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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0:36:47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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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进电视节目的管理,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电视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和电影录像带。
第三条 引进电视节目均应有海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凡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必须按规定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省、直辖市电视台用于本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由该省、市广播电视厅(局)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审查批准,并按季度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备案。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数量作出规划。
第五条 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必须严格按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
第六条 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在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指导下有计划地统一进行。其交流会议应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地方管理司批准。
第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对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的进片价格及其国内交流价格实行限制。
第八条 禁止以引进电视剧、电影录像带转手倒卖,牟取暴利。
第九条 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电视剧、电影安排应为:我国自制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引进海外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播出海外影视剧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禁止播出:
(一)本台未获得播放权的引进电视节目;
(二)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海外电视节目;
(三)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引进录像制品;
(四)从卫星地面接收站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五)违背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停播整顿;
(四)撤销电视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二条所列条款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除警告外,广播电影电视部还可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述情况的,给予停播一周至一个月整顿的处分:
(一)拒不接受警告处分,在被警告后又继续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况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的,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分:
(一)拒不接受停播整顿的处分,在停播整顿期间擅自开播或在停播整顿后又继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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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前,各机电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过期作废。

附件一: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
为贯彻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进口登记工作,对实行自动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范围
进口机电产品,除下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属实行自动进口登记的范围。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
(二)国家已公布实行配额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
(四)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
(五)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的;
(六)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进口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进口登记的机构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进口登记信息的统计、交流和指导进口登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未设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的部门,其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单位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口机构办理登记。
三、进口登记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电产品准予自动登记:
(一)进口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目前国家已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而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口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凡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产品不得进口;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进口烟草专用机械须征得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6.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进口的机电产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
(三)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四)投资项目进口的机电产品,需提供符合国家对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所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利用国外贷款按贷款协议规定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机电产品,需出具国际招标中标证明和贷款机构的确认函。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进口单位应主动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申请,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
四、鼓励国际招标采购
实行进口登记的机电产品,鼓励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五、进口登记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应在对外签定合同之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办理进口登记。
(二)进口单位领取并按格式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代用,见附件一)。
(三)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收到按要求填写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后,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给进口单位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见附件二)。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登记表供汇;海关一律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进口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时,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主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准予自动登记。
(四)《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监制。
六、进口登记表的使用期限和更改手续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到货物报关日期止)为一年,某些产品制造周期长的为二年。如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在《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有效期内,如登记的产品需更改品种规格、数量或金额(实际用汇额超过原登记用汇额的10%)的,进口单位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并加盖“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
七、进口登记中的协调
在进口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时,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进行协调。
进口单位对协调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进行申诉。
八、解释与实施
本须知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本须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编号:
-------------------------------------------
|1.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 |4. 申请单位经办人 |
|……………………………………… |……………………………………… |
|------------------|5.电 话: |
|2.申请进口单位: | |
|……………………………………… |6.邮政编码: |
|3.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 |
|……………………………………… | |
|------------------|----------------------|
|7.贸易方式:………………………… |8.进口目的:……………………… |
|9.外汇来源一:……………………… |10.用汇额一:……………万美元 |
|11.外汇来源二:…………………… |12.用汇额二:……………万美元 |
| | |
|------------------|----------------------|
|13.到货口岸(具体关名): |14.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
|………………………………………… |………………………………………… |
|-----------------------------------------|
|15.项目名称:…………………………………………………… |
|16.项目类别:…………………… 17.项目所属行业:………… |
|1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和文号: |
|-----------------------------------------|
|19.进口产品明细: |20.进口金额合计: 万美元 |
|(见附表,共 页) | |
|------------------|----------------------|
|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量 |(万美元)| 地 |码(H.S.)|
|-------|-------|--|---|-----|-----|------|
| | | | | | | |
|-------|-------|--|---|-----|-----|------|
| | | | | | | |
|------------------|----------------------|
|备|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 | |进口办公室意见: |
|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表
申请表编号: 共 页第 页
-------------------------------------------
|21.产品名称|22.型号规格|单位|23.|24.金额|25.原产|26商品编 |
| | | |数量 |(万美元)| 地 |码(H.S.)|
|-------|-------|--|---|-----|-----|------|
| | | | | | | |
|-------|-------|--|---|-----|-----|------|
| | | | | | | |
|------------------|----------------------|
|备|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 |
| | |进口办公室意见: |
|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15、16、17、18项。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表
申请表编号: 共 页第 页
---------------------------------------
| | | | | |金额(万美元)|贸易国| 商品编号 |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 |
| | | | | |单 价|总 价|或地区|(H.S.)|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3年12月28日

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安监司监二函字〔2002〕3号

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来抓。按照局领导指示,研究编制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规划方案,为使规划方案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研究决定,对乡镇煤矿安全基本状况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查工作采用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两种方式。普遍调查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填表说明附后)。重点调查由国家局会同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

2、基本情况调查的范围为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调查内容为附表所列项目。调查的汇总工作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编制(发填报和汇总软件)。

3、汇总资料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煤监二司。上报采用报送光盘(或软盘)或通过电子信箱发送。

联系电话:010-64463058,64463035

Emai:mjes@chinacoal-safety.gov.cn

附表: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