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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6:17:14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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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1963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外事处:
你们(63)黑法总行字第1号、政(63)字第1005号、(63)黑外领字第1号函收悉。
几年以来,我各有关部门为离境外侨(主要是苏侨)出具了大量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文件,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对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出具证明的部门很多,并且其中有些部门是不宜对外的军事、保密单位和机关、厂矿的基层单位,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出具各项证明的格式也不一致。为了改进此项工作,今后为外侨出具上述各项证明,请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外侨要求出具解放后(或解放前)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协助提供情况,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出具证明。
二、为苏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不收公证费,但是我仍可照章征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此项费用统一规定为人民币5元)。为其他国家侨民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一律征收公证费(连工本费和手续费共10元)。
三、外侨要求我公证机关公证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各项证明,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可由法院或公证处公证,并照章征收公证费。
四、对为外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我不必主动为其办理认证。但是如果申请人要求认证,可予办理并照章征收认证费。
五、外侨自境外直接来信请求办理上述各项证明,也可受理。
六、上述各项证明,可由有关部门直接交给国内申请人。若申请人已经离境回国,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外事处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未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转交。
七、外侨申请办理上述各项证明,如经调查了解,不能为其出具证明者,可将情况通过上述途径转告申请人。
八、对于外侨要求出具或公证我不宜承认的经历(如伪满警官、私人保镖,前外国租界巡捕等)、学历(如伪满“长春建国大学”的学员……)等项证明,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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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暂停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自2009年1月15日起暂停收取,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今后是否恢复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视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84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具有同等效用的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间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穆罕默德·沙哈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