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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19:54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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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代表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四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大会印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一事一案;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可以使用普通信纸。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分别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办理。
第六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负责办理。凡是有条件办理的,须及时办理;确实办理不了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能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及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未能办理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代表;在答复代表之前,可以通过走访、座谈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拖延或者自行转办。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联名的每位代表。
第八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报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代表可以持代表证、视察证,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提出询问。
第十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可填写代表意见反馈卡,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代表的反馈意见,主动与代表联系,征求意见,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将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全体代表。
第十二条 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贻误工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代表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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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4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挂广州市粮食局牌子)。不再保留中共广州市委计划工作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职能,交给市科学技术局。

2.将国土(土地、矿产)的规划、计划、协调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将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将市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

5.将调节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交给市财政局。

6.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职能交给市商业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粮食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2.原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负责的汽车工业发展规划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从偏重于推动经济发展转向全面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主要关注国有经济发展转向引导全社会的经济活动;从习惯于行政审批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工作重心进一步转向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经济监测预测和经济调节、重大项目管理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

2.将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从指令性指标转变为指导性和预测性指标;将一般的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性指标。

3.将重点项目管理由直接具体管理为主转变为加强稽察、搞好协调和服务。

4.将毕业生的就业安排转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配置。

5.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四)增加的职能

1.负责市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2.负责市重大项目稽察和工程质量稽察工作;对重大项目建设进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4.负责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5)对外投资项目;(6)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按规定权限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进口免税的确认手续;(2)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3)市属商业网点配套建设费使用安排;(4)粮食批发许可证。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高新产业技术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上报3000万美元以上和限制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土地出让金中有关返还、缓交和使用事项;(4)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5)市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和费用补贴;(6)汽车工业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7)汽车工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限制类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并的事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重大科技攻关和工业性试验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上项目合并到“市属单位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5.转移的事项: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转移至市商业局审批。

6.取消的事项:(1)广州地区本市生源普通高校、中专、中技毕业生就业计划;(2)市级机关干部和教师住宅建设项目征地、建房(含安居房)、分房、资金借、还、使用及审核建设税费;(3)市属市场建设贷款贴息;(4)广州地铁外汇资金有偿使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待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社会总供求等重要经济总量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产业发展导向意见,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负责汇总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检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信息发布。

(三)参与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研究、分析市场供求情况,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和储备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市场建设规划,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建设和发展市场的政策建议,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价格改革和物价调控工作。

(四)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组织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按分工参与市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核上报属于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限额以下建设项目;负责有关部门上报国家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会签;安排市统筹投资(含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解决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六)负责编制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广州地区金融风险,推进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负责管理全市外债,提出市借用外债的使用方向和重点。

(八)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城建、交通、通信、能源、生态环境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粮食调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制定储备计划,保证军需民食。

(十)研究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指导区、县级市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县级市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十一)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我市的实施意见;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二)负责市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发展计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督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会议组织、保密档案、对外接待、安全保卫、信访及资料室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后勤工作;组织基层评议机关活动。

(二)规划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目标、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第三产业等主要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跟踪分析与组织协调中长期规划的实施;研究提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按规定权限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基建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进行确认;参与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组织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年度计划方法及指标体系的修订、完善;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测,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综合调控政策建议;发布季度、年度经济预测分析报告;负责重要综合经济信息、新闻的统一发布和解释;负责计划志修志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制订各项综合经济政策;组织、参与、协调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起草;参与制订全市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措施,负责本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国际经济、国内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变化对广州经济的影响;组织开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草拟委内重要报告;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负责本委行政复议工作。

(五)投资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合署办公,挂广州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研究提出投资政策、措施及改革方案,合理引导社会投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平衡意见;组织规划重大项目布局;组织编制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分工参与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平衡、安排市统筹投资项目和技改贷款贴息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国债资金使用;对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或会签意见;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对措施;负责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全市在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对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发放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对全市外债进行全口径的监测预测。

(六)工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目标,组织编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汽车等支柱产业专项规划,提出实施意见;编制年度工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协调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对全市工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应对措施;研究能源供求平衡状况,预测能源供求趋势,编制能源发展规划,制订能源发展政策,组织、协调全市节能工作,布局电力建设项目;对工业、能源生产和节能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家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提出会签意见;研究并协调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工作;参与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区域合作等事项。

(七)贸易发展处

负责对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商品市场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提出全市重要商品调控政策;组织编报粮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和物资的政府订货和储备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流通设施项目建设,对流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和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安排提出审核意见。

(八)社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政策,组织编制人口、人力资源开发、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社区建设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报告;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人口自然增长与机械增长、“农转非”、蓝印户口、非广州生源大中专、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进入市区和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校招生等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建高、中等学校、政府投资的教育机构及其布局调整等事项;负责提出全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的调控意见;制定人口机械增长和城市化的政策;编制社会事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于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推进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及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推进社会事业产业化政策。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和乡镇企业等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安排耕地开发计划;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协调、平衡农副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关系;指导县级市及有农业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十)城市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城建、交通、环境保护及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同编制广州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港口开发、岸线利用建设规划;参与能源供求平衡情况的研究和能源输储设施建设的规划;编制城建、交通、能源输储设施、环境治理、房地产开发等年度投资计划;对城建、交通、能源输储设施及环境治理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推进城建、交通、能源输储设施、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编制地铁资金计划,协调地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十一)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技术、环保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研究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研究开发,协调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设;对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提出配套资金安排意见,参与技术创新资金的安排;组织研究高技术产业领域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经济调节处

负责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及国家财政、税收和货币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市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平衡协调;对市级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参与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融资方案的研究;对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提出审核意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政策,参与拟订物价调控方案和年度计划预期目标;协调财政、物价等部门,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市场;负责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资金、出租汽车发展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计划安排;负责全市土地收益的综合管理,编制土地收益分配计划;审核土地出让金返还、缓交和使用等事项。

(十三)粮食计划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粮油调控和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粮食流通年度计划;拟订粮油购销计划,提出粮油进口意见,参与协调省市间粮食余缺调剂;编制全市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收储动用建议,负责全市各级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市储备粮油仓储、加工等粮油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粮油仓库维修、改造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粮油政策性补贴和信贷资金计划,确定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和使用范围,协调核定储备费用及其它财政性专项补贴资金范围和标准;汇编和综合上报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商品流通、仓储和粮食工业统计资料以及粮食财务报表;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调控、协调。

(十四)粮食管理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拟订粮食流通、粮油经营管理和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储备粮购销价格政策和补贴的意见,参与粮油价格、粮油质量标准和检测的监督管理;制订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拟订社会粮食行业管理办法,核准粮食批发许可证;管理粮食行政性收费;负责安排军队和居民生活必需的粮食供应计划,承担票证、军供差价补贴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的粮食供应应急措施以及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干部职工的考核、培训、工资、考勤、外事、医疗、计划生育、人事档案、人事信访、机构编制、统计报表等工作;提出干部任免、调配、岗位交流的意见;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协助党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或参与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负责本委干部职工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外事、职称改革和会计证管理;负责机关侨务、统战等工作。

(十六)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与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党纪党规及国家行政法规、条例的情况;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群众举报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来信来访;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纪、政纪教育和执法监察;协助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和管理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普法、党员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领导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和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3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副局级单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负责制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该办配事业编制7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副主任2名(正处级)。

(二)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为处级单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负责对市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该办配事业编制1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广州市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为处级单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该办配事业编制4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条 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确实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1/3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不能留、降级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1/2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两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四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①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②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
第五十四条 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五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