷款 外币
贷:951利息收入—(23)国家外汇储备转贷利息收入 外币
(五)总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存款存入日起每半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利息时:
借:961金融系统往来支出—(14)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六)总行归还国家外汇管理局存款时:
借:9233顶替商贷专项存款 外币
借:961金融系统往来支出—(14)国家外汇储备专项存款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5存放国外同业或其他科目 外币
三、贷款利率使用我行现汇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贷款发放日起息;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按总行通知的起息日起息。



19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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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劳动部


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外综[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向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的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合的十部分构成,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办学层次和性质、机构属性、顺序号等内容。第一部分(三个字母)为审批机关代码,分别代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第二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两个字母)为外国教育机构所在国别或地区代码;第四部分(一个字母)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五部分(两位数字)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层次和性质;第六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第七部分(两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八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审批年份;第九部分(四位数字)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顺序号;第十部分(一个字母)区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施行前后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且编号具有唯一性。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由该劳动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编号。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号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所附行文式样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及相应mdb电子文档或《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复印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号,向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编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明显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的,暂不予编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司局建议该省级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九条 内地教育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设立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许可证编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编号申请报告式样一

  2.编号申请报告式样二

  3.同意编号复函式样一

  4.同意编号复函式样二

  5.暂不同意编号复函式样

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鼓励知情人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或非法设立和经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积极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电报、信函、当面陈述等方式。

  三、举报人应署实名并提供明确的联络方式。

  四、凡提供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线索,经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证券监管部门向举报人一次性发放奖金人民币不高于3000元;举报的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涉及金额较大、人员较广或影响较大的,一次性发放奖金人民币不高于20000元;举报重大线索或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

  五、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制造事端,干扰证券监管机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证券监管机构将积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