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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48:19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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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建设的步伐,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减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给城市基础设施增加的负担,现对《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作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崂山区的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辖地(以下统称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

第三条 青岛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控办)负责按本规定进行的城市增容费有关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增容费征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应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人员,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有关归口审批部门,发给由市人控办统一印制的《青岛市城市增容费缴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缴费人员凭《通知书》到市人控办办理缴费手续,由市人控办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城市增容费的缴费标准,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执行。

第五条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实行落户许可证与户口准迁证(准迁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并用制度。
缴费人员凭经验印的落户许可证、户口准迁证及缴费票据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应缴而未缴城市增容费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入或迁入人员,减收或免收城市增容费:
(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指夫妻两地分居达五年以上)及落实政策调(迁)入人员(包括按规定随迁子女);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迁)家属,驻市区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本市区参军复员、转业回市区及按政策可进市区安置的复退军人、转业志愿兵;
(三)出国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本科以上紧缺及急需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国家、省保重点就业计划接收的毕业生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就业的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的毕业生;
(四)按国家、省、市规定录取的驻青及市属普通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新生;
(五)因本市需要引进的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学一级以上教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专科以上文化程序)及其配偶、子女;
(六)经批准来市区安置的退离休人员(含部队退离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下同)及其符合随调(迁)条件的配偶、子女,市区内退离休人员以及孤寡老人的按规定来身边照顾的子女;
(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按规定批准的烈士及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家属、子女;
(八)经批准调进的担任副局(厅)级(含相应职级的)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其符合规定随调(迁)的配偶、子女,已在市区工作的前列人员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调(迁)入市区的配偶、子女,经考试(考核)吸收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九)经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批准,在青岛工作并定居的外国专家及其随调(迁)入市区的配偶,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按有关政策办理入户的人员,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
(十)符合政策经批准调(迁)回市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市区的退离休人员、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儿童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人员;

(十一)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迁入市区的人员;
(十二)成建制迁入市区的高科技单位的核编人员;
(十三)从崂山区其他各镇调入高科园的担任党政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
(十四)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城市增容费的减免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向归口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市公安、组织、人事、劳动、民政、教育、经济协作、高科园管理机构等归口审批部门核准后,填写《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申报表》,于每周末集中报市人控办。
(二)市人控办每周初将有关报表集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市增容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项计划管理,专款专用。
增容费的使用,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市人控办应按照规定到市物价部门申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人员的调入和收缴增容费。
对在落户审批和城市增容费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省、外地驻市区单位及驻市区部队经批准调入或迁入市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
┃ 收 费 对 象 │ 收费标准 ┃
┃ │ (元/人)┃
┠──────────────────────────────┼──────┨
┃(一)调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 20000 ┃
┠──────────────────────────────┼──────┨
┃(二)调入驻市区部队单位无军籍人员 │ 10000 ┃
┠──────────────────────────────┼──────┨
┃(三)随迁家属子女 │ 5000 ┃
┠──────────────────────────────┼──────┨
┃(四)成建制迁入人员及随迁家属 │ 40000 ┃
┠──────────────────────────────┼──────┨
┃(五)接收录用的外地自费和委培、定向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部委院│专科: ┃
┃ 校的非紧缺、急需专业的毕业生,省、市属院校的普通专科毕│ 15000┃
┃ 业生、中专和技校毕业生 │中专、技校:┃
┃ │ 20000┃
┠──────────────────────────────┼──────┨
┃(六)投靠配偶、子女 │ 10000 ┃
┠──────────────────────────────┼──────┨
┃(七)投靠亲友 │ 20000 ┃
┠──────────────────────────────┼──────┨
┃ │经商: ┃
┃(八)农业人员转为城市或城镇居民户口需进市区及高科园人员 │ 50000┃
┃ │务工: ┃
┃ │ 30000┃
┠──────────────────────────────┼──────┨
┃ │婚嫁: ┃
┃(九)“农迁农”迁入人员 │ 免征 ┃
┃ │其他: ┃
┃ │ 20000┃
┗━━━━━━━━━━━━━━━━━━━━━━━━━━━━━━┷━━━━━━┛



199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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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4〕117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
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
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三
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186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
督条例》,结合三区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区管委会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市
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具体负责编制本功能区预算、决算
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
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区预算、 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
者撤销三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授
权市财政部门具体提出三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
督三区预算执行。三区预算、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
部门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
准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的同时,一并附报三区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三区管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
前,将本功能区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审定三区预算
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五条 三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
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分项编制
说明;
  (四)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情况;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项目结转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
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符合全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预算安排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是否有
利于资源合理配置,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是否与三区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安排是
否合理;
  (六)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三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预算草案连同
三区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区预算后3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预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三区批复
的部门预算,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三区的预算支出,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
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在预算执行中发
生收入或支出变动,确需作出变更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
准。
  第十条 在三区预算执行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
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三区
管委会应在当年8月31日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
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三区用超收财力和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 应当
编制超收收入和预备费使用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三区管委会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
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的支出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 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财政部门
或市审计部门对三区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有
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决 算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 三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编制决算
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45日
前,将本功能区决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审定三区决算草案
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者市人大常委会
批准的调整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超收
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财政退库情况;
  (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三区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大常
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
将市本级决算草案连同三区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
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三区决算后2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决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决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三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及时提供
真实、完整的预算、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区预算管理活动的监督检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
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气象局: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气象局、建设部和环保总局《关于批复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请示》(水汛〔2006〕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0年,在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初步建立以监测、通信、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为主并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灾减灾体系,减少群死群伤事件和财产损失。到2020年,在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全面建成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在山洪灾害一般防治区初步建立以非工程措施为主的防灾减灾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山洪灾害防治能力与山丘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要注重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和设施,构建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发挥已有资源的效益。
  要以近期规划项目为重点,以人员能及时转移、减少伤亡为目标,抓紧在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进行试点,实施雨量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预案编制等见效快的非工程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要加强宣传和管理,加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构建群测群防体系。要结合易地扶贫,引导和帮助危险区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好搬迁避让。
  三、省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将《规划》内容纳入地方“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大对山洪灾害防治的投入,按照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投资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山洪灾害防治。水利部门负责有关水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山洪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有关泥石流沟、滑坡的监测、治理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气象部门负责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有关居民搬迁避让等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治理、监督等项目的实施。
  山洪灾害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和治理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