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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3:48:48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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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十六大确立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按照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产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改制企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

  4、与分流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一般是指企业主导产品主工艺流程以外所占用的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五)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的法人实体,也可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改制后保留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七)改制企业要建立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监督约束机制。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资产处置

  (八)企业改制时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可参照执行《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第63号)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企业改制政策。

  (九)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十)企业改制时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支付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后,造成的企业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一)原企业用于改制分流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三)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不允许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资产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四)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经双方商定后,改制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对所欠分流富余人员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也要制定具体计划,尽快偿还、补缴。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职工进入改制企业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八、申报程序

  (十九)企业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改制分流首先应制定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报同级经贸委,经贸委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进行论证后,由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批复。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分流富余职工的数量、构成及变更劳动关系方案;

  (3)“三类资产”界定和资产重组预案,国有资产处置预案;

  (4)主要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或债务重组的意见;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拟分流职工意见;

  (6)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尚未脱钩的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企业需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时,应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可随同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一并报同级经贸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申请报告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增减手续。申请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1)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整体情况;

  (2)需要补偿的职工国有身份证明材料;

  (3)需要补偿的职工数量和补偿数额;

  (4)分流安置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涉及国有净资产的评估报告;

  (6)使用国有净资产的总量;

  (7)出资人或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企业依据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及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报告的联合批复意见进行改制分流实施工作。

  3、改制企业免税申报。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主要材料:

  (1)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联合批复文件;

  (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和产权结构(或产权变更)认定证明;

  (3)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改制分流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含)以上的认定证明;

  (5)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改制企业报送的申请免税材料后,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在冀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时,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一)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三)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国土、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比照当地企业改制的减免规定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四)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五)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侵犯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职权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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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纳税担保制度完善

王志敏(河北工程学院)


摘要:纳税担保是税收征管法中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足以影响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纳税担保制度在实践中的落空,这不仅仅影响了立法目的的实现,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实效型。

关键词:纳税担保、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法律责任

纳税担保制度是民法的债权保障制度在税法中的引入,是现代各国税收立法上普遍采用的一项税收保障制度。近年来,我国税法理论界越来越倾向于将税看成一种公法上的债,因而将民事法律上与债有关的制度,尤其是债权保障方面的制度应用于税款征收中,担保制度就这样进入了我国税款征收制度中。我国在1993年发布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中就规定了纳税保证金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2002年公布的实施细则用更多的法条规定了担保在税收征纳中的应用及相关制度,是税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体现了近年来我国税法理论界辛勤工作的成果。是公法社会化活动的组成部分,对税款的征纳应当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制约了纳税担保制度的实施及其作用的发挥。

纳税担保制度在税收征管法中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担保制度的确立从理论上突破了原有公私法的界限,发展了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此前,我国税法理论界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传统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国家分配论,学者们认为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根据以上理论,税收法律关系被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征税权的行使与纳税义务的履行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公法性质。然而,近年来,有的学者借鉴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对税收本质的论述: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指出作为公法的税法与作为私法的民商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以至于税法与私法本质上应为统一的。并进而提出“在内涵税收法定主义之法治的宪法理念下,相对于民商法是从横向上对财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平面保护-‘第一次保护’而言,税法其实是从纵向上对财产权和经济关系的立体保护-‘第二次保护’,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重要的保护” [1]。 甚至有人提出将契约精神融入中国税法是税法现代化的要求[2]。税收法律关系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表述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并认为其在一定层面上也应遵循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甚至有的学者提出税收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与其他民事活动中形成的不应当有所区别,因而主张取消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税收的优先权[3]。

担保制度在税收征管法中的确立表明立法者们对税法私法化或社会化趋势的认可,承认税收可以被当成一种债务,适用私法上的担保制度予以保障。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因而有处于平等地位的可能,公平价值和平等原则也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指导作用。这种认识将会有助于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

其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上的新变化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转换税务人员的旧思维模式,更好地维护纳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变化将带来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化。早就有学者强调税务人员税法意识的培养尤重于纳税人或广大民众,认为税务人员存在严重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自我中心意识,缺乏征税的责任意识[4]。而且,我国目前税法的教育和宣传工作一直只强调对纳税主体的教育,而忽视了对征税主体严格依法用权的培养和教育[5]。1997年4月,著名税收学家高培勇教授在中南海给国务院领导作税法讲座时,提出要“下大气力,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观’”[6]。在此基础上,有的学者提出要彻底改变征税主体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就必须使征税意识建立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公平价值观念基础之上[2]。总之,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税务人员存在上述的特权思想,总是把自己摆在高于纳税人的地位之上,没有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观念或很少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观念和思维模式会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纳税担保的应用将会有助于税务人员这些不正确观念的改变。在因发生纳税担保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税务人员与纳税相对人有机会作为平等主体参加纳税法律关系。如果制度设计得当,纳税担保得到广泛应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将会退位于次要的税收保障措施,这种变化无疑会有助于税务机关权力意识的消减,与此同时,纳税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也会不断提高。这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三年的实践中担保制度并没有随法律的颁布而得到广泛的应用。相反地,却鲜闻纳税担保被运用于税款征收的案例。当然,这一方面与我国的税收征管的力度、税收的法治进程、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等有关。比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2003年才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但另一方面,也必须承认,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担保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未能明确纳税担保的性质,具体实施的制度规定有缺失,这些都增加了该制度实施的困难。

一,税收担保的性质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法中虽然规定了税收担保,但对纳税担保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纳税担保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他与之相关的具体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因而导致了纳税担保制度实施的整个落空。

纳税担保是行政措施还是民事行为本身在理论界就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纳税担保是一项私法制度,代表性的如台湾学者陈敏,他认为税收担保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契约[7]。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限制国家权力 ,维护纳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税务机关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民事救济形式实现税款的征收,而不享有超越担保债务人的特权,比如自力执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税款的及时入库,这将导致税款征收的低效率。因而有学者提出税收担保制度在形式上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从税法的角度看,这是典型的公法对私法的借用,是公法私法化的一种表现[8]。俄滋(Goez)就提出私法规定类推适用于公法关系并非毫无限制。除关于财产请求权可类推适用,或公法上直接间接设有可类推适用之规定外,只有合于公法目的者才可类推适用[9]。还有不少学者干脆将纳税担保视为一项公法上的制度,认为其同样体现着国家意志并贯彻国家权力,如认为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所采取的确保税收收入的措施”[1]。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纳税担保是一种行政措施还是民事行为,。《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纳税担保人逾期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这一条似乎纳税担保为行政措施的一种。但是从《实施细则》第61、62条规定的纳税担保合同设立程序来看,又具有民事合同订立的特征。比如担保合同要经税务机关“同意”,而非“批准或认可”。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担保合同的内容的协商、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是否可以类推适用适用民事法律,使得纳税担保的性质处于不定中,导致具体行为如何实施难以确认,税务机关或人员不得不回避或怠于使用纳税担保这种本来很好的预防税款流失的制度。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纳税担保的性质还影响了低层次的立法活动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制定的《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就存在一些由于纳税担保性质不明确而导致的问题。该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应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从该概念看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并无太大差别。但是该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第 二款则称: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前,内部应先填写 《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该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受理担保申请做出决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担保在该试行办法的具体制度规定上却是被当成一种行政措施来建立的。税务机关作为公法权力主体在税收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际上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整个程序中纳税人的地位与税收保全措施实施中的地位区别不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仅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保证人资格的认可权,试行办法却将纳税担保整个列入了需经批准的范围。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该试行办法的规定超出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中的权限规定,使纳税担保几乎成为纯公法上的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又一项行政措施。

纳税担保既是税法上的制度也应受税收法定主义的制约,既非明文规定,税务机关不能随便利用行政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担保性质的规定不完善,造成纳税担保制度不过成了税款征收中与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无区别的又一种税务机关享有的行政权力而已。法律中关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平等地位的规定在现有的具体法律规定下,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实现。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征管法》理应对相关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从而有利于人们对纳税担保性质的判断,促进这项利国利民的好制度的实施。

二,相关的法律责任未设定,为税务人员怠于利用担保形式保障税款征收提供了方便。《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如何使用、解除、以及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对于税务人员怠于行使或者不当使用纳税担保给国家、纳税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却未予规定。虽然在《税收征管法》第82条规定了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但是该条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由于担保措施使用不当造成税款流失或给纳税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情况。除此之外,《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这条规定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上起了很大作用。但是,这一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与民争利局面的产生,容易激化矛盾。如果税务人员能在纳税人发生经济困难时或之前积极、及时采取税收担保行动,税务机关就可以担保权人的面目出现,与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不会产生直接的利害冲突,既保障了税款的征收,又不会激化与其他债权人的矛盾。但是,由于《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怠于行使纳税担保的法律责任,导致一部分税务人员回避纳税担保,而寄希望通过优先权的行使保障税款的征收。还有,因为现在纳税担保很少被使用,所以由于纳税担保使用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案例基本没有,但这不等于将来也会没有。对于不属于应当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及时解除担保合同,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了损失的,难道税务机关不应比照民事规定给予赔偿吗?为提高税务人员应用纳税担保保障税款征收的意识,使担保进入税收征收程序中的立法目的得到实现,必须对纳税担保的使用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税务机关会从使用简便、费用少的角度出发,宁可从税源丰富的大户上满足税收收入计划做为替补或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来保障税款的征收,而舍弃程序规定不明确,又无责任制度对不行使进行制约的担保。

三,为充分发挥纳税担保的作用,应扩大其使用范围。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发生纳税争议欲申请复议又未缴纳税款的,以上三种情况纳税人应提供担保。但是为更全面地保障税款的征收,预防国家税款的流失,第31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可以设置纳税担保的范围内。理由如下:

1根据实施细则第41条,所谓特殊困难是指遇上不可抗力导致较大损失或现金周转困难。而这些都应不会影响纳税人提供担保的能力。担保人可以提供设备、土地使用权或经营用房产等做抵押,商标等无形财产做质押。这些担保措施既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又能使税款在纳税人情况好转后及时得到缴纳。
2如果不设置担保,由于在欠税的审核方面法制的不完备,一方面,在税务机关未明真相或未及时发现的情况下,有的纳税人会利用此理由来拖延时间,为他们偷逃税款或长期占用本应入库的税款谋取私利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有的税务机关为完成每年的税收任务就利用此条规定,和纳税人暗通勾结,故意延缓税收入库时间。如根据最新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云南省安宁市国税局在昆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超过8亿元的情况下,将其2002年应纳税款1.53亿元,延迟到2003年征收入库。湖南省湘潭市国税局岳塘分局在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底货币资金达3亿多元的情况下,未将其增值税欠税4500万元征收入库[10]。
除上以外,在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而欠税时不设置担保,还会增加应收税款的风险。如果纳税人在延缓缴纳税款的期限内不但未能恢复实力,反而走向破产的边缘,税款就有可能流失。当然,纳税人破产了,根据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可以主张优先权,但这时行政机关完全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的面目出现,行使特权,容易造成国家与民争利的局面,导致对立情绪。如果税务机关是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出现就会完全不同。

纳税担保受到税收法定主义的制约。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其具体内容包括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11]。因此税收法定主义主要是对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受税收法定主义的制约,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要求依法缓缴税款的纳税人提供担保。所以建议在下次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时增加这一纳税担保适用情况。

税收征管法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保障国家税收”是第一位的,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税务机关必须考虑的。纳税担保的广泛应用既可以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入库,又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行政权力的行使,加大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最终影响和改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思维习惯,使其向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方向发展。审计署最近发布的审计公告称,在经济欠发达的内蒙古、江西、四川等地区,税务机关为完成税收计划征收“过头税”10.02亿元[10]。这跟税务机关依然存在着严重的特权思想,纳税人依然存在严重的被奴役性有很大关系。《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纳税担保,在实践中却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这不仅仅是立法目的没有得到实现的问题,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不利于依法治税的贯彻执行,更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重视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闫文超、刘一宇:《纳税担保制度评述》源自http://www.chinalawedu.com
2李 刚:《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之现代化》源自http://www.law-lib.com
3刘汉江:《用税法理论分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与破产债权分配顺序的不合理性》源自http://www.law-lib.com
4刘玫:《依法治税浅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4期,第36—39页。
5刘建文:《财税法学》,刘建文主编,第312-313页,2004年第一版
6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
7陈敏:《租税法之提供担保》,(台)《政大法学评论》第52期,第202页。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纪检[2011]1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
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资委第168次党委会议审义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资委纪委将对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国资委党委
                            2011年1月26日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中纪发[2009]27号,以下简称《意见》),扎实推进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促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促进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提供文化支撑和思想保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意见》为指南,以提高预防腐败能力为目的,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培育“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的廉洁理念,养成廉洁从业的道德操守和实践行为,形成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和良好风尚,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的要求,把廉洁文化建设纳入构建惩防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中央企业廉洁文化体系。

  (一)2011年,整体规划、夯实基础。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夯实廉洁文化建设的基础,不断提高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廉洁文化建设,使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反腐倡廉意识普遍增强,廉洁理念、廉洁要求逐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

  (二)2012—2013年,巩固提高、形成体系。进一步加强廉洁文化基础建设,创新载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廉洁文化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起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惩防体系和企业文化相协调、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制度体系相融合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体系,逐步使廉洁文化核心理念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

  (三)2014—2015年,完善体系、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考核机制、保障机制、参与机制、奖惩机制等,用制度体系保证廉洁精神的弘扬,形成廉洁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制度与文化、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将廉洁文化软实力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规划统一部署,克服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对象、层次、内容和需求的不同,分类实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满足员工的文化需求,丰富员工的精神生活,激励员工勤廉敬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

  (二)服务中心的原则。廉洁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要紧紧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让廉洁文化理念贯穿于企业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整个流程,与企业发展同步推进。用先进的文化,确立员工廉洁的价值观念,为企业发展服务。

  (三)遵循规律的原则。按照文化建设的规律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继承并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廉洁思想,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企业文化成果。不断丰富廉洁文化的内涵,创新廉洁文化建设的思路、方法、内容和载体,在继承中创新,在实践中发展,不断增强廉洁文化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生命力。

  (四)全员参与的原则。健全员工参与机制,扩大覆盖面,夯实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创建活动之中,凝聚员工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既是廉洁文化建设的参与者,更是廉洁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倡导者、示范者,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和导向作用,重视并支持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五)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企业文化资源、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等作用,有效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做到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结合地域文化特点,开展符合员工思想实际、与周边文化环境相协调的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活动,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品牌。

  (六)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了解企业不同员工群体的思想状况和需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针对性地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做到方向明确、思路清晰、工作务实。既要针对热点、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又要兼顾全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重实际、办实事、做实功、求实效。

  四、主要任务

  (一)提炼培育廉洁理念。廉洁理念是廉洁观点、廉洁思想、廉洁动机和态度的总和,反映企业和员工价值取向及道德追求,是廉洁文化的核心,具有引领和先导作用。要培育、宣传“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的廉洁理念,使之成为员工自觉的行为准则和廉洁从业的精神动力。同时,还要结合本企业长期生产经营管理实践和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总结、提炼、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核心理念,为深入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是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要把廉洁从业教育纳入企业培训计划,区分层次,突出重点,采取政治理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对企业领导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广大员工的反腐倡廉教育。

  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重点开展党的基本理论、理想信念、优良传统和警示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促使领导人员增强宗旨意识,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业绩观,自觉做到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对广大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主要开展法律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同时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和警示作用,促使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养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廉洁从业的行为习惯。

  (三)加强廉洁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必须夯实物质基础,构建交流平台,丰富传播载体。

  1.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充分利用企业现有文化设施和教育场所,建立廉洁文化教育基地。要重视文化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设备,为员工参与廉洁文化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企业党校、教育中心要设置廉洁文化课程,提高廉洁教育的系统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大企业和地方廉洁文化共建的力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建设廉洁文化景观标识。在企业所辖区域干道、广场、社区等适当位置,设立廉洁文化标语、广告牌、雕塑等。在会议室、办公室设立廉洁文化标识,悬挂廉洁理念、格言、警句匾牌等。通过建设各具特色的廉洁文化“路、廊、场、室”,诠释廉洁文化理念,形成浓厚的文化氛围。

  3.建设廉洁文化传播平台。发挥现代传媒直观、快捷、感染力强的优势,建设廉洁文化的传播平台。充分利用企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手机短信息等平台,及时宣传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成果,传递工作信息,交流廉洁文化建设经验,发送廉洁格言警句等,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廉洁文化制度既是廉洁文化建设的规范化表现形式,更是企业扎实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有力保障。要在教育预防、行为规范、监督制约、检查评估等方面,强化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将廉洁文化优势转化为企业制度优势、管理优势、效益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

  1.健全廉洁教育工作制度。制定反腐倡廉教育计划,明确廉洁教育的主题、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等,确保廉洁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完善廉洁教育工作人员培训等制度,保证廉洁文化建设的有效性、连贯性和规范性。

  2.健全廉洁从业规定和行为规范。以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把廉洁从业规定和行为规范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在领导人员层面,健全和完善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任前公示与廉洁谈话、诫勉谈话、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重大事项报告、“三重一大”决策等制度;在关键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层面,健全和完善“管钱、管物、管人”工作程序、岗位标准和相关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在员工层面,健全和完善员工基本道德行为规范,形成一整套企业员工形象标准体系。

  3.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和监督制度。完善各项监督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相关制度,将廉洁理念融入经营管理制度之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进企业廉洁诚信建设,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诺廉”、“践廉”的保廉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承诺制度。在资金运作、对外投资、物资采购、招投标、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产品销售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实行责任人公开承诺制度。

  4.建立健全廉洁文化建设考评制度。制定廉洁文化建设评价考核标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对廉洁文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配套制度,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加强检查考核,形成廉洁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廉洁文化理论研究。不断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企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深入研究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发现新规律,拓展新领域,丰富廉洁文化的时代内涵和表现形式。加强廉洁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促进廉洁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多层次、多角度的理论研讨活动,交流借鉴廉洁文化建设的理论成果。及时总结廉洁文化建设活动中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为理论,再放到实践中去检验、去发展,使理论研究成果系统化、制度化,用发展着的廉洁文化理论指导廉洁文化建设的新实践,不断推动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深入发展。

  (六)打造廉洁文化精品。树立精品意识,精心策划组织,开发廉洁文化产品;认真总结、固化廉洁文化创建成果,使之不断向企业产品、形象、品牌、环境延伸。在核心理念提炼培育、反腐倡廉教育、文化阵地建设、制度创新、理论研究等方面打造一批具有企业特色的廉洁文化“精品工程”和“品牌形象”。要与文化部门积极协作,创作廉洁题材文艺作品,繁荣廉洁文艺。注重培养和发现一批积极参与廉洁文化建设的骨干力量,鼓励企业员工创作具有企业鲜明特色和艺术品位的廉洁文艺精品。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五、主要方法和途径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教育深度,拓宽文化广度,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通过多种途径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主要方法。

  1.领导带头推动。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人员要带头树廉洁之风,践廉洁之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安排廉洁文化教育内容,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廉洁素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落实好“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人员既要带头参加廉洁文化建设活动、执行廉洁从业规章制度,又要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高度重视和支持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文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检查落实。

  2.广泛宣传倡导。大力弘扬廉洁文化,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创建文明企业等工作紧密结合,融入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引导广大员工认同、参与、传播和丰富廉洁文化。组织开展廉洁文化书法绘画作品创作、廉洁文艺演出、“读书思廉”等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活动,提高广大员工的道德修养,培育崇廉风尚。通过廉洁文化“上台面、上路面、上桌面、上页面、上版面”等形式,拓宽宣传教育领域和空间,增强互动性、渗透性和影响力,形成学廉、倡廉、崇廉、守廉的良好风气。

  3.创建廉洁岗位。组织制定各类岗位规范,把廉洁从业的要求融入岗位职责,创建廉洁岗位。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创建党员先锋岗、员工明星岗和青年文明岗等相结合,发挥廉洁文化渗透和教化功能,以“荣廉耻贪,爱岗敬业”为主题,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在重要岗位人员中推行廉洁承诺制度,设立廉洁档案;建立岗位保廉的检查考核制度,有效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强化各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

  4.创树清廉家风。家庭是廉洁文化建设的特殊阵地,具有独特的影响力。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家庭美德教育相结合,开展以创树清廉家风为内容、以陶冶情操为目标的亲情助廉活动。通过组织领导人员及配偶观看反腐倡廉影视片、签订家庭廉洁承诺书等形式培养崇尚廉洁的理念;通过发家庭廉洁倡议书、廉洁贺卡、廉洁短信息等进行助廉提醒;通过举办清廉家风征文、廉洁知识竞赛、亲情话廉座谈、征集治家格言等活动,使清廉治家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开展选树廉内助、清廉家庭等活动,引导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友当好贤内助、廉内助,共建幸福、和谐家庭。

  5.评选廉勤典型。通过召开述职述廉会、民主测评会等形式,对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开展评选勤廉兼优人物,大力宣传勤廉敬业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用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对员工进行示范教育,弘扬正气。

  6.实施考试考核。坚持把廉洁理念教育贯穿于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和使用的全过程。一是探索廉洁考试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实行任前或年度(季度)廉洁知识、法纪规章制度考试,促使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自觉学习法纪规章,从而有效增强廉洁从业意识。二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考核,把廉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选拔、使用、收入相挂钩。引导企业领导人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途径。

  1.融入企业党的建设。将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与企业党建有机地统一起来,列入企业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渗透到党建工作的各个环节。用文化的方式拓宽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用文化的形式传播廉洁的要求和规范,用廉洁理念和廉洁氛围,促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党员、领导人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将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与企业党的建设齐抓共创,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共同发展。

  2.融入惩防体系建设。把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贯穿于惩防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为教育提供思想内容,为制度提供精神支撑,为监督提供价值标准。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纠风等各项工作具体化,把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和纪律等要求,转化为企业员工的共同意志和行为准则,使构建惩防体系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牢固,使反腐倡廉教育更有影响,制度建设更有力度,监督制约更有实效。

  3.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各有侧重、突出特色。有效利用企业文化的载体和传播途径,将廉洁文化所蕴涵的理念和内容渗透到企业文化中,将廉洁理念与企业精神、企业宗旨、企业核心价值理念相融合,培养员工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操守。

  4.融入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中领导人员是重点,领导班子是关键。把廉洁文化建设和创建“四好”班子紧密结合,把廉洁教育列入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倡导慎独意识和秉公用权,不断提高领导人员的道德修养和廉洁素质,培育崇廉风尚,塑造“四好”班子。

  5.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把廉洁文化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同奖惩。把廉洁理念寓于管理制度,贯穿于工作流程,使员工既有价值观的导向,又有规章制度的约束,促进廉洁自律与履职尽责的有机统一。

  6.融入企业员工道德建设。注重人本理念,以文育人,以德成人。扩大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把廉洁文化内容纳入员工培训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范畴,不断提高员工的廉洁素质,坚定廉洁从业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努力培育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领导体制。把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建,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发挥优势,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不仅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廉洁文化建设组织协调机制,适时研究部署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指导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分解落实任务,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各责任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单位)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纪委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党委宣传(企业文化)、组织(人事)部门、工会以及共青团等组织在廉洁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保障机制。要为廉洁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有力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设立廉洁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并纳入企业预算;建立廉洁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奖惩兑现,严肃责任追究。

  (四)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对企业廉洁文化建设队伍的专业培训,使之具备丰富的廉洁文化知识,准确把握内涵,提高政治素养和文化艺术修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廉洁教育,提高领导人员和广大员工对廉洁文化的认知水平,使廉洁意识转化成自觉的廉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