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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劝阻烈属到广西、云南边境地区扫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49:36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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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劝阻烈属到广西、云南边境地区扫墓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劝阻烈属到广西、云南边境地区扫墓的通知
民政部


对越自卫还击战结束后,我部每年都通知各地注意劝阻烈属到边境地区扫墓,但是由于有些地方对这项工作做的还不够,以致还有不少烈属从全国各地前往广西、云南边境地区祭扫烈士墓,每年清明节期间前往扫墓的人数更为集中,这不仅不利于边境地区战备、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给边境一些县、市在接待上造成困难,而且不利于边境和烈属的安全。今年的清明节即将到来,为了防止这类情况的继续发生,特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关于劝阻烈属到边境扫墓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报告中所提的意见,在今年清明节前认真抓一下这方面的工作,有烈属要到广
西、云南边境地区祭扫烈士墓的,要耐心细致地作好劝阻工作。对长途跋涉到内地其他地方祭扫烈士墓的,也应加以劝阻。



198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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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8〕3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各界人士参与创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阜阳投资兴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引进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以外的客商(含我市在外创业返乡投资人员)来本市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达到节能减排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数量的新建工业项目(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和已正常生产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除外)。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新建工业项目奖金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9‰计算。

(二)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由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受益除外)或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奖励,奖金应按时足额兑现,单个项目奖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市外资金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制的投资,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改组改制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阜政办〔2007〕4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上奖励均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

第五条 奖励方式

(一)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每年奖励1次,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的奖金。

(二)引荐者的奖金以人民币兑现。

(三)对拟奖励项目的引荐者,全市汇总后统一将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在《阜阳日报》上予以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兑现奖金。

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有奖金外,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引荐者进行奖励: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完成税务登记;

(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 引荐者资格确认

(一)引荐者应到项目落户地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部门,市政府奖励的项目到市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其引荐资格后提交给发放登记表单位备案。凡因最初引进时未进行备案登记引起的争议,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自行解决。

(二)引荐者原则上确认为第一次牵线搭桥并跟踪服务的单位(个人)。确属多家共同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引进后第一次填报《登记表》时,提供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引荐个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意见书。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

(一)引荐者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当年度年检证明、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及外方股东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复印后须加盖企业的印章;

2.以现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银行进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到位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3.以设备投入的,提供设备生产单位、名称、型号、数量、原购物合同、发票复印件、投资作价证明、设备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等;属于进口的须提交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

4.以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无形资产认证数量不超过总认证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与我市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在工商部门变更注册的证明。

(二)项目落户地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招商办对各自奖励兑现范围内的项目进展及投资到位情况进行核实认证,确认引进资金数量,核定奖金数额,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阜阳市原有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物价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

现将《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经贸部和国家物价局反映。

附: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加强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口商品包装物料的价格,是指主营出口商品所需包装物料的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以及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少量零星专用包装物料的其他外贸专业公司供应进口及国产包装物料的供应价格。
一、作价原则
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按照按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的制定要贯彻为出口服务的方针,有利于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包装企业的发展,包装产品的升级换代,包装装璜的改进和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计价办法
(一)进口包装物料计价办法
进口包装物料不分外汇性质,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进口包装物料供应价=进口平均结算价×(1+利润率)+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公式中,进口平均结算价以在手有效合同加权平均计算;利润率暂定不超过百分之五;仓储费、银行利息平均按六个月左右计算,其它费用由各地经贸厅(委、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本着“从实打紧”的原则核定。
(二)国产包装物料计价办法
国产包装物料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原则计价;不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参照市场价计价。
三、价格管理权限
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进口包装物料
1、十种进口包装物料(目录见附件)的价格,由各地经贸厅(委、局)审定;个别原来由经贸、物价部门共同审定价格的省、市、自治区,经报请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同意后,可维持原有价格管理权限。各地下达价格时,要抄送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当地物价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备案。
十种进口包装物料不分经营单位和外汇性质,一律按统一原则制定供应价格。
2、为了衔接平衡地区价差,由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每年年底以前向各地提供十种进口包装物料的分地区平均价格,以供各经贸、物价部门审批价格时参考。
3、十种以外的进口包装物料,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国产包装物料
国产包装物料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方案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商当地物价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不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进口转内销包装物料
进口包装物料因质量等问题不能用于出口包装需转内销时,属中央外汇进口报经贸部批准,属地方外汇进口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的价格按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审批和调整方法
(一)各地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和其它外贸专业公司在报批包装物料价格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价格,并如实向主管审批部门提供进口合同、各项费用等所需资料。各地经贸、物价部门在收到各公司上报价格方案后,须在三十天内(从收文登记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核定批复,逾期不批复的,各公司可按上报价格执行。
(二)十种进口包装材料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遇国际市场价格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价格,但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三)进口包装物料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百分之五范围内,允许各经营单位自行调整价格,并报当地经贸、物价主管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备案;超过浮动范围时,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五、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经贸部、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具体价格的执行按分工管理权限,相应由各地经贸。物价主管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将价格的审批、执行、自查情况每半年一次书面报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
六、本办法由经贸部、国家物价局按统一口径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十种进口包装材料目录
1、牛卡纸
2、瓦楞纸
3、白板纸
4、铜板纸
5、黑铁皮
6、镀锌铁皮
7、马口铁
8、高压聚乙烯
9、低压聚乙烯
10、聚丙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