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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1:13:20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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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奥地利共和国进口羊和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奥地利共和国暴发绵羊痒病。为防止该国的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羊和养牛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 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奥地利共和国羊和牛的产品及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奥地利共和国的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用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奥地利共和国输入羊和牛(包括羊和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包括源于羊和牛的原料加工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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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08〕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顺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售房范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出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

五、售房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

六、销售程序

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七、购房优惠措施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在房款余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补贴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4、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将其已交纳的租金转作购房款,但计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三年(36个月)。

八、售房资金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外,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各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1、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售房款总额2%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3、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有产权。

十、上市准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按所购房屋总房价的10%补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办理全产权。

十一、监督管理

1、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意见自2008年11月7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导致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价格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目前,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问题。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业的重要性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同时要落实市、县人民政府的责任。为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地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力度,在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要有计划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并对外公布;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要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抓紧建设。同时,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四、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要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减轻市场压力。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总量要控制在去年水平之内。

五、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预期

要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利用舆论工具和法律手段,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要在继续支持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基础上,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适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和心理预期。同时,要规范引导措施,避免挫伤市场信心,引起房地产市场大的波动。

六、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准确地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有关问题的研究,尽快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继续完善调控住房价格的有关政策措施。同时,要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七、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住房价格,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土地、金融、财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还将根据情况适时出台有关政策。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尽快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调节措施,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把过高的住房价格降下来。

八、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为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住房价格及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部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区或城市还要进行重点督查。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调控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协调,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督查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反映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0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