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业经2004年6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六月十日
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实施重大行政许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土地、水域、滩涂、森林、草原、矿藏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园林、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煤气、供水、城市客运、广播电视、海上运输、药品生产经营、危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负责备案。
第六条 受理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就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从以下方面做书面审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查阅实施行政许可案卷,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条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制作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送达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作出撤销决定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机构。
责令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原报备案的机关应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重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依照本制度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一式两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列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备案目录报送。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回复处理结果或拒绝接受核查,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的统一,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公办重点中小学实行“三包”试行办法的修改补充规定
藏政发[1988]7号 1988年1月29日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全区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五个文件的通知
藏政发[1988]12号 1988年2月24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藏政发[1988]17号 1988年3月12日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藏政发[1988]22号 1988年3月25日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藏政发[1988]33号 1988年6月27日
6、关于青藏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
藏政复[1988]41号 1988年8月10日
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卫生厅关于贯彻国发[1988]61号文件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89]10号 1989年2月21日
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筵席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藏政发[1989]20号 1989年4月4日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经委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89]26号 1989年5月6日
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发[1989]56号 1989年9月8日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1989]80号 1989年11月10日
12、对我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
藏政发[1989]48号 1989年9月4日
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统一我区道路交通检查站请示的通知
藏政办发[1989]6号 1989年3月27日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省级领导干部配备工作用车的具体规定
藏政办发[1989]38号 1989年10月20日
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的通知
藏政发[1990]19号 1990年2月14日
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自建住宅中违反有关规定用地的处理办法》
藏政发[1990]45号 1990年6月25日
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1990]56号 1990年8月23日
1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19900]59号 1990年8月29日
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地质矿产工作四项政府职能的通知
藏政发[1990]91号 1990年12月27日
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厅、财政厅、农牧林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0]92号 1990年12月29日
21、关于对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中专、技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
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局关于明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0]23号 1990年5月4日
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0]68号 1990年12月21日
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
藏政发[1991]52号 1991年7月16日
2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计经委关于请批转执行五个办法(意见)报告的通知
藏政发[1991]66号 1991年9月6日
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工商税收的规定
藏政发[1991]73号 1991年10月12日
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贯彻意见的批复
藏政复[1991]10号 1991年3月4日
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商业厅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和安排储备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1]13号 1991年4月26日
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发展我区个体私营经济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1]23号 1991年7月25日
30、西藏自治区关于国家职工建造、使用私有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第1号政府令 1992年1月29日
31、西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2年第3号政府令 1992年10月27日
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搞好国合商业的意见
藏政发[1992]1号 1992年1月21日
3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1992]11号 1992年2月12日
34、关于转发我区城镇职业高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2]12号 1992年2月12日
3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来藏投资的若干规定
藏政发[1992]53号 1992年7月14日
3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西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藏政发[1992]56号 1992年8月3日
3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1992]66号 1992年8月11日
38、关于《西藏自治区个体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批复
藏政复[1992]23号 1992年4月23日
3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及港、澳、台登山团队进藏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2]49号 1992年8月15日
4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2]15号 1992年5月25日
4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劳人薪[1987]53号文件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2]33号 1992年10月7日
4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1993]18号 1993年3月13日
4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关于取消进藏批准函后加强对海外散客管理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3]26号 1993年4月13日
44、关于拉萨轻工业合作开发区实施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来藏投资的若干规定》办法的批复
藏政复[1993]6号 1993年1月16日
4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3]11号 1993年3月4日
4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经委关于加强我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3号 1993年3月11日
4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库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21号 1993年7月14日
4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39号 1993年12月29日
49、西藏自治区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1994年第4号政府令 1994年9月16日
5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委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区优秀运动员招收与退役分配问题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4]28号 1994年3月4日
5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粮食合同定购暂行办法》请示的通知
藏政发[1994]32号 1994年3月22日
5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标准加强会议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藏政发[1994]34号 1994年3月25日
5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4]75号 1994年9月21日
5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1号 1994年1月4日
5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7号 1994年4月4日
5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暂行办法》、《举报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14号 1994年6月22日
5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暂不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批复
藏政复[1995]27号 1995年7月6日
5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办法(暂行)》的批复
藏政复[1995]55号 1995年11月14日
59、关于确定西藏自治区拍卖市场主管部门的函
藏政函[1996]34号 19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