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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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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等


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2日,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特拟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改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宏观调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和新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包括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使用、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保证三者利益的共同增进,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依据实现税利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的人均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职工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其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克服平均主义;
(四)坚持工资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在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确定。
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包干数以企业实行包干前的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数为基础,由劳动部门核定。企业据此提取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这种办法适用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暂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第九条 经批准已试行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办法的企业,可以继续试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第十条 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公司及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各类企业)在其未达产或未正式营业前,暂实行第八条规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待其达产或正式营业后,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或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应逐步全部纳入企业成本和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要编制本年度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不得超过包干的工资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在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内部工资分配时,应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确定和调整内部职工工资关系,要把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技术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劳动负荷轻重、劳动条件好差、劳动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使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水平高于从事相对较简单劳动的职工,使在艰苦、繁重、危险岗位和技能要求高、责任重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工资水平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
第十七条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在进行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具体分配形式;依据国家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或起点工资及最高工资倍数,制定和调整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在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应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提出的让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资的要求。

第四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条 国家按照投入产出和效益、效率原则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产业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工资总额,分别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进行宏观调控。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其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经济效益指标、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浮动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暂时不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包干数由部门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内合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实施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并及时汇总所属企业编报的年度预计发放工资总额计划;如汇总数超过地区、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调整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建议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相应调整当年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计划,多留工资储备金,确保本地区、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包容在地区、部门弹性总额计划之内。
第二十三条 地区和实行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所属企业的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的部分,要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期末结算时,等额增加该地区或部门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补贴地区、部门等额减少国家财政补贴),并等额核减其下一个计划期的工资总额基数。实行总挂钩的部门、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应严格按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进行清算,超过规定多提取的工资,应于当年或下年扣回。
第二十四条 所有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将编制的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计划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按照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劳动部门审核签章。
第二十五条 银行部门实行工资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付未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一制定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各级劳动工资统计部门都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五章 企业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违反政府规定办法的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自行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或超过核定的浮动比例多提取工资的,由劳动、财政部门予以纠正,通过核减下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等办法扣回其多提的工资;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劳动部门核定的包干数额的,劳动部门通过核减其下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数,扣回其多发的工资;
(三)已批准试行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办法的试点企业,其提取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部分或实际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部分,劳动部门应于当年或下年度扣回,或用企业工资储备金抵补。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没有按规定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现金支付的工资,或采用其它手段变相多发的工资,一律如数扣回。
第三十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由劳动部门核减企业工资总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厂长、经理)年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及其晋升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实绩提出建议,按照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由任命或聘任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劳动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提存状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引导企业自觉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自我检查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增长情况,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劳动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等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等多种渠道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当地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公司以及企业集团。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以上各项的具体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暂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单项奖、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其纳入工资总额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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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经国家物价局会签同意的《汽车运价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运价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收
第四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二节 旅客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包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三节 旅客运输杂费
第六章 行包运价
第一节 行包计价标准
第二节 行包运价
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章 附则
附表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附表二: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附表三: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 货 物 运 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四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理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到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算。
第五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由承、托双方临时协商或共同测定,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的,可采用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整车运输多点装卸,计费里程按全程实际运输里程计算。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站(库)至装货地点和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或返回原站(库)没有载货行驶的空驶里程。计程运价或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的计算规定如下:
(1)按每一运次实际装卸里程的50%计算;
(2)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车辆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后的50%计算;
(3)大、中、小城市装卸里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分别制定平均装卸里程。
第六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或元/吨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1.00元。每张运单运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条 货物基本运价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一等货物,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八条 运价计算
(一)整车货物运输,同时适用两种及其以上价目时,应以基本运价为基础,将各不同价目运价率与基本运价的比差累加计算。
(二)一次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或不同运价路线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或路线分等的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的运价计算。
(三)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输,装运两个运价等级及其以上货物时,按该批货物中最高等级的运价率计算。
(四)整车货物运输,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加成或减成率相加(减)计算,累计加成或减成率不得超过30%。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九条 长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以上的运价。长途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照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地区,因自然或地理条件特殊,需要改变长、短途里程的划分时,应报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短途运价
一般指运距在25公里及其以下的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按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价。按里程分段计价时,为消除长短途临界里程的运价反差,可实行同费区间里程计价。
第十一条 整车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在3吨及其以上的运价。整车运价以基本运价为基础,按不同运输条件的运价率计价。
第十二条 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或应托运人要求由零担班车运输整车货物的运价。零担运价分:
(一)省内零担运价:普通货物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50%;特种货物零担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二)省际零担运价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国统一运价。
(三)城乡或市区短途的零担运价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80%~100%。
(四)零担快件运价:当日16时前托运次日就起运的零担货物可在省际或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省际、省内零担快件线路分别需经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附表一)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
第十四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实行分类分级计价。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附表二),其运价以货物基本运价为基数,按下列规定加成计价:
(一)长大笨重货物分为三级:
一级加成40%~50%;
二级加成50%~60%;
三级加成60%~70%;
(二)危险货物分为二级:
一级危险品加成60%~70%;
二级危险品加成40%~50%;
(三)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加成40%~50%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运价
(一)使用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他专用车(配有专用设备装置)运输专项货物时,在货物等级运价基础上,按基本运价加成20%~30%
(二)20吨至40吨以下的大型汽车和挂车,一般按计程运价计费,也可按计时运价计费。
第十六条 三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托运人要求和道路、装卸条件限制,使用三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三吨以下汽车运价计费。三吨以下汽车按车辆标记载重量分档计价。一吨至三吨以下的汽车,其运价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一吨以下的汽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七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大中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
第十八条 货运路线分等运价
根据不同道路条件,可以制定路线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货物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十九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率或按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第三节 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条 计时运价适用范围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或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或由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40吨及其以上的大型汽车及挂车,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一条 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餐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吨位小时运价率是指以每车吨每小时按15~20公里和不同吨位车型一等普通货物长途计程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的装卸里程,应按第五条规定计算。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甜菜)区、蔬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专项物资的运输以及非营运路线的单程货物运输。
2、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有时限的运输。
3、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或货物原因车辆行车速度限制在20公里及其以下的运输。
4、由托运人要求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全程运输。
5、货物单件重量在0.3吨至4吨的运输。
第二十四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捆扎材料。
3、货物运输批量较大,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运输路线相对稳定,且道路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
第二十五条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最高不能超过基本运价的20%;也可以规定一定幅度,由运输企业具体确定加、减成率。

第三章 货物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运行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运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间,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40%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人负担。随车人员差旅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承、托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延滞费
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起计,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
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整日计时包车计费。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人责任引起的货物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基本运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九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不收;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免收;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由于上述原因,货
物在受阻站承运入仓库可免费保管十天。
第三十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或专用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的工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报关费用均由托运人负担。第二节 货运其他费收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承运人办理装卸者,应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计收。
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遂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发生的费收,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三条 货物运输杂费
(一)货物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提的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单后的第三天起(以邮戳为准)至货物提离车站(货场)的当天止,核收货物保管费。
(二)运输变更手续费
托运人要求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变更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人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应由托运人负担。

第四章 旅 客 运 价
第一节 计 价 标 准
第三十四条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1公里,进为1公里。
(二)里程确定: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计算。在两站之间上(下)车,如距后(前)方站超过5公里时,按实际里程计算。
(四)出租车客运或计程包车客运的起码计费里程:小型客车不超过5公里,中型客车不超过10公里,大型客车不超过15公里。超过起码计费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卸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和卸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三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出租车以元/车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出租车以元/车小时为单位。
(三)旅客票价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票价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第三十六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购买全票。身高1.10米至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儿童票和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计费。
第三十七条 旅客运输基本运价
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运班车在平原干线等级公路上运输旅客的每人公里运价。第二节 旅客运价价目及比差
第三十八条 旅客运价按不同客运种类、不同客车类型、不同营运方式和不同道路条件,实行差别运价。
第三十九条 客运车型分类
客运车型计费等级分为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按其座位总数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实行分类分型计价。
大型客车座位在31座及其以上;
中型客车座位在16至30座;
小型客车座位在15座及其以下。
(一)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性装备的客车。普通大型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3,座位前后间距大于或等于670毫米。
(二)中级客车是指比普通客车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中级大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2或2+2+1(加座),座位前后间距680至720毫米,高靠背软座椅,寒冷地区装有暖气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8千瓦/吨位。中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应具有单空调和音响设备。
(三)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装有空调、音响等设备。高级大客车座椅横排列形式2+2,座位前后间距应大于720毫米,可调式高级软座椅,装有双空调、高级音响设备,比功率大于或等于10千瓦/吨位。高级中型和小型客车均具有双空调和音响
设备。
第四十条 普通客车票价
普通大型客车的客运班车票价,按旅客运输基本运价计划。普通中型客车的票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30%~40%。
第四十一条 中级客车票价
中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20%~40%。中级中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60%~100%。
第四十二条 高级客车票价
高级大型客车票价,可高于基本运价80%~100%。高级中型客车可高于基本运价170~210%。
第四十三条 小型客车票价
小型客车票价应根据车型分类、车辆座位数和舒适性分类分级计价。6~15座位的普通小型客车的票价一般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0%~150%,中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0%~250%,高级小客车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300%~350%。5座及其以下的
小轿车票价,按车型分类和排气量2000CC及其以上、2000CC以下以及无空调设备的各类小轿车分等计价,各类小轿车运价提高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代客车票价
代客车票价是指在货运汽车上设有临时载客设施的客运票价,其票价应低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五条 货车捎客运价
货物运输中,因运送某种货物托运人需要多人押运或要求多人随货同行(在驾驶室乘坐),除一人免费乘坐外,其余人员应按旅客基本运价计收。
客货两用车,载货部分部货物运价计算,载客部分,按旅客基本运价计费。
第四十六条 直达和普快客票价
直达客运班车和普快客运班车运价,可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分别加成20%和10%。
第四十七条 客运线路分等运价
根据不同道路条件,可以制定客运线路分等运价。对山区、支线和非等级公路的旅客运输,实行运价加成。凡符合其中加成条件之一的,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同时具备三种加成条件的,其运价累计加成不得超过25%。
第四十八条 客运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差异,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客运区域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
第四十九条 城乡客班车票价
城乡客班车票价是指县(市)乡、城乡、乡乡之间的短途定线、定班、随车发售的定额客票价。一般可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10%~20%。
第五十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起讫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第五十一条 旅游客票价
旅游客票价是以旅游为目的,线路一端位于旅游点的客运票价,其票价提高幅度不得高于同类车型客运班车票价的20%。如无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运,其票价执行同类车型客运班车票价。
第五十二条 出租车客票价
出租车客票价是以十五座及其以下小型客车为主,按用户临时租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运行、停靠的客运票价。按实际行驶里程和车公里运价率计价。不宜计算行驶里程或等候时间较长的,也可采用计时运价。出租车运价可高于同类车型运价的20%~30%。
第五十三条 旅客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
计程包车运价,按计费里程、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率计算。
单程包车回程空驶时,回程收费不得超过单程运费的50%。
(二)计时包车
计时包车运价,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包用完毕的实际包用计费时间、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1小时。计费时间超过1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整日包车每日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费,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计费时间应扣除司机用餐、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承运人延误的时间。
包用的客车由站(库)至约定载客地点和包用完毕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以旅客基本运价计费。第三节 旅客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第五十四条 旅客运价加成
(一)客运班车始发和到达时间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以内的,可按旅客基本运价加成10%~20%;
(二)出租车在晚上23时至次日5时以内(不含5时)租用的,每车公里运价可加成10%;
(三)客运包车在晚上20时至次日5时(不含5时)以内包用的,计程包车运价或计时包车运价可加成10%;
(四)在规定的春节运输期间,客运班车可以在旅客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五十五条 旅客运价减成
(一)计程包车:往返包车按全程运费减成10%。
(二)出租车双程租用减成10%。

第五章 旅客运输其他费收
第一节 包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五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车辆空驶者,用户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予定包用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预定车型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费。
承运人或用户变更原予定客车类型,应按原予定包用客车计时整日包车运价一天运费的3%向对方支付包车变更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取消包车造成客车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计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应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20公里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名费
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小型客车的停歇延滞和延误时间的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第二节 出租车客运其他费收
第五十八条 空驶费和调空费
(一)空驶费
临时租用小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20公里以上,超出20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的空驶费。
临时租用中型、小型客车单程载客行驶,不超过起码计费里程不收空驶费,超出起码计费里程部分,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空驶费。
(二)调空费
临时租用中型、大型客车往返载客行驶,可按客车由车站(库或停车场)到用户接客地点的单程空驶调车里程和每车公里运价的50%计收调空费。
第五十九条 租车等候费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小客车每等候5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算;中型、大型客车每等候10分钟加收1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第三节 旅客运输杂费
第六十条 补票费
旅客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均应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主动补票者,加收补票手续费0.30元;经查出补票者,除加收手续费外,还应课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退票费
(一)客运班车退票费
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30元按0.30元计算;班车开车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班车开车后1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
.00元按1.00元计算。班车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二)旅游客车退票费
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0元按0.50元计算;开车前24小时之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旅游客车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第六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收,均由旅客负担。其费收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六十三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的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以天按件计费。
第六十四条 送票费
办理旅客电话订票并实行送票的,应向订票者收取送票费。

第六章 行 包 运 价
第一节 行包计价标准
第六十五条 行包分类
(一)普通行包:是指每1千克体积不超过0.003立方米。
(二)轻浮行包:是指每1千克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三)计件行包: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计件行包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见本规则附表三。
第六十六条 行包运输计费重量
普通行包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浮行包以体积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确定计费重量;计件行包以附表三规定的折算重量作为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第六十七条 行包运价单位
行包运价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
行包运杂费以元为单位,运杂费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第二节 行包运价
第六十八条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公里运价率应相当于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的1.5倍。
第六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和物品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第三节 行包运输杂费
第七十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行包在起运前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时,每票次应核收手续费0.30元;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站停运时,核收手续费0.50元,退还未运区段行包运费。行包装卸费不予退还。
第七十一条 行包装卸费
行包装卸费按件每装或卸各计费一次。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以上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以上,行包装卸费各加50%计收。
第七十二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运达后,到达站从发出行包提取通知或公告次日起负责免费保管2天,从第3天开始核收行包保管费。每件以每天每10千克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10千克的进为10千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按《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的价格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汽车客货基本运价,各价目、费目的运价率、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发布施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四条 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价,按《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和《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执行。
涉外汽车客货运价和公路大件货物运价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农用拖拉机和其他小型机动车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其他小型客运机动车和吉普车、微型小客车参加营业性旅客运输,其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相应制定具体运价率。
第七十六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旅客运价,制定本地区出租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四年二月六日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同时废止。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客货运杂费部分与本规则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表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一 | 1|砂 |砂子
等 | 2|石 |片石、渣石、寸石、石硝、粒石、卵石
| 3|非金属矿石 |各种非金属矿石
货 | 4|土 |各种土、垃圾
物 | 5|渣 |炉渣、炉灰、水渣、各种灰烬、碎砖瓦
---|--|--------|-------------------------
| 1|煤 |原煤、块煤、可燃性片岩
| 2|粮食及加工品 |各种粮食(稻、麦、各种杂粮、薯类)及其加工品
| 3|棉花、麻 |皮棉、籽棉、絮棉、旧棉、棉胎、木棉、各种麻类
| 4|油料作物 |花生、芝麻、油菜子、蓖麻子、及其他油料作物
二 | 5|烟叶 |烤烟、土烟
| 6|蔬菜、瓜果 |鲜蔬菜、鲜菌类、鲜水果、甘蔗、甜菜、瓜类
| 7|植物油 |各种食用、工业、医药用植物油
| 8|植物的种籽、 |树、草、菜、花的种籽、牧草、谷草、稻草、芦苇、树
| |草、藤、树条 |条、树根、木柴、藤
等 | 9|蚕、茧 |蚕、蚕子、蚕蛹、蚕茧
|10|肥料、农药 |化肥、粪肥、土杂肥、农药
|11|糖 |各种食用糖(包括饴糖、糖稀)
|12|肉脂及制品 |鲜、腌、酱肉类、油脂及制品
货 |13|水产品 |干鲜鱼类、虾、蟹、贝、海带
|14|酱菜、调料 |腌菜、酱菜、酱油、醋、酱、花椒、茴香、生姜、芥末、
| | |腐乳、味精、及其他调味品
|15|土产杂品 |土产品、各种杂品
|16|皮毛、塑料 |生皮张、生熟毛皮、鬃毛绒及其加工品、塑料及其
| | |制品
物 |17|日用百货、棉麻 |种种日用小百货、棉麻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
| |制品 |
|18|药材 |普通中药材
|19|纸、纸浆 |普通纸及纸制品、各种纸浆
|20|文化体育用品 |文具、教学用具、体育用品
|21|印刷品 |报刊、图书及其他印刷品
|22|木材 |图木、方木、板料、成材、杂木棍
|23|橡胶、可塑材料 |生橡胶、人造橡胶、再生胶及其制品、电木制品、
| |及其制品 |其他可塑原料及其制品
------------------------------------------
续上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24|水泥及其制品 |袋装水泥、水泥制品、预制水泥构件
|25|钢铁、有色金属 |钢材(管、丝、线、绳、板、皮条)、生铁、毛坯、铸铁
| |及其制品 |件、有色金属、材料、大、小五金制品、配件、小型
| | |农机具
|26|矿物性建筑材 |普通砖、瓦、缸砖、水泥瓦、乱石、块石、级配石、条
| |料 |石、水磨石、白云石、蜡石、莹石及一般石制品、滑
二 | | |石粉、石灰膏、电石灰、矾石灰、石膏、石棉、白垩
| | |粉、陶土管、石灰石、生石灰
等 |27|金属矿石 |各种金属矿石
|28|焦炭 |焦炭、焦炭末、石油焦、沥表焦、木炭
货 |29|原煤加工品 |煤球、煤砖、蜂窝煤
|30|盐 |原盐及加工精盐
物 |31|泥、灰 |泥土、淤泥、煤泥、青灰、粉煤灰
|32|废品及散碎品 |废钢铁、废纸、破碎布、碎玻璃、废靴鞋、废纸袋
|33|空包装容器 |篓、坛罐、桶、瓶、箱、筐、袋包、箱皮、盒
|34|其他(见注1) |末列入表的其他货物
---|--|--------|-------------------------
| 1|蜂 |蜜蜂、蜡虫
| 2|观赏用花、木 |观赏用长青树木、花草、树苗
三 | 3|蛋、乳 |蛋、乳及其制品
| 4|干菜、干果 |干菜、干果、子仁及各种果脯
| 5|橡胶制品 |轮胎、橡胶管、橡胶布类及其制品
| 6|颜料、染料 |颜料、染料及助剂与其制品
等 | 7|食用香精、树 |食用香精、糖精、樟脑油、芳香油、木溜油、木蜡、
| |胶、木腊 |橡蜡、(橡油、皮油)、树胶
| 8|化妆品 |护肤、美容、卫生、头发用品等各种化妆品
| 9|木材加工品 |毛板、企口板、胶合板、刨花板、装饰板、纤维板、
| | |木构件
货 |10|家具 |竹、藤、钢、木家具
| | |电影机、电唱机、收音机、家用电器(见注2)、打字
物 |11|交电器材 |机、扩音机、闪光机、收发报机、普通医疗器械无
| | |线电广播设备、电线电缆、电灯用品、蓄电池(未
| | |装酸液)、各种电子元件、电子或电动儿童玩具
------------------------------------------
续上表
------------------------------------------
等 级|序号| 货 类 | 货 物 名 称
---|--|--------|--------------------------
|12|毛、丝、呢绒、化|毛、丝、呢绒、化纤、皮革制的服装和鞋帽
| |纤、皮革制品 |
| | |各种卷烟、各种瓶罐装的酒、汽水、果汁、食品、罐
|13|烟、酒、饮料、茶|头、炼乳、植物油精(薄荷油、按叶油)茶叶及其制
| | |品
三 |14|糖果、糕点 |糖果、果酱(桶装)、水果粉、蜜饯、面包、饼干、糕
| | |点
|15|淀粉 |各种淀粉及其制品
|16|冰及冰制品 |天然冰、机制冰、冰淇淋、冰棍
等 |17|中西药品、医疗 |西药、中药(丸、散、膏、丹成药)及医疗器具
| |器具 |
|18|贵重纸张 |卷烟纸、玻璃纸、过滤纸、晒图纸、描图纸、绘图
| | |纸、图画纸、国画纸、蜡纸、复写纸、复印纸
|19|文娱用品 |乐器、唱片、幻灯片、录音带、音像带及其他演出
| | |用具及道具
货 |20|美术工艺品 |刺绣、蜡或塑料制品、美术制品、骨角制品、漆器、
| | |草编、竹编、藤编等各种美术工艺品
|21|陶瓷、玻璃及其 |瓷器、陶器、玻璃及其制品
| |制品 |
|22|机器及设备 |各种机器及设备
|23|车辆 |组成的自行车、摩托车、轻骑、小型拖拉机
|24|污染品 |炭黑、铅粉、锰粉、乌烟(墨黑、松烟)、涂料及其他
| | |污染人体的货物、角、蹄甲、牲骨、死禽骨
物 |25|粉尘品 |散装水泥、石粉、耐火粉
|26|装饰石粉 |大理石、花岗石、汉白玉
|27|带釉建筑用品 |玻璃瓦、琉璃瓦、其他带釉建筑用品、耐火砖、耐
| | |酸砖、瓷砖瓦
------------------------------------------
注:1.未列入表内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货物。
2.家用电器包括家电制冷电器、空气调节器、电风扇、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
器具(洗衣机、吸尘器、电热淋浴器等)、熨烫器具、取暖用具、保健用具、家
用电器专用配件等(摘自国家标准全国工农产品分类与代码)。
附表二: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
类| |各 类|
| 分 类 概 念 |档 次| 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别| |或序号|
-|----------|---|-------------------------
长| |一级 |货物长度六米至十米或重量四吨以上(不含
大| | |四吨)至八吨的货物
、| |二级 |货物长度十米至十二米或重量在八吨以上
笨| | |(不含八吨)至二十吨的货物
重| | |货物长度十二米至十四米或高度在2.7米
货| |三级 |以上至3米以下或宽度在2.5米以上至3.5
物| | |米以下或重量二十吨以上至四十吨(不含四
类| | |十吨)的货物
-|----------|---|-------------------------
| |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物
|交通部《汽车危险货 | |品、一级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
危|物运输规则》中列名 |一级 |自燃物品、一级遇水易然品、一级易燃固
险|的所有危险货物 | |体、一级易燃液体剧毒物品、一级酸性腐蚀
货| | |物品、放射性物品
物| |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二级易
类| |二级 |燃液体、有毒物品碱性腐蚀物品、二级酸性
| | |腐蚀物品、其他腐蚀物品
-|----------|---|-------------------------
贵|价格昂贵、运输责任 | 1 |货币及主要证券如:货币、国库券、邮票、粮
|重大的货物 | |票、油票等
重| | 2 |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
| | |钡、白金等及其制品:稀有金属如:钴、钛等
物| | |及其制品
| | 3 |珍贵艺术品如:古玩字画、象牙、珊瑚、珍珠
类| | |玛瑙、水晶宝石、钻石、翡翠、琥珀、猫眼、玉
| | |及其制品、景泰蓝制品各种雕刻工艺品、仿
| | |古艺术制品和壁毯刺绣艺术品等
------------------------------------------

续上表
------------------------------------------
类| |各 类|
| 分 类 概 念 |档 次| 各类货物范围或货物名称
别| |或序号|
-|----------|---|-------------------------
| | 4 |贵重药材和药品如:鹿茸、麝香、犀角、高丽
| | |参、西洋参、冬虫草、羚羊角、田三七、银耳、
| | |天麻、蛤蟆油、牛黄、鹿胎、熊胎、豹胎、海马、
| | |海龙、藏红花、猴枣、马宝及以其为主要原料
| | |的制品和贵重西药
贵| | 5 |贵重毛皮如:水獭皮、海龙皮、貂皮、灰鼠皮、
| | |玄虎皮、虎豹皮、猞猁皮、金丝猴皮及其制品
重| | 6 |珍贵食品如:海参、干贝、鱼肚、鱼翅、燕窝、
| | |鱼唇、鱼皮、鲍鱼、猴头、熊掌、发菜
货| | 7 |高级精密机械及仪表如:显微镜、电子计算
| | |机、高级摄影机、摄像机、显像管、复印机及
物| | |其他精密仪器仪表
| | 8 |高级光学玻璃及其制品如:照相机、放大机、
类| | |显微镜等的镜头片、各种光学玻璃镜片、各
| | |种科学实验用的光学玻璃仪器和镜片
| | 9 |电视机、录放音机、音响组合机、录像机、手
| | |表等
-|----------|---|------------------------
鲜| | 1 |各种活牲畜、活禽、活鱼、鱼苗
活|货物价值高、运输时 | 2 |供观赏的野生动物如:虎、豹、狮、熊、熊猫、狼、
货|间性强、运输效率 | |象、蛇、蟒、孔雀、天鹅等
物|低、责任大的鲜活货 | 3 |供观赏的水生动物如:海马、海豹、金鱼、鳄鱼、热
类|物 | |带鱼等
| | 4 |名贵花木:盆景及各种名贵花木
------------------------------------------
附表三: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
品 名 |计量单位 | 计费重量(千克)
------------------------|-----|----------
未拆散的自行车 | 辆 | 50
------------------------|-----|----------
残疾人车 | 辆 | 100
------------------------|-----|----------
各种儿童座车 | 辆 | 5~15
------------------------|-----|----------
儿童脚踏车 | 辆 | 10
------------------------|-----|----------
未拆散的缝纫机 | 台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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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促进林业生物柴油原料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反馈。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健康发展,对基地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样板,我局将在严格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确定为“林业生物能源示范基地”。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实行建设单位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的方式开展。省级核查验收采取抽查检查方式。基地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单位自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自查成果作为申报项目依据;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国家林业局结合日常工作、营造林实绩核查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应遵循公共道德准则,实事求是,讲求诚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地认定标准

第五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是指为企业生产生物能源产品提供原料的林业基地。基地建设要充分开发利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和边际性土地,确保不与粮争地,有利于生态保护,相对集中连片。
第六条 企业是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面积不少于30万亩,并持有林权证、林地租赁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2.有种苗繁育基地,不少于500亩;3.已根据本地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造林树种应具有结实早、果实含油率较高、结实量大、适应性强、利用周期长、生物柴油转化技术相对成熟等特点。根据此原则暂定小桐子、文冠果、黄连木、光皮树、油桐、乌桕、无患子等7个树种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树种。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各树种定植后株数不少于下述规定标准:小桐子64株/亩、文冠果54株/亩、黄连木56株/亩、光皮树64株/亩、油桐64株/亩、乌桕64株/亩、无患子42株/亩,并应分布均匀。
第九条 造林合格标准
造林成活率≧95%为合格,94%~51%为待补植,≦50%为失败。
第十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应采取人工植苗造林。经核准的现有低产林改培,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同样认定为造林面积:1.立地条件较好,增产潜力较大;2.通过实施补植、间伐、施肥、修枝整形、深翻扩穴、高接换优、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3.符合造林密度标准要求。

第三章 建设单位自查

第十一条 自查内容
自查应当在造林一年以后进行。建设单位对原料基地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年度造林任务。
(二)造林作业面积、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植时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十二条 自查方式
核实面积的自查应采用1∶5万地形图或GPS现地逐个小班调绘和实测、量算小班面积。小班均需留存实测的GPS控制点位的坐标或调绘的1∶5万地形图。
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
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样园)应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
样行调查样地设置为带状,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园调查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点位,设置半径为3.26米的样园。样园调查个数要求:小班50亩以下的不少于3个,小班面积50亩至100亩的不少于5个,小班面积100~150亩的不少于6个,小班面积150亩以上的不少于7个。
在样行或样地(样园)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穴状整地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1株时,按1株计算。
省级核查验收前1个月内及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自查后的结果应按统一格式填写造林小班(地块)卡片,分小班(地块)、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当制表,一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地块)面积应按比例标绘在1∶5万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地块)号,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自查报告
自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应为成活率合格面积。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基地实施基本情况。包括造林完成情况、造林质量、实施单位管理情况等。
(二)自查工作概况。
(三)自查结果。明确造林作业面积、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四)分析总结和评价原料基地建设过程中,建设的基本措施和经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等。
(五)图表资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见附表1)和造林小班(地块)布局图。
(六)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自查档案管理
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实施方案,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正卷归档。
第四章 省级核查验收

第十五条 核查验收内容
在建设单位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核查验收内容同自查。
第十六条 核查验收工作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进行核查,核查面积不少于上报总面积的10%。
第十七条 核查验收样本抽取
(一)省级核查验收抽检县(市、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少于2个的全部检查。
(二)省级核查验收乡(镇)样本、小班的确定。
1.核查的乡(镇)、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后进行抽取。
2.各抽检县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3.按抽检县各乡(镇)基地建设保存率合格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事先确定)抽取核查乡(镇),直至抽中乡(镇)的累计面积大于该县应核查面积的90%。如抽取的核查累计面积大于应当核查面积的,最后一个被抽取的核查乡(镇)应当调换到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应当核查面积的乡(镇)。如果没有累计核查面积在9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应查面积。
4.如正常抽取未达到2个乡(镇)即因超过应查面积需要调换乡镇时,按照顺序抽足2个乡(镇),按照这2个乡(镇)行政村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从小到大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直接抽取行政村或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如抽中的全部为同一乡镇的行政村或小班时也不再补抽乡(镇)。
5.抽取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
6.乡(镇)或行政村合格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核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核查人员应当将抽检县建设单位自查情况,向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报告,以确定核查样本。
8.乡(镇)、行政村或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批准。
9.受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核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如提供的材料与上报的自查材料不一致时,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确认,然后核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第十八条 核查验收方式
(一)核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行政村或小班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三)核查的行政村或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5万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行政村(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行政村(小班)面积。当检查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行政村(小班)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每个行政村(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成活率。
(五)填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核(抽)查一览表》(见附表2)和《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核(抽)查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九条 核查验收成果
(一)省级核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核查结果,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提交核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统计汇总表。
2.核查成果报告。
(二)省级核查成果报告除应当对核查结果做出说明外,还应当着重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核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报告内容包括: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核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2.核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别表述受检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完成情况、质量状况。
3.成绩与经验: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4.问题:对在核查中发现的上报面积与核查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要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行政村(小班)。
5.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合作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核查验收人员在核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改进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核查验收档案管理
省级核查验收后,应当将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国家抽查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抽查在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的3%。抽查时样本的抽取、抽查方式、抽查成果的报告及抽查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在历次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检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中设计的基地建设面积的2%。抽查检查时样本抽取、抽查检查方式及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但不填写附表3。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后,及时汇总抽查检查成果,提交《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竣工验收汇总表》(见附表4)和基地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并抄送财政部。

第六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
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造林作业设计率、管护抚育率、档案建立率。
(一) 造林成活率(%)=小班标准地内成活株数/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100%。
1.初植密度达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初植株(穴)数)×100%。
2.初植密度达不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
3.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且死亡苗木均匀分布的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计。超过100%的,按照100%计。
4.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但死亡苗木呈块状分布的:
成活率=(按设计的株行距调查的成活株树/设计造林密度)×100%
(二)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三)面积核实合格率。
上报面积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面积核实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四) 管理指标。
1.造林作业设计率(%)=(∑作业设计合格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2.管护抚育率(%)=(∑有抚育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3.档案建立率(%)=(∑有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第二十五条 省级核查验收结果推算出上报合格面积总数。
第二十六条 省级核查验收与建设单位自查结果误差允许范围。行政村或小班面积检查允许误差为±5%;行政村或小班造林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允许误差时,以省级核查验收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造林成活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1位小数。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管理指标等不大于100%。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