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为2010年10月30日。
附件: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附 件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已备案企业前一至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4、2010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当年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新批准成立的内、外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5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底前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1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11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订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重新发布施行。
市长许宗衡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执行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持续、统一,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决定对《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的内容
(一)删除第一条的“《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字样。
(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五条。
二、修改的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三)第五条修改为:“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市、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四)第八条修改为:“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措施:
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并及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及海上作业人员;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进入防风状态,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4.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险场所开放。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2.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建议全市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五)第九条修改为:“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有关部门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建议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六)第十条修改为:“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要注意添衣保暖,并留意市气象台发布的最新降温信息;
2.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寒场所开放。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防御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霜冻、结冰等寒害。”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雷电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
防御措施:
1.建议停止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市民应尽量停留在安全地方。”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指除台风以外的大风,主要是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系统等引起的大风或强对流系统引起的短时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注意了解大风最新消息;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机场、码头、港口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注意防风;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课、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防御措施:
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12—15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优先保障生活用电,临时避暑场所开放。”
(十)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三、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一条为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
防御措施:
1.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注意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
防御措施:
建议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二条:“灰霾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严重灰霾天气影响。
防御措施:
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四)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冰雹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冰雹影响。
防御措施:
1.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
2.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五)增加一条为第十六条:“干旱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连续3个月累积雨量比历史同期少(汛期偏少30%,非汛期偏少50%)且旱情将持续。
防御措施:
1.市民应积极节水;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抗旱措施;
3.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七条:“火险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未来24小时空气干燥,相对湿度≤50%,易发生火灾。
防御措施:
1.市民居家、外出注意防火;
2.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根据修改情况,《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