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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48:30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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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是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多年来,它在规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执法行为,促进我省的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抻3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修订,对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办法已作出明确规定。会议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县的决定
》。






199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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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刑侦办案实行公开

毛立新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透露,全国公安刑侦部门近期将实行办案公开制度:在立案、破案后要向群众回告,在办案中要向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办案的程序、时限、主要进展和结果要公开,接受群众查询。(《中国青年报》7月23日)
刑侦办案实行公开,虽然公开的对象与内容尚属有限,但仍令笔者为之欣喜、为之叫好。因为,这标志着公安机关已着手打破侦查神秘主义,一向秘密、封闭、少为人知的刑侦工作开始走进“阳光地带”,接受群众监督。这是极有意义的“破冰”之举,标志着警务公开、执法公开、诉讼公开的深化与突破。
长期以来,由于过分强调保密,导致刑侦工作中神秘主义思想盛行。侦查机关不仅对刑事发案、立案、破案等情况讳莫如深,甚至连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也不履行。虽然近年来警务公开进展很大,但侦查公开依然是畏首畏尾、踯躅不前。刑侦办案不公开、不透明,不仅剥夺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应有的知情权,侵犯了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不利于执法监督,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滋生执法腐败。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知情是监督的基础。侦查神秘主义所导致的最大恶果,就是使权力失去监督。侦查工作当然需要保密,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要防止外泄,侦查工作的计划、部署等情况也不宜对外公布。但无限度扩大保密范围,甚至连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也不履行,就难免有以保密规避监督之嫌。群众报了案,却如同石沉大海,无从知晓是否立案了、破案了;抓了犯罪嫌疑人,却不告知其涉嫌的罪名、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通知其家属;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动辄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予以拒绝。这些举动,看似“严格保密”,实际上不排除是在遮掩失职渎职及违法办案,是怕监督、怕曝光、怕追究责任。
在民主、法治进步的背景下,侦查工作适当公开是大势所趋。原则上讲,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守秘密的以外,其他有关侦查的法律、制度、程序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关案件立破、进展、结果等情况要尽量反馈给报案人。相对于时代进步、群众愿望而言,目前的刑侦办案公开仅仅是迈开了第一步。破除侦查神秘主义,促进执法公开、透明,公安机关尚有可为。比如:要尽快建立刑事发案通报预警制度,提醒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借助民力揭露和打击犯罪;要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告知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要正确对待律师介入侦查,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要主动开门纳谏,真诚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坚冰已破,前路犹远。不断推进刑侦办案公开,将为我们撩开侦查破案的神秘面纱。刑侦工作也许会少了几分神秘,但却增添了更多公平、公正。可以相信,它在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还会为我们展露出刑侦民警英勇善战、大智大勇的靓丽风采!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关于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工作情况,现就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对于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和2000年建设部公告第19号公布的93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凡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级资质。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一级机构要求条件,在本地区有典型作用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要求一起申报。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要与脱钩改制相结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二)在审核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尤其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时,既要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估价业绩、执业行为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机构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到当前我国估价行业的实际,对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注重跟踪管理。各地要把近两年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重新评定一级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重新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有关材料(附件一、二)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级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其中评定合格的机构由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评书。

  五、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公布的32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由于受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影响,重新评定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为不影响其中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这部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评定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一经公布,过渡期即自动终止。

  六、其它

  (一)各地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的重新申报和脱钩改制工作,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未按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情况及二、三、级机构的审批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格证书号等)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附件:1、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机构的文件

  2、申请变更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机构营业执照付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机构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规章制度

  7、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前后主要房地产估价人员对照表

  11、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代理情况证明

  12、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明及其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3、兼职人员情况表及兼职人员资格复印件

  14、最近二年内机构所做的具有代表性的估价报告

  (注:在脱钩改制后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