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3:34  浏览:9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过去五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会议认为,报告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稳中求进,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扎实开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050号)收悉。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审核证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
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1996年3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部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各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
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省级检查、部级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1.2001年4月前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
2.2001年5月至6月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检查标准,逐项逐条进行检查,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学校以及参加鉴定个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查结束后,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3.2001年7月至8月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检查阶段。各地、各部门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职业(工种)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对鉴定收费管理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8月25日之前,各省、各行业部门要完成检查的评估和总结报告并报送我部。
4.2001年9月至10月为部里抽查和总结评估阶段。我部将组织地方及行业的有关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并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这次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质量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开展;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以及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把这次质量检查工作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宣传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20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