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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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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执行本办法。
集体矿山企业,是指乡(镇)村自办、联办的,企事业单位自办或与乡(镇)村联办的属集体经济性质的采矿组织;个体采矿者,是指采矿专业户、个人合伙或个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行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矿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采矿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集体矿山企业经批准可开采下列矿产:
(一)范围广、储量小、不宜大规模开采的小矿床、小矿点等零星分散资源;
(二)国营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闭坑后可安全开采的残留矿体(须经国营矿山企业同意);
(四)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不规划建设的大宗矿种的大中型矿床的某些边缘矿段(须经省矿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个体采矿者经批准可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少量矿产。
砷、汞、铀、冰洲石、光学萤石、宝石、脉金和储量集中的砂金,以及国营矿山企业矿区内的矿产,个体采矿者不得开采。
第七条 开办集体矿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开采矿种、采矿范围和相应的矿产资料;
(二)有开采计划方案;
(三)有相应的资金和效益论证依据;
(四)有安全生产的技术条件和采矿区垦复,造林植被,环境保护措施;
(五)对采出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尾矿等有保护措施;
(六)有矿石加工或销售渠道。
第八条 个体采矿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采矿范围和矿种;
(二)有安全生产技术能力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有矿石加工或销售渠道。
第三章 审查和审批发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办(采)矿申请报告,经矿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矿管部门,由其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属乡镇矿业规划布局、办矿资格和资金的审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建设、矿区范围、开采方
案、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由矿业(行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
县(市)矿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办(采)矿申请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按下列规定报批:
个体采矿者,乡(镇)村办或其联办的小型集体矿山企业,由县(市)矿管部门批准;县(市)属企、事业单位自办或与乡(镇)村联办的小型集体矿山企业,报市(地)矿管部门批准;省、市(地)属企事业单位自办或与乡(镇)村联办的小型集体矿山企业,经市(地)矿管部门审
核,报省矿管部门批准;中型以上集体矿山企业,报省矿管部门批准。
省、市(地)矿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开办集体矿山企业,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矿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矿管部门批准办(采)矿申请报告后,对集体矿山企业发给《广东省采矿许可证》,对个体采矿者发给《广东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办矿者应持采矿许可证到当地国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采矿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采矿许可证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涂改、买卖、转让、租赁或抵押。
第十四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的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期满仍继续采挖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集体矿山企业须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投入建设或采矿。
第十六条 扩大采矿范围,改变采挖矿种,变更企业名称,个体采矿者主要当事人更换等,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遗失采矿许可证者,应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须缴交手续费,投入采矿后向矿管部门缴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集体矿山企业需要闭坑或中止采矿,应提前两个月(个体采矿应及时的)向原批准机关报告,按批准机关的要求做好矿区的善后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采矿范围发生争议,由县以上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报县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如下规定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没有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其改正,不听劝阻的,没收其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经劝告仍不改正的,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或处以罚款;
(四)复制、涂改采矿许可证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租赁、转让或抵押采矿许可证的,注销该采矿许可证,没收双方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分别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罚没款项按规定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矿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临时性、密集在同一地段或不便划定各自采矿范围开采的个体采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矿管部门申请《广东省临时采矿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者,按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198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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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14号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四月七日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物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提供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遵循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结合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等因素。
制定现行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左右作为参考。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方面。
前款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自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所称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依法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状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至少7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作出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通过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七条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的有关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应当采取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经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授权,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每年申报一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的家庭状况及核实结果及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为每户城市低收入家庭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其家庭状况发生的变化和享受的专项社会救助等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由区(县)民政部门予以撤销和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告知有关单位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的有关家庭状况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2003〕85号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已经6月1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救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为了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的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各县区政府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县区的救灾应急预案要在2003年底以前制定并上报,救灾总体预案报市民政局,抗洪救灾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抗震救灾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有效的救灾运行机制,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的救灾应急预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明确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发布

(一)灾害的预警

气象、地震、水务、国土、海洋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的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各灾害管理部门对发生的灾害要在上报本级政府的同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电子邮件报上级职能部门。发生大的灾害,从受灾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灾情稳定后还要作综合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上报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三)灾情的发布

灾情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具体程序是灾害管理部门汇总灾情后,报市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向社会公布。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和方法

(一)灾害等级划分

1、特大灾。凡绝产面积在2000公倾以上;倒塌房屋700间以上;损坏船只150条以上;死亡30人以上;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2、大灾。凡绝产面积在14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损坏船只100条以上;死亡20人以上;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3、中灾。凡绝产面积在400-1400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损坏船只50-100条;死亡10-20人;5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2-1%;以上属其一者。

4、小灾。凡绝产面积在4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船只50条以下;死亡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0.2%以下;以上属其一者。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特大灾和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小灾由受灾的县、区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

市级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其他灾害由灾害管理职能部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区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秦皇岛军分区协调驻秦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物资和装备。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等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和抢救伤员的药品。抢险物资由水务、交通、通信、建设、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灾害预警

属于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属于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属于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秦皇岛海事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

五、应急反应机构

应急反应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组成。

指挥决策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水务局、地震局、卫生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公安局、粮食局、广电局、供销社、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水务局、地震局、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工作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3、评估灾情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协调救灾过程中职能交叉事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可分若干工作组。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水务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卫生局:负责市重大疫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传播蔓延。

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救灾资金。

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维护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制定各类建筑及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

规划局:负责城镇防灾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海洋与水产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组织、协调海洋灾害的救助工作。

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导工作。

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驻秦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在防灾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在灾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并在24小时内基本安置就绪。县区要在日常性防灾工作中制定出转移安置的路线和地点。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区、乡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1、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质支持。

2、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部门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安置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以减轻救灾工作的压力,其他紧急事项由市防灾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七、附则

(一)市级演练

主要是对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日常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模拟操作。

(二)县级演练

主要是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在经常易发生灾情的地区进行灾地演习,包括紧急转移安置、食品供应、衣被救济、物资运输和伤员的抢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