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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6 03:59:09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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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为做好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的后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药品技术转让,按其要求申报补充申请;38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技术转让,仍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二、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出,其他类别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上述时间限制包括3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情形。

  三、按38号文件规定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相应品种应具备有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同时应提出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技术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
  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经审评不予批准的,原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

  四、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多品种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若已有品种获得批准的,其余品种的技术转让申请不得撤回。

  五、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三)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转入方应通过相同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六、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获准生产的、与转出药品相关联的药包材可以进行技术转让。药包材技术转让申报和审批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七、对技术转让补充申请的审评,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要求,重点关注技术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技术转让过程不得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事项内容的变更(如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

  八、38号文件规定的技术转让申请,其受理审查、审评审批工作时限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规定的时限执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3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所涉及的所有纸质档案均由负责审评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和管理。

  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条件逐步进行技术审评授权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开展相应技术审评工作。

  十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附件1~3)开展受理、技术审评及其他相关工作,坚持技术审评标准不降低,确保技术转让品种质量的一致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相关审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降低审评技术要求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附件:1.工作流程
     2.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3.审查审评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 附件.doc
(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yrPSqbzgsOzSqbuvudyhsjIwMTOhszEwMbrFILi9vP4uZG9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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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8〕2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业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和制止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二)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村(居委会)、社(社区)开展群众性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报告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 市经委、县(市、区)经济局(经济与商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电力设施周边单位,成立电力设施群众护线组织,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公安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电力设计单位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

(二)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整治安全隐患;

(三)调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及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时,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因需要影响到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划定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护范围;

(三)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二)查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用地行为。

第十二条 林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的管理,确保树竹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废旧回收站点的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电力设施;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三)严格执行电力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四)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

(五)配合做好电力设施沿线群众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上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做好电力设施抢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及时发现和报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各种专用电力管道(沟)保护区: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在林区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或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国道、省道和车流量较大的县道及铁路、航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等重要区段,应当设立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和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在电力线路设备平台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边500米(水平距离)内进行爆破作业。因生产建设需要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一)电缆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等保护区内;

(二)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

(三)110—22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

(四)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2米;

(五)变电站、发电厂围墙外缘10米。

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的,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通行的维护通道;

(二)不得影响基础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泥土、砂石、岩体垮塌的,应对修筑护坡堤进行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扩建、改建影响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与相邻电力设施的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公用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可能妨碍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或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站、发电厂周边500米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设易燃易爆污染厂矿、仓库及建筑或构筑物;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500米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及堆放或焚烧垃圾、杂物等。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缆管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和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物体;不得擅自建设、安装变电设施、器材和拉接电力线路及使用电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植物。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园林部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种植树木的,应当征得电力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树竹,其所有者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有权代为修剪、砍伐,所需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有权和应当修剪、砍伐,减免树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三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修剪或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竹、开挖地面或排除其他障碍,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有关部门,并及时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南充市安全生产行政不作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办〔2004〕5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结合财政系统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国财政系统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对于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干部,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领导层意义重大。认真组织广大财政干部深入学习、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规模地培训财政干部,是财政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党和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地开展人才培训。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围绕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大规模培训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强调指出,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要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是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按照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卓有成效地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由之路。
  (三)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任务,对财政干部的思想观念、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财政干部要切实树立“学习理念”、“责任理念”,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即将全面推开。只有大规模地培训财政干部,大幅度地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素质,才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关财政改革与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开展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的良好契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和“大教育、大培训”的理念,放开视野看教育,集中力量抓培训,为全面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大幅度提高财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设学习型部门为目标,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以人为本,开拓创新,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好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努力开创财政事业新局面,塑造财政部门新形象。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财政部党组提出的财政工作新思路,以培训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财政干部队伍。积极研究探索具有财政部门特色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创建人人学习、终身学习、全面发展的学习型财政系统。
  (三)总体要求
  有组织、分层次地培训各级财政干部。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培训干部人数不少于干部总数的20%,确保五年内将所有财政干部轮训一遍。优先安排新任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培训。5年内参加脱产培训的累计时间,处级以上干部不少于3个月,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少于2个月。
  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分级别、分类型的教学方案,编写教学大纲及有关教材,组织本部干部及财政系统部分处以上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指导、检查、评估各省级财政部门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突出重点,开拓创新,全面提升财政干部综合素质
  (一)突出重点抓好财政干部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的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实际,有重点、分层次地抓好各级各类财政干部的能力建设。厅(局)级领导干部重点提高政治鉴别能力、科学判断形势能力、战略思维能力、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公共财政管理能力、领导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识才辨才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处级领导干部重点提高政治鉴别能力、科学判断形势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财政管理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创新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科级以下干部重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公共财政管理能力、执行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专业技术干部重点提高严谨认真的科学素养、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中,要把对不同层次财政干部能力建设的要求渗透到具体的培训工作中去,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做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分级别、分类型做好各类培训工作
  1.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安排好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四个方面的课程,特别是要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真正落到实处,深入人心。
  2.进一步规范初任培训
  新录用人员必须在见习期内接受不少于20天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财经专业知识、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3.切实落实任职培训
   财政干部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必须在提任前或提任后的试用期内参加不少于15天的相应职级的任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财经专业知识、公共管理知识、岗位职责、领导艺术和方法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认真抓好任职培训,使各级财政干部达到岗位能力标准。
  4.深入开展财经业务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制定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及时开展相关的财经业务培训。目前要特别加强部门预算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监督、“金财工程”等方面的培训。
  5.认真抓好更新知识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对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提出重点培训科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更新知识培训。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公共管理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作为培训重点之一,着重增强财政干部依法处理公共事务、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继续做好英语、计算机网络等应用技能培训。
  (三)积极开展培训创新
  1.注重做好培训需求调查
  从组织分析、任务分析、人员分析等多角度深入研究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培训需求;将培训与个人职业生涯的长远规划联系起来,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将培训内容与财政业务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使学员在接受培训后真正在财政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上有明显提高。
  2.不断丰富培训方式、方法
  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提高培训的综合效果。探索参与式、案例式、研究式和体验式教学方法,加强教学互动;强化实践环节,根据财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实践课程,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创新培训形式,通过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举办财经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工作论坛、知识和技能竞赛、组建业余学习小组、在线学习和工作调研等形式,形成促进财政干部不断学习的外在氛围和内在动力,努力开创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3.充分利用现代化培训手段
  财政部将积极推进全国财政系统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在部分省开展远程教育培训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面向全国财政系统逐步加以推广。继续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网,强化其网上课堂、视频点播、信息发布与交流功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探索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培训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培训的吸引力。
  4.积极拓宽国际合作培训领域
  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出国培训力度。国(境)外培训要力避一般性、重复性,增强针对性。要加强中高级人才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能把握国际交往规则,又能利用国际资源,为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服务的财政干部队伍。积极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加强信息沟通,拓宽培训合作领域,充分利用其师资、资金优势和远程教学手段,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研讨班、培训班。
  5.进一步完善培训质量评估标准
  要将培训质量评估作为参训学员信息反馈的一条重要途径,科学全面地设计评估标准,从教学管理、培训师资、后勤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估施教机构的培训质量。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确保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任务的完成
  (一)切实加强领导
  为了保证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要加强对地方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干部教育培训领导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把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察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积极参加各项培训。
  (二)理顺管理体制
  进一步健全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配备,强化培训管理职能,切实做到归口管理,从组织和人员上保证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顺利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各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督促本部门人员参加培训,以保证年度培训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要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人事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引导财政干部注重自身素质的提升,形成自觉参加培训的内在动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要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干部上岗、晋级、晋升、年度考核评优的必要条件,做到“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提拔”。各级财政干部按规定应接受培训而无故不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不合格者,新录用人员不能任职定级,晋升领导职务人员不得晋升,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也不得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证书管理。财政系统干部参加培训要做到一人一证。每年年末将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的内容及其在培训期间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晋升、年度考核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四)完善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在归口管理、培训计划、教学管理、考试考核、质量评估、基地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培训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要认真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组建专家型师资队伍
  各级财政部门要有计划地选聘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完善师资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要加强师资培养,着重从树立现代培训理念、运用现代培训模式、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等方面提高师资教学水平。
  (六)加快培训教材建设
  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要紧跟财政改革步伐,加大干部培训教材的建设力度。配合分级别、分类型岗位培训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型干部培训教材体系;将编辑出版纸介质教材与积极开发电子版教材相结合,为干部个性化学习提供服务;在把好教材编审质量关的前提下,缩短出版发行周期,增强教材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各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可在选用部编教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财政工作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适时地自主编写有特色的配套教材。
  (七)抓好基地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定点培训制度,充分利用财政系统现有的培训资源,合理规划和精选培训基地。要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从软、硬件两方面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培训基地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基地的教学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培训基地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培养一批擅长教学管理、责任心强的培训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硬件建设,满足应用现代化教学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在加强现有培训基地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与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大专院校等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培训的新路子。
  (八)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设立培训专项经费,特别是对重要培训项目优先予以保证。同时,要认真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九)提高培训管理者的自身素质
  财政部将通过召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举办培训管理者培训班等方式,促进交流工作经验,加强对培训管理者的培训,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培训管理者组织培训。培训管理者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培训理论,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