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23:23:37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我国对刑事犯罪分子实施惩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把他们中的大多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除了劳动改造机关要认真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外,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各有关单位、街道、社队,都要继续做好帮教工作,给予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这正是社会主义
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近几年来,多数地区对帮教、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不认真按党的政策办事,互相推诿,乱加限制,致使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生活无着落,四处上访,影响了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这种现象必须切实纠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部等五个部门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发出了《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被清理遣返的留场就业人员的安置落户、口粮、就业以及其中青少年的就学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给出路”政策。为了使这些
规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贯彻,国务院指示,请你们将上述五个部的联合通知转发各级人民政府,并督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队,都要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局出发,提高政策法制观念,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刑满释放的落户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在具体执
行中,劳改机关对释放回京、津、沪三大市的,应从严掌握;对确实没有改造好的,要坚决留场就业,不要轻易放回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申诉案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



1984年7月1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

深人发〔2006〕10号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借鉴国家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协商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审核深圳大学城各研究生院年度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三)研究协商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四)协商博士后补助资金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专项资助资金有关事宜;
   (五)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调动、入户、社会保险等事项;
   (六)研究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
   (七)研究协商有关博士后公寓事宜;
   (八)研究协商博士后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主办部门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主办部门为市人事局。
   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人事局承担。
   联席会议聘请我市两位院士当顾问。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由市人事局召集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可根据会议的议题,确定参会的成员单位;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单位会签后,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生效期限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政部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预[2008]364号
     

  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的奖励

  2008年为继续引导省、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县乡政府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乡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对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奖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总人口平均,并考虑分县成本差异,下同)较低的40%县(市、旗,不含市辖区,下同)进行考核,对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2006年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予以奖励。为体现公平原则,对2007年财力水平较低的40%县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奖励。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一)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

  (二)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林水事务”。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同时,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

  三、对产粮(油)大县给予奖励

  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同时中央财政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

  四、对以前年度的财政困难县奖励基数予以补助

  对于2005-2007年核定的奖励基数继续补助地方。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财预[2005]5号文件以及中央完善奖补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县乡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二OO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