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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3:08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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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修正)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进一步搞好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贯彻1993年劳动部、农业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农业)》,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机构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的领导,调查从业人员状况,制定培训、考核计划,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批成立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核发证件,并做好协调咨询工作。
第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有关单位的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的工人技师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委员会成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 凡在各级农机维修厂、点(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事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农村机电设备及其他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技术工人或从业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农机维修工作。
第五条 已取得原八级制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一、二、三级对应初级工,四、五、六级对应中级工,七、八级对应高级工,重新审核,办理换证手续。
第六条 技术考核分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标准执行1993年劳动部、农业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农业)》,对未列入该《标准》的其他工种,按机械行业的标准考核。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的培训使用全国统编教材。以农机维修技术培训中心、农机培训学校为基地,师资以培训中心、农机校教师为主,也可聘请厂矿企业、科研等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育教师。
第八条 技术考核由省(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命题,由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逐步建立试题库,实现农业机械维修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经农业机械维修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者,发给农业机械维修工人相应工种、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技术合格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由省(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签发。
《技术合格证书》作为农机维修技术水平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持有《技术合格证书》的农机维修人员,由发证机关每两年检审一次。
第十一条 各省(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在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表彰。对考核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工作中发生的农机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第二条关于农机服务费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农村机械维修行业工人技术考核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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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同其兄魏某乘坐“长治——黎城”大客车返家。李与本县物资局郭某同坐双人车座。客车行至潞城段时发生故障,司机把车停下后进行修理。车上的大部分乘客下车等候。郭某下车方便时李某已不在车上,于是郭便让身后的一女乘客代为照看一下东西(食品塑料袋内装衣服及生活用品),郭某未告知内有巨款。
客车修好后,司机也没有清点一下乘客人数就继续往回开。途中李某见同座人没有在车上,座位上放置的水杯滚落在地上也无人照管,便帮忙收拾了几次。到达目的地后,李某就将散落的水杯收拾起来,提上塑料袋与其兄魏某一起下了客车。负责照看东西的女乘客以为李某与物主是一块的,也未加阻拦和询问。下车后,魏当即问李这是谁的东西,李说是同座一乘客的,不知何时已下车,可能不要了。李回到家后,打开塑料袋发现内装人民币14400元,9月12日夜,李将包内的身份证、名片、合同纸等烧毁。
当郭某方便后见客车已经走了,于是就报了案。破案后,巨款已如数退回原主。
二、意见分歧
关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有三种不同意见:
1、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李某在客车中途停车时,明知同座乘客下车未上,也知道塑料袋系同座乘客所有,却乘其不在场时,将塑料袋偷走,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故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应定为侵占行为。”分析本案,李认为此物无人照看,认定是他人的遗忘物,遂下车后就拿走了该物品,李某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非法占有,故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3、李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仅属于民法范畴的不当得利。
结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来看,李某的行为更符合不当得利。
三、分析本案,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1、本案中李某并非积极主动地实施违法行为,只是在下车的时候,将郭某的遗留物从不负责的临时保管者眼前取走的,并未采取秘密盗取之手段,且李某也不知内有巨款。案发后李又将巨款如数退出,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要特征。2、郭某在下车方便时,托后座的女乘客帮助照看一下物品,但对于李某来说,并不知二人有此委托关系。途中物品散落在地无人照看,李还帮忙收拾几次,在其下车时,认为物主已经不要该物品,遂拿走该物。李当时并不知其中有巨款。且案发后,李能主动退还物品,不存在拒不交出的性质,故也不能定为侵占罪。3、虽然郭某在下车时交由他人代管,但代管人对保管的财物被第三人取走时不加以说明不加以阻拦,致使李某取走了郭某的遗留物。李在回到家后,发现巨款,却没有积极寻找失主,而是将其中的身份证、名片、合同纸等烧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李在代管人员疏忽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利益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1、须一方受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故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获益人应将其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某虽说他有烧毁证件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构不成犯罪,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民法范畴的不当得利。

047600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郭海宏 冯 强
联系电话:0355-6564005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自治区对环境保护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减排工作方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在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完成市政府与各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并评定为优秀的单位;
  (三)为我市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地区和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完成自治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减排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中获得第一名。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因加强环境管理提高废水排放标准和脱硫效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新增COD、二氧化硫削减量,为全市减排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授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优秀奖”的单位,应完成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经市政府考核等次为优秀。
  第五条 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完成自治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在各类检查、考核中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表彰的。
  第六条 授予“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的单位及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方面,措施得力,地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功能水平的各区政府;
  (二)创新环保工作机制,在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起重要组织作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获得国家生态示范区、循环经济试点荣誉称号的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
  (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创造性地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
  (五)在环保理论、政策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个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考核办法

  第七条 考核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性检查以明查暗访方式进行,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占总分的20%。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奖励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评选办法:市委组织部、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各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一)对各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年度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减排“三大”体系;每年设立减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减排计划目标明确,减排支撑项目落实且档案完善;
  (二)对重点减排企业考核内容:完成了各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完成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并通过ISO14000认证;安装在线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减排机构、档案完善;
  (三)对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职能部门,按市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予以评定,其中市建委的考核内容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按中水回用工程要求,实现中水回用;安装在线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外排废水达标率在98%以上。
  第九条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奖评选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对环境保护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较好,70—79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条 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评选办法:每年3月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工作。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按申报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后报送市环保局。每年4月30日为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实绩大小和奖励名额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奖惩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保目标考核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责任追究。
  1、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各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对完不成任务的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完不成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处理;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企业按减排量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厉处罚(上限)。
  2、对排名靠后且没有采取任何整改行动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受理除污染减排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一年完不成减排任务黄牌警告,两年完不成减排任务红牌警告,连续三年完不成减排任务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3、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二)奖励办法。
  1、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奖项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奖励名额。
  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核定奖金额度,专项用于有关人员奖励。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奖励办法。
  2、对获得“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地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企业,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大小给予前三名10-30万元奖励。
  “主要污染物减排贡献奖”奖金的15%用于对主要领导的奖励、10%用于对分管领导的奖励、75%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3、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目标,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授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优秀奖”。获得该奖项的各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并对在各项具体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奖励0.5万元;其它部门一次性奖励部门5万元,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4、列入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减排工程完成情况及减排贡献等评选出减排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奖励其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分管负责人1万元,相关工作人员0.5万元。
  5、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市环保局每年确定10个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科研课题供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研究,并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对完成好的课题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