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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6:49:34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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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公社、生产队,自行筹集资金,盲目建设了一些小炼油厂和大批的土炼油炉。据一九八0年底的统计,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已建成年加工原油能力二万吨至三十万吨的小炼油厂二十二个,总加工能力为三百四十万吨,一九八0年实际加工原油一百八十三万吨。

此外,油田所在地区的一些公社、生产队和少数社员群众,还私自建了一大批土炼油炉。据调查,仅山东胜利油田周围十个县的四十二个公社、一百四十三个大队,就有土炼油炉四百零四台。
各地的小炼油厂,多数加工手段简单,技术经济指标落后,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差,单位能耗高,资源利用浪费很大。至于那些小土炼油炉,大都是油源来路不正,乱拉关系,私取原油,哄抢落地油,自销低劣产品,从中牟利,不但造成原油的严重浪费,而且污染环境,危及油田安
全。更有甚者,某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破坏石油生产,盗窃原油,投机倒把,骗钱牟利,危害更大。
当前,全国大、中型炼油厂的加工能力已有多余,对小炼油厂的发展必须严加限制,对小土炼油炉则必须坚决取缔。为此,特通令如下:
一、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对目前分布在油田上的以及其他地区的小土炼油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由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深入现场,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关闭,停止生产。当地政府要引导被取缔的小土炼油炉的社队和群众积极发展农
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二、严格实行油田落地油的统一管理,提高原油商品率。各油田要千方百计减少落地原油,对试油试采,修井作业所放的少量落地原油,以及不能纳入集输系统的边远零散井的原油,油田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组织回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动用和处理。对于强占、哄抢
、倒卖、贩运原油和落地油者要依法处理。
三、今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准再搞土法炼油,不准加工和制造土炼油设备;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准再批准建设小炼油厂,都不准再扩大现有小炼油厂的规模。边远地区的油田或其他地区新发现的油田,如因交通不便,原油难以外运,本身又因勘探、开发需要,需就近建设小
炼油厂以解决自用成品油时,应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四、目前正在建设一次加工能力(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小炼油厂,应立即停止建设。原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共同负责,按照国家关于关停并转的有关规定,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五、认真整顿现有的小炼油厂
1.严格控制、适当压缩现有小炼油厂的原油加工量。除对一些生产军用油品、特种油品、出口油品、石油化工配套产品和为科研、教学、设计服务的小炼油厂的原油加工量,可保持一九八一年计划的原油分配水平外,对其他小炼油厂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有的应适当压缩原油加工量,
有的应停止生产。
2.小炼油厂加工所需的原油和生产的产品,都要纳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财政收入要按规定上交。
3.为充分利用宝贵的原油资源,小炼油厂在不增加原油加工量的前提下,要逐步完善加工工艺,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以解决当地短缺产品,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小炼油厂的技术改造方案,应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石油部批准,方可施行。
4.加强经营管理。要降低能耗,减少加工损失,杜绝跑冒滴漏,提高综合商品率。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人员培训,管好设备,提高技术水平。要搞好环境保护,消除三废污染。
以上通令,希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198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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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 2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 O六年十一月九日


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借 鉴外市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4、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报省政府备案。
  5、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部、省在邵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 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 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专项应 急预案,借鉴外市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 门(单位)意见,对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 务副市长审发。
  4、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部、省在邵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 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部门应急 预案,借鉴外市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 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
  4、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修订。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1、市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 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材料送市应急管理 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组建九江市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入的职能
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 3、市建设局承担的测绘管理职能。
 (二)划出的职能
 将地下水资源(不含矿泉水和地热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 (三)转变的职能
 1、全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任务、矿产储量评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 2、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规划、技术设计、技术指导和项目的实施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 4、土地的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 5、矿产储量检测报告的评审,小型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及评审交给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对其进行审核;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法组织有关行政复议、 听证、行政诉讼活动。
 (四)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指导并组织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对耕地开发复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平衡。
 (五)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并指导县(市)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分等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指导全市基准地价调整修订工作,负责市区基准地价调整修订;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 (六)负责对全市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市本级国有土地划拔、出让工作。
 (七)统一管理和监督国土资源资产和市场;组织和指导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负责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费征收管理;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整顿与维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城市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 (十)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和地籍测绘规划;管理市本级土地利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科技工作;提出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测绘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
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法规监察科、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办公室)、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管理科、资源勘查科。
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