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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19 09:47:08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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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南京市建工局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市建工局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监督,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消除隐患,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人民政府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归市建筑工程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标准计量局指导。各区、县和建筑构件行业要相应成立分站或监督网点,分别负责本辖区建筑安装工程和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
市质量监督站的领导。
第四条 市监督站负责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本地区的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协助组建质量监督分站和材料测试站,并指导开展工作,参加重点工程和大型骨干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和构件质量监督分站,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的建筑安装工程
、构件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须配备具有一定建筑安装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技术质量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监督员。同时,可根据任务情况,参照专职质量监督员的条件,在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设银行和工矿企事业单位中聘用部分兼职监督员
,发给工作证书,与专职监督员具有同等监督权利。
第六条 各建筑企事业要坚决执行“谁施工谁负素质量”的原则。施工企业应按照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配齐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建立健全保证质量的工作体系,切实搞好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平时隐蔽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中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
第七条 质量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坚持不合格的图纸不准施工,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验收和交付使用。质量监督站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监督施工企业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主要工作内容为

1、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在开工前,监督站要认真审核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均不得开工。在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提查,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使用
功能。如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责令其停工或返工。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验评,并将结果及有关资料送监督站进行核验。凡优质工程和优质产品的评定,均须有监督站参加。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也不得交
付使用。
2、监督建筑构配件质量。监督站负责审核构配件厂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构件厂必须按规定定期如实向监督站报送质量情况,监督站对质量低劣的构件,有权制止其出厂或令生产厂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监督站可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监督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督站要参与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对建筑材料(原材料、半成品等)产品合格证和测试陴,必须由省、市标准计量局认可的质量测试中心或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可有效,否则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使用。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筑安装工程发生重大结构性质量事故,施工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督站同意后方可施工。一般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
工单位组织实施,并报送监督站备案。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发生分歧时,监督站有权仲裁。
第八条 监督站对本地区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按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违反建筑规范、规程,以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工程,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和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罚款不准列入成本或报销),直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玩忽职守者,要给予经济行政处分,对由此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分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除国家重点工程由专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外,凡本地区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十五天到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同时报送全套施工图纸(土建、水、电、暖通设备)和设计预(概)算书、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合同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四级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时,须增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取费标准按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城建字第63号文和苏建施工[1985]第073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1、建筑工程监督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2、构配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收取。
3、监督费列入工程预(概)算和产品成本,由建设银行代收;构配件厂的监督费按季向市监督站交纳。
4、监督费只能用于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监督员和聘用监督员的费用,由市监督站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8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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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体刊登的“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体刊登的“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92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纸刊登的证券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请示”(鲁工商广字〔20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股市行情”是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交易日制作并公布的证券市场行情表。媒体刊登上述证券市场行情表,属转载公布证券交易情况的行为,不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广告。


2001年4月11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保部



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巩固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我部于1986年2月5日以(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部署,自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现经审定予
以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附件《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标准式样,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填写方法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各地在制作时不得随意更改,要保证印刷加工质量,以维护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权威性。目前已开展这一工作,印制了
产权证的地方,所印产权证可继续使用,待以后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各地在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时,应按照原国家城建总局(1982)城管字第77号文件《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我部(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
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那些政策明确,证件齐备,手续完善的先予办理。对那些未曾发证的房屋建筑,各地应积极慎重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创造条件逐步核发证件。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应照章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包括登记费、勘察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附:《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填写说明:
一、扉页×字第××号:“字第”前冠以市(地)、县(区)名称的简称字。编号按市(地)、县(区)统一顺序编制。
二、正文第一页“××人民政府”处由各地在印制时加上市、县名称。
三、所有权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法人要填全称。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四、所有权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有”。
外产,中外合资产以及宗教团体的房产,所有制性质可暂不填。
五、共有人及应占份额,应登录全部共有人,按份共有的,注明每人所占份额。共同共有的可不注。
六、房屋座落:填房屋座落位置,如街道门牌号码等。
七、地号:即房屋所在地土地的编号,未经测绘编立地号的地区,根据各地对房屋所编立的号码填写。
八、房屋状况。
(一)幢号、房号:填写各地自行编立的房屋幢号及房号。
(二)间数、房间的划分有结构间与自然间之分,根据各地不同的习惯填写,但在一个城市范围内要统一。
(三)建筑机构,分为“钢”、“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砖木”、“其它”六类,不得填写其它结构。
(四)层数“按整幢房屋自然层数填写”。(一幢房内的自留房和商品住宅楼中的成套住宅,所在的层次与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数是不一样的。)
(五)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保留一位。
九、附记栏:用于记载与产权或产权人有关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商品住宅楼中各户所有的成套住宅占有共用楼梯、走道的比例及面积,平面图无法反映的与邻户相连的木板、排篱隔间的归属、相邻户的通行权利等等。以及外侨产权人的国籍、职业等。
十、契税纪要:登记发证中补交房屋买卖、赠与等契税的以及正常的产权转移中交纳契税的方才填写。不涉及交纳契税的不填。
十一、他项权利:
(一)权利人:指他项权利人。
(二)权利种类:他项权利的实际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
(三)权利范围:指设立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
(四)权利价值:设定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
(五)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
(六)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
十二、使用土地面积及土地使用证号:已发土地使用证的,按土地使用证填写,未发的暂不填写。
十三、附图:绘制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
注意事项:
一、一律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书写端正、清晰。其中结构、面积等项目也可用适号的字印。
二、房屋状况栏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书写的末行备注栏内加盖长方形产权登记专用章。在房屋状况变更改变时,也应在已书写的末行加盖此章,以防私自填改。
三、附图如系粘贴,应用胶水,以免霉变,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



198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