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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8:05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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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搞好全省的食糖总量平衡,帮助制糖企业解困,切实解决向农民打“白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贸〔1999〕471号文的要求,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原则,现将此次食糖收储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此次食糖收储数量为10万吨,储备期限1年。收储时间必须在1999年6月20日之前完成。
二、收储企业为省商业储运公司承储6万吨,省糖烟酒公司承储4万吨。
三、收储价格、动销价格按市场价由承储企业按“购得进、卖得出”的原则确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备案。储备期间内省财政只负担储备贷款利息和储备费补助80元/吨,动销时所发生的一切盈亏均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四、随着储备食糖的不断入库,食糖市场销售价格可能回升,如果价格升到3000元/吨以上,即使收储任务尚未完成,承储企业也必须停止收储;根据食糖市场变化情况,若不到储备期限确需出库,承储企业要事先将出库数量、时间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批
准;若省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决定动销时,由省计委通知承储企业及时进行销售。
五、此次收储的食糖必须是从糖厂直接购进的本榨季新糖,收储企业不得用现有库存抵顶或从中转环节购进,收储的食糖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一级白砂糖。承储企业要与省经纺厅衔接,并将分厂收购数量、储存库点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共同确定。
六、收储贷款由省工商行提供。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执行,不得上浮。贷款利息在10万吨以内据实结算。利息的拨补办法由省财政厅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经贸〔1999〕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省工商行、省财政厅对收储贷款、利息和费用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监管,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供应和拨补。承储企业要将食糖的收储进度随时报省工商行,省工商行将根据食糖进库数量供应相应贷款,省财政厅按实际贷款数拨补相关补贴。承储企业对食糖的收储资金要建立专户
,不得挪作他用,食糖出库后要即时将贷款足额归还银行。
八、提供此次储备糖源的糖厂,必须保证将50%以上的售糖款兑付给蔗农。糖厂所在地州市政府(行署)要进行督促、检查,若不能兑现,则由省工商行相应扣减下一榨季糖料收购款。省工商银行要与承储企业签订还款责任书,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九、承储企业要对储备糖进行严格管理,努力降低储备费用,并相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糖的储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19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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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3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维护“十一”期间银行业的金融服务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现就加强“十一”长假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十一”期间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七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高度,高度重视并科学安排“十一”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妥善处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与满足社会公众节假日期间金融服务需求的关系,稳妥推行法定节日休业制度。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服务功能,加强对会员单位金融服务的细节性指导,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系列活动,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各银监局要加强对服务基础工作的检查,引导、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节日期间的金融服务,指导银行业协会做好有关工作,逐步形成一种法定节日银行网点休业与服务的良好文化和习惯性做法。

二、倡导轮休方式,妥善安排法定节假日金融服务。实行法定节假日统一休业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要采取法定节假日期间银行网点轮休的方式,保证合理数量的银行网点开门营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制定网点轮休计划,兼顾区域分布、居民集中等特殊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自助银行服务水平。银行营业网点在节假日休业前应张贴告示,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充分宣传,让广大社会公众广为知悉。在休业网点门口张贴的休业告示中,应同时告知附近营业网点信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自助服务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助设备正常运转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渠道的畅通。倡导商业银行从自助服务设施的布局、功能、工作流程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和创新服务手段,满足社会公众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应急值班管理。要做好节假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应急预案,针对营业网点可能出现的非常状况,如系统故障,停电,水、电、气、物业、电话等缴费高峰期,制定各类应急预案。上述情况一旦出现,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增加服务供给。特别是要加强节假日期间领导值班及其管理,保证节假日期间服务热线和投诉专线的畅通,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工作,积极正面回应公众或媒体对银行服务的批评或建议,并妥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要对本单位、本地区“十一”期间金融服务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0月12日前报银监会办公厅。



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18号公告)

公告118号

关于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检验检疫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支持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经朝鲜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挖掘吉林对朝地缘优势,拓展内贸物资北货南运渠道,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振兴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就吉林省试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系吉林省内贸货物从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直航至上海、宁波口岸复运入境的运输方式。

二、拟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在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或认可文件;

(三)填写准确完整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本公告仅适用于煤炭跨境运输。

四、煤炭出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出具相关检疫证书,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煤炭复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上述证书接受报检,并对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依法实施检疫,不对煤炭实施检验检疫。

五、跨境运输的煤炭应自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运至上海或宁波口岸;逾期运抵的,除不可抗力外,视同进口煤炭,应依法办理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手续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取消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资格。

六、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内贸货物出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七、如个案突破上述规定,需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备案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中文)


申请单位名称(英文)


申请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经营范围




随附文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批准文件/认可文件 □其他

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公司郑重承诺,内贸货物在跨境运输过程中保证不会发生内外贸货物混装瞒报、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等行为,严防人类和动植物传染病随内贸货物传入传出,保证运输安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企业备案登记代码: 经办人:

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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