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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20:44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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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6月27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族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级妇女组织、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负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三条 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对于侵犯本单位或本辖区内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都应受理,如果推拖不管,
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条 要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项规定,以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同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各民族妇女要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强,要尊老爱幼,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
益。
第五条 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在招生、招工、提干、提职、评定职称、分配住房、劳动报酬、承包土地、草场和其它劳动生产项目及财产继承等方面,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做出对
妇女有任何歧视性的规定;并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利益。
要尊重少数民族妇女的风俗习惯。要特别注意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要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要积极支持、扶植以妇女为主体的专业户、重点户和第三产业等的建立和发展,保护妇女的一切合法经济利益。
第七条 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严禁下列妨害婚姻自由和家庭关系的不法行为: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或骗取财物;
(二)干涉丧偶妇女再婚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三)收养童养媳;
(四)“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
第八条 结婚、离婚和复婚要履行法律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和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一切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妇女、儿童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制定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条 不得歧视、虐待、遗弃生女孩和采取节育措施及无生育能力的妇女。
第十一条 不得歧视虐待盲、聋、哑、呆傻、精神病和其它有残疾的妇女、儿童,不得歧视、虐待孤寡老年妇女,其家庭和有关社会福利组织要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发展儿童学前教育。发展民族托幼事业。支持、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托幼园所、儿童游乐场所。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妇女;
(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
(三)拐卖、拐骗妇女和儿童;
(四)溺婴、弃婴和残害婴幼儿,以及摧残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触犯刑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须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属于
民事性质并在人民法院立案的,由人民法院处理;不属上述处理范围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查处,不得搪塞、推诿;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可以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旗的实际情况,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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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1984年3月5日)

 

  近年来,各地青少年学雷锋、送温暖的活动蓬勃发展,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北京市团组织开展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好形式。它使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使服务活动同青年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成为学雷锋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条较好的途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出现和普及,标志着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为推动社会风气的转变和在实践中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创造了新的有效经验。

  年初,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转发了北京市《关于在全市推广综合包户服务情况的报告》。团中央宣传部去年第五十二期《情况交流》曾介绍了北京市综合包户服务的经验。团中央书记处希望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推广这一先进经验,使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在本地区真正开花结果。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各地在多年的学雷锋活动中都创造了较好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如定点、定时、定项目地开展“贴心人”活动,就地、就近开展各种“为您服务”活动,以及农村中的“包户助耕”和为重点户、专业户科技服务等,都要巩固、完善,凡有条件的,都要争取逐步走向“综合”,形成网络,真正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既要为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等服务,又要注意为退、离休干部、老知识分子服务;既要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又要关心他们的文化生活,使他们精神愉快地度过晚年。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四化建设第一线的生产、工作骨干服务,帮助他们分忧解难。努力造成一种人助人为乐、敬老爱贤的良好社会风气。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有步骤地进行。首先从省会和省辖市、地辖市抓起。每个大中城市,要先抓一条街和一个区。抓一批巩固一批,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创新,并通过“滚雪球”的方式,使这项活动逐步铺开。今后团中央检查各地文明礼貌月的工作是不是抓出了实效,重点之一是看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是否在本地区开展了起来。各级团组织一定要把综合包户服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各地学习、推广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情况,望及时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附:

关于开展学雷锋
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情况

 

  在一九八三年全民文明礼貌月中,我市宣武区大栅栏街道举行了学雷锋综合包户服务协议书签字仪式。根据市委、团中央的要求,我们随后在全市推广了大栅栏街道的经验。目前,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网已初步形成,共有综合包户服务小组八千一百三十二个,其中做到“五落实”(组织领导、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的约占百分之八十;拥有成员两万六千三百一十九人,参加服务的主要是副食、菜蔬、粮食、煤炭、饮食、百货、服务、服装、土产、房管、卫生、街道等系统的青年职工,还有部分中小学生。其中共青团员占绝大多数。全市对五千二百二十二户实行了长年综合包户服务,其中有社救户、烈属、军属、孤老户和病残人员,还有老知识分子和退休、离休老干部等。服务的内容主要有送菜、送粮、送煤、送药到户等。服务活动多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平均两周一次。通过实践,我们感到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对于深入持久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改善人与人相互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一代共产主义新人的健康成长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引导学雷锋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近两年来,广大青少年积极响应党、团组织的号召,为烈军属、困难户做了大量好事,解决了不少困难。但是也出现了青年负担不均,服务对象受益不均等问题。有的青年一个人包了几户,什么都管,负担过重;有的单位却由于人多事少走了形式。实行综合包户后,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西长安街道有位汤大妈,年逾古稀,孤身一人,她的生活过去一直由老伴(已故)单位半导体器件五厂的青年照料。从该厂到她家往返近两个小时,青年们一周要去好几次,感到很疲劳。后来,该厂的青年与街道及附近的副食、菜蔬、粮店、煤场等单位的青年商议,由该厂青年负责为老人换煤气、拆洗被褥等,其他工作均由有关单位青年分别担任,这样他们的负担大大减轻了。而汤大妈的衣食住行从此都有了专人负责,家里人来人往从不间断。今年文明礼貌月前夕,附近驻军指战员也加入了包户服务的行列。汤大妈流着热泪对邻居说:“综合包户服务太好了,它为我带来了亲人。”

  二、抵制了“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宣武区二百四十六个基层单位的二千零四十五名青少年,仅在两个月中,就义务上门服务四千二百九十六次。广内街道,住着一位下肢残废的青年,他父母又先后去世,生活十分困难,曾一度想自杀。八三年三月以来,附近六个单位的团员、青年对他实行了综合包户服务,长风饭馆的青年包下了每天三顿饭,派专人送上门,他们精心调配花样,做到了一个星期不重样,饭馆的领导非常支持,表示:“我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更要承担社会责任,为改变社会风气贡献力量。“市家具厂的青年们为他特制了高低柜;友谊医院的青年们定期上门为他检查身体,治病送药;广内知青科的青年送来了书籍;现在他红光满面,精神焕发,坚持自学,决心为国出力。

  三、扭转了部分人对青年的不正确看法,向社会展示了当代青年光明的内心世界。大栅栏房管所一位退休老职工终身未婚,还患有半身不遂,由于长年不出门,他对青年还是十年浩劫中“打砸抢”的那些印象。当青年们第一次来到他家服务时,老人以为是来抄家,拿起菜刀横在脖子上说:“你们动一件东西,我就自杀。”青年们耐心解释了半天才进了屋门,他们不怕脏,不怕累,进行了彻底的清扫,以后又定期上门为他理发,买东西,做饭看病。青年们的行动使他转变了看法,把自己的退休金都交给青年们安排。

  朝阳区关东店百货商场的几位青年长期为附近的宋大爷服务。他们第一次去时,有个别邻居打着哈哈说:“活雷锋来了,是想入党吧。”青年们没有说什么,决心用实际行动改变人家的看法。他们分为两个小组轮流上门服务,从未间断。久而久之邻居们都被感动了,有时放下自己手里的活和青年们一起干。

  四、促进了青年热爱本职工作。参加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青年,都工作在非常平凡的岗位上。通过活动,他们从群众的称赞中体会到了自己工作的社会意义,从而决心立足平凡工作岗位,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尽责。地质学院副食店的青年过去服务态度很差,群众大多不愿在这个店买东西。后来,他们承包了院内两户老知识分子的服务工作,每当去时,老人都让座、让茶、让烟,并一再表示感谢。青年们看到自己的工作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体会到了为人民服务的乐趣,工作中服务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过去绕道买东西的群众又逐渐回到了这里。朝阳区八里店菜蔬商店的四个团员,坚持每周给附近六户老人送菜三次,受到了附近群众和老人的热情赞扬。这使他们体会到,卖菜工作关系千家万户,菜站是传播社会新风的重要阵地。从此,他们在工作中服务态度更好了。许多青年激动地说:“当你把一筐煤、一斤菜、几斤粮送到孤老户家中时,看到他们激动的热泪,听到他们发自肺腑的语言,你就能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

  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后,服务对象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位盲人激动地说:“旧社会盲人只有三条路:卖唱、算卦、要饭。新社会才使我们盲人过上了幸福生活。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雷锋精神重放光芒,青年把党的温暖送到了我们盲人心坎上。”有不少老人表示,自己虽然老了,也要和青年们一块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朝阳区三里屯街道有位于大爷,他虽然有一个儿子,但很少登门,老人很孤单。附近九个单位青年组成的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为他定期上门做事,使他感慨万分,把自己积攒多年的一千元人民币捐给了区红十字会。并说:“从这些青年的身上我看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我也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北京师范学院有一位三十年前从印度尼西亚弃家回国的老华侨,身边没有一个亲人,生活很不方便。海淀区八里庄街道的青年们就主动上门为老人服务,老人的毛衣多年没有拆洗,几个姑娘不但拆洗还改织了一件毛背心,后来大伙又凑钱为老人织了一件新毛衣,当老人穿上暖烘烘的毛衣时,感动得热泪盈眶,说:“还是伟大的祖国亲啊!”

  为了保证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能够长期坚持下去,避免一窝蜂、一阵风,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用教育引导活动深入

  我们要求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市委领导有关指示精神,认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和其他学雷锋活动一样,是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一种形式,其目的不仅是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广大青少年在切身的实践中受到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很多团干部认识提高后,在活动中坚持了思想教育先行,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不断增强青年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宣武区大栅栏房管理所团支部引导青年从服务对象那里汲取政治营养,使青年们每次活动都有思想上的收获。有一对老夫妇的女媚生前是解放军某部飞行员,一次他试飞时机器突然出了故障,地面指挥要求弃机跳伞,但他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驾驶飞机滑翔到了安全地区,结果因来不及跳伞英勇牺牲。团支部把这些事迹收集起来作为教材,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青年们说:“这样的老人我们不照顾就对不起烈士在天之灵,人家能为人民利益满腔热血,我们难道不能牺牲一点个人利益吗?我们一定要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崇文区三转桥菜蔬店团小组做到了活动前动员,活动后讲评,定期总结。他们请服务对象、退休老干部讲退休之后继续为人民服务的体会,青年们很受教育和启发,纷纷表示要为老人们服务一辈子。有不少单位把学习张海迪、朱伯儒与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引导青年用实际行动向他们学习。还有不少单位把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以及群众的表扬、报刊的报道收集起来以教育青年,效果很好,事实证明,只有使青年通过活动,在思想上有所收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他们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活动的深入。

  二、用协议保证活动持久:

  签订协议的办法有以下三个好处:

  第一,可以促进对活动情况的了解。签订协议要求我们对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单位的分布,有相当清楚的了解,所以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调查的过程。可以促使我们深入实际调查,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不少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搞清了长期不了解的情况。朝阳区团委在区党政负责同志亲自参加,具体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孤老病残情况进行了彻底的调查,逐户逐人地做了分析,最后确定了三百五十户作为长期承包对象。

  第二,可以促进对活动规律的研究。协议内容应该是对活动规律的科学的反映,因此,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研究活动规律的过程。西城区阜外街道对服务对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以生活不能自理为基本条件,确定了五条标准:(1)社救户中年老体弱者;(2)退休离休人员及其遗属、烈军属年老体弱者;(3)子女不在北京,年老体弱者;(4)虽有子女(包括过继,抱养),但关系不好,长期分居,年老体弱者,(5)子女居住较远,难以经常回家照料者。这五条概括了包户对象各种情况。海淀区在订协议过程中研究了活动时间,确定重大节假日集中活动,换季突击活动,平时坚持活动,急事增加活动等等,从多方面总结了活动的规律。

  第三,可以促进活动组织的完善。综合包户服务涉及面广,必须有严密的组织。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建立活动组织的过程,宣武区的协议书确定综合包户工作在街道党委领导下,由财务、民政部门团委及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在组织关系上,实行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各有关部门为辅,由街道团委进行监督,各有关商业服务部门的团组织具体实施。在服务分工上各负其责。商业部门,负责送粮、送菜、送煤、送货、理发、洗澡等;房管部门负责修房;卫生部门负责看病;居委会负责日常生活。哪方面有问题,就找哪个部门解决,解决不了由区里有关部门解决。每次活动各个服务单位都要有登记,监督单位定期检查。这样参加综合包户服务的各个单位就通过签订协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活动网,为活动的持久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用检查促进活动落实

  八三年七、八两个月中,我们对综合包户服务工作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发现综合包户活动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部分单位存在重活动轻教育的倾向,偏离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宗旨;(2)少数单位的领导对活动有不同认识,没有给予必要的支持,挫伤了青年的积极性;社救户的平均生活费过低,使开展服务有困难。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进一步推动活动的持久开展:一、总结了一批深入持久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经验,大力宣传。二、形成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传统。将春节、“七一”和“十一”这三个节假日作为综合包户服务集中活动的传统时间确定下来。要求全市所有的包户小组在此期间开展相对集中的活动,形成一定声势。各级团组织在此期间都要检查活动情况,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三、派人系统调查宣武区社救户的经济生活现状,我们的调查报告被市委批转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十分重视,马上研究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现在,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的势头十分喜人。今文明礼貌月前夕,有不少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与服务对象签订新的协议,充实和扩大服务内容;有的单位团组织把因公出差、家里有困难的职工也列入服务对象;驻京部队一些单位也积极投入这项活动,承担包户服务项目;有的团组织不仅精心照料好老人的衣食起居,而且关心他们的文化娱乐,让他们精神愉快,舒畅地度过晚年。我们打算抓住有利时机,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在市委领导下更密切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把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抓得更实、更好。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 第5号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六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或者年满30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45万元;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到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三)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申购审核工作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参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以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分配销售。公开摇号前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情况,分类别、分批次制定具体公开摇号分配销售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未中号,愿意参加下次摇号的,可在启动下次摇号申请期间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主动报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对经复核合格的,纳入到公开摇号范围中。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做到户型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商品房房源。

  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两种形式。

  新建限价商品房以集中建设为主,也可以在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十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重点安排。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方式出让。

  新建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当地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由国土资源会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确定其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标建设单位在中标后20日内,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

  《限价商品房建设合同》中应当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新建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商品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商品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条 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三十条 购房人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还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筹集、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