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2:49:16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定属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应当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按其职责主管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本单位教师管理工作。
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由举办者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有关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不具备《教师法》和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因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而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办学部门和学校安排培训,获得相应学历,取得教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本办法施行后5年内仍未取得教师资格
的,不得继续聘任为教师。
第七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依照《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试用期为1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并逐步提高小学教师中大专学历的比例,初级中学教师中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
例,高等院校教师中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比例。
第九条 国家举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教师编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依照国家有关教师职务的规定,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在教育系统内的调配,在不涉及迁移户籍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师范院校整体布局和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师范教育经费,不断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不包括试用期)。未完成服务年限的,不得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辞职,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年度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时,应当统筹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师进修院校应当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教师应当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载入教师档案。
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年度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作为教师受聘任教、晋职晋级以及对其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编内教师工资、属于工资范围内由国家负担的津贴以及政策性补贴,应当全额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七条 到乡村中小学校任教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其定级工资按省有关规定高定1档。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者省认定的贫困乡连续工作满5年的中小学教师,按其职务等级,上浮1档工资,以后每连续工作满8年(不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的时间)予以固定并再上浮1档;对从城市到上述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奖励性补贴。
第十八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国家认定的贫困县或者省认定的贫困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或者在其他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的教师,其子女报考本省师范院校的,录取时,享受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条件。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公办教师,教龄满30年的,按国家规定退休后,享受其原工资100%的退休金待遇,其中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省认定的贫困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教龄满30年的教师,按国家规定退休后,有条件的可以到本县(市、区)内医疗、交通方便的地方定居;其中从城市到上述地区工作并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回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配偶、子
女工作所在地定居,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采取措施,增加教师住宅建设专款,拓宽向教师提供住宅的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教师住宅建设,应当在征地、规划、设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与教师住宅建设有关的由学校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校按照国家、学校、教师本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集资建设教师住房。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集资建房的用地和建筑材料等困难。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教师的配偶应当予以优先。
第二十二条 教师享受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同等医疗待遇。对符合省有关规定范围应当报销的教师医疗费必须及时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以下简称民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县(市、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2/3,并应当逐步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工资中国家补助部分的金额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集体支付部分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予以保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基金。民办教师因年老、病残经批准离岗后,其原工资必须保留,其中集体支付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或者从民办教师社会保险福利基金中予以保证。各地应当不断提高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
后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公元2000年前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现有民办教师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学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教龄满30年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教师奖励基金。
教师奖励基金组织应当制定章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教职工奖惩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解聘、辞退教师或者给教师行政处分前,应当听取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教师因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受到侵扰、侮辱或者伤害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人及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前款所列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教师,除由侵害人依法赔偿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得到及时治疗,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低聘、解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旷工或者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第三十条 接受师范教育的毕业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5年服务期内被解聘或者辞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根据其学历层次、完成服务期长短和培养费数额的一定比例(包括在校期间免缴的学费、享受的专业奖学金)追
缴违约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教师申诉。
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教师法》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计入教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


财办教[2012]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l92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研究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为了全面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于2012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凡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律使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照《办法》附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

  二、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可从财政部门户网站“事业资产管理频道”或“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占有登记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变动登记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注销登记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年度检查表.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11_681902.html


二手房及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的特点

陈建刚


  ★陈建刚律师(13381367825)说法:
  二手房及二手房交易
  所谓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上市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的新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的自建住房,在办完房屋产权证后,再次上市买卖,这些房都可称为二手房。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分为三级:房地产一级市场,即土地市场,是指由国土部门掌握,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具有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二级市场,即新建商品房交易市场或叫一手房交易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是指存量房交易市场,即二手房交易市场。由此可见,房地产市场将新建房屋的首次交易称为一手房交易,经过首次交易的房屋,再次交易或多次交易,都可称为二手房交易。
二手房交易的特点:
  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二手房交易一直占据市场的主流,这主要源于二手房交易具有如下的特点:
  (1)可供选择的房源多。陈建刚律师表示当前旧住房体制与住宅商品化改革进程相交替的过程,决定了二手房来源及范围存在多样性,主要包括允许转让、交换承租权的共有房屋;新建商品房的再次交易;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取得产权的售后公房;除新建商品房之外原先自有并拥有合法凭证的各类可交易产权和使用权房(如落实政策后恢复产权的私房、商品住宅开发制度之前通过买卖、交换、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等)。
  (2)房价弹性大。新房的出售方(开发商)因为有种种顾忌,不会轻易降价;而二手房市场中由于有投资客的存在,降价的空间则十分明显。对于那些因资金链紧张而急于脱手的投资客卖家,在其报价基础上打上八到九折并非难事。
  (3)购房时可考察小区品质。在购买新房时,小区内的环境只能依据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或是模糊的口头或书面承诺。然而等到交房时,往往会和购房者想象的有较大的出人。而购买二手房就没有这个问题,购房者完全可以在对小区内部考察清楚后再做决定。
  (4)房屋质量可选择。购买二手房时,完全有条件仔细勘察室内各处,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居住要求。比如可以从现成的户型和面积上考察和调节“健康指标”。市场专业人士认为,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健康住宅标准”中,有两点受房屋户型的直接影响:其一就是健康住宅应满足每天日照3小时以上;其二从户型设计上确保私人空间。从传统意义上讲,在北方如果要保障各个房屋有效的日照时间,一般会首选南北向或南向的户型,其次是东南向或西南向的户型。但选择南北向或南向的户型时,应该注意房屋的进深不能过大,否则整个户型结构都会呈狭长型,处于中间的厅室采光就会比较弱,也就不能确保每个房间采光的均衡。而在选择西南向户型时,应尽量选择卧室不靠西向外墙的户型。因为在冬天,北方一般刮西北风,西向卧室在开窗通风时会比较寒冷。而要确保私人空间,在户型设计上就要做到公私分开,动静分离。也就是将私人活动的卧室、书房与客厅、餐厅这样的公共休息区分开,而像厨房、卫生间这样的辅助区一般起其中的过渡作用。另外,房屋各个功能区的面积大小及比例将直接影响到生活需求的满意度及舒适性,也是考察房产是否为健康住宅的一项重要指标。市场专业人士认为,客厅与主卧的面积比最好不要低于2:3,卫生间与主卧的面积比最好不要低于1:3;而卧、卫、厅的最优比例应为4:1.5:3。
  (5)可在不同的地段选择同等价位的房屋。虽然次新二手房与新房价格相差无几,但5-10年房龄的商品房及时间更久的售后老公房的价格相对来说更易为人所接受。以北京为例,同样是2万元的单价,买新房可能要在中环以外了,而买二手老公房则可以接近内环。对于上班族来说,途中节省的时间和精力不可小视。而且离市区越近,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也更优。而且,二手房的价格更加多元化,不同楼龄的二手房价格不同,另外,随着各地政府对安居房的上市条件进一步放宽,二手房的价格层次再次细分,经济实力一般的买家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二手房,可以说二手房的价格多元化更适合不同经济实力的买家的需求。
  (6)购房时可将邻居作为参数进行考虑。在一个投资客云集的社区,周边邻居可能经常在变换。如果同一幢楼里有房子被租出去开公司,则意味着住宅的私密性和安全性都大打折扣。购买二手房之前,购房者完全可以一一了解,而不会像买新房时那样一切都是未知数。
  (7)购买装修过的二手房,省时省力省费用。对于那些购买二手房用做过渡的年轻人而言,毛坯房的性价比并不高。特别是那些早已习惯于租房的购房者,对装修的要求也不会很高。部分二手房的装修还是相当到位的,让购房者省心省力省时间。
  (8)实际物业管理水平可作为考虑参数。购买新房时,物业管理是没法选择的,一般都由开发商指定,心中完全没有数。在购买二手房时,则可以实地考察,并结合询问小区其他业主来了解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以及是否建立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专项基金等情况,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
  (9)二手房性价比高。其实“二手”两字的真正含义是第二次转手,当然二次转手后的房子旧的占多数,但不乏也有崭新的新房子。有些高品质的外销房、优质商品房,即使根本没有住过人,再转手时也是二手房。在购买一手房时,有的人由于某些原因购买了期房,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世界里,人生会有很多不可预测的变化,当购房者拿到现房时又由于某些原因要把房子卖掉,因此,这样的房子完全是新房子。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相比较处于期房状态的新房,购买二手房即买即住,可省去等待的烦恼和焦虑。
  (10)二手房交易公开透明。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采取不同的措施增加二手房交易的透明度。


——北京律师陈建刚(13381367825)转
做个好人,做个好律师,做个基督徒。(www.lvshionline.com)

盈科律师事务所 陈建刚律师:
咨询电话:010-571•96•571 ;13381367825
事务所网址:www.lvshionline.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盈科律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