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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03:01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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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资委
2013年5月10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六)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2〕201号),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备案管理单位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复审。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点

第九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签字盖章。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概况,应当关注是否对被评估企业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图)、股权变更、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必要说明,是否反映了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经营状况。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关注是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目的,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中是否清晰、明确地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目的;以及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三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关注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中,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评估范围是否包括了企业拥有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明确的未来权利、义务(负债),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或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未来义务及或有事项等是否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应当关注评估报告是否列明了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关注其选择理由和选取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基准日,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关注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合理调整。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时,应当关注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即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依据,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经济行为依据。

重点关注经济行为依据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1.重点关注评估工作过程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参数资料等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明确、规范、具体,便于查阅和理解;评估依据是否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

2.收集的价格信息、工程定额标准等是否与评估对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结合评估目的、业务性质和行业特点等,重点关注取价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性及其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

3.关注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被评估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对重要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存在瑕疵的,企业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国资委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及评估报告审核相关规范文件等是否列示在评估依据文件中。

第十七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评估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履行评估准则规定的必要评估步骤的行为。

备案管理单位应当重点关注资产清查情况。针对评估报告中关于资产清查情况的说明,应当结合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改制方案、审计报告等资料,对评估范围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账外资产、或有负债、资产(土地、车辆等)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等情况。应当关注对企业资产状况的描述,尤其是房地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重大资产,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或遗漏。

第十八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方法,应当重点关注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以及评估过程中评估参数选取是否合理等。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对企业(含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了选取每种评估方法的理由和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

第十九条对使用收益法评估的,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资产、财务情况的分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对被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性的收入和支出等进行了合理调整;是否对被评估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合理判断资产、债务、经营业务配置的有效性,划分与收益存在直接相关性的资产、债务情况。对于不能或不需归集的,是否单独进行评估。

(二)收益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根据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模式、收益情况等选择了恰当的收益模型,对应的折现率确定过程和依据是否合理。在确定收益预测期间时,是否合理考虑被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及其所在行业现状、发展前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企业经营期限及主要产品的经济寿命年限等,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相关终值的计算。

是否合理预测了相关参数,如被评估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费用、折旧和摊销、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折现率、负债、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关注相关参数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测算过程是否完整,是否有完整的预测表及说明。

第二十条对使用市场法评估的,备案管理单位审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选择的可比案例是否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是否处于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或者是受共同因素决定或影响。是否对可比案例及被评估企业的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调整,并消除了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二)选择的可比因素是否是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选择的价值比率是否适当可靠,是否经过了必要的修正调整。是否选择了多种可比因素,对于不同可比因素得到的不同评估值是否能够合理的选择计算。

第二十一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结论,应当关注评估结果是否涵盖了评估范围,及其与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一致性和适用性。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关注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特别事项说明,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逐条分析特别事项说明中的披露事项,了解特别事项形成原因、性质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程度,并分别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处理:

1.对权属资料不全面、评估资料不完整、经济行为有瑕疵等情形,企业是否已经补充完善。

2.对评估机构未履行必要程序,通过特别事项说明披露大量问题,影响评估结论的,企业和评估机构是否已经妥善解决。

(二)企业是否通过内部审核论证,对未在评估报告中说明但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与评估机构沟通确定是否须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对于不宜在报告中披露的,企业是否形成了专项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应当对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规定,关注评估报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规范、清晰。应当关注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是否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关注《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已经由评估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企业(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报告附件,应当关注附件是否齐全,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是否清晰、完整,相关内容是否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附件为复印件的,评估机构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对。

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关注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委托方式是否合规,签署内容是否完整,经济行为与评估报告披露内容是否一致等。

第四章其他报告审核要点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审计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合理一致;审计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审计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以及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合理。

(二)审计报告报表与报表附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一致;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包括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原则等。

(三)企业整体改制涉及资产剥离时,剥离原则是否与改制方案一致,以及模拟的时点是否合理。

(四)涉及计提减值准备时,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土地估价范围、权属、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如果评估基准日存在划拨土地,应当重点关注划拨土地的处置情况:

1.关注是否有划拨土地处置审批文件,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审批内容是否与实际评估土地一致等;

2.如果是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应当关注其未处置理由的合规性以及评估中处理方式的合理性等。

(二)土地地价定义是否符合相关准则要求。关注估价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及评估结果选取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的以下内容:

(一)矿业权评估范围、权属、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要求;评估方法选取是否合理;相关参数选取依据是否充分、计算过程是否完整、确定的结果是否合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结果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或者其他相关专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师是否对所引用报告进行了必要的专业判断,并声明其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所引用报告评估目的、价值类型是否一致;评估基准日、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否一致;评估假设是否一致,资产评估引用结果是否与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结果一致,所引用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说明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一致。

第五章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

第二十九条备案管理单位审核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评估或估值机构的选聘是否符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等规定。

第三十条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管理单位应当关注评估或估值机构是否协助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询价,是否参与交易过程。经济行为涉及的交易对价是否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础,确有差异的是否具有充足合理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或估值结果是否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是否注明了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如果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区间值的,应关注是否在区间之内确定了一个最大可能值,并说明确定依据。

第三十二条备案管理单位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的方式对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予以备案。备案确认函应当简要描述评估项目有关情况,包括评估行为各当事方及经济行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评估对象账面价值等内容,明确评估结果区间值及最大可能值,明确评估行为各当事方的权、责、利等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根据当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使用的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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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3)沪高法办字第144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次的有关批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诉讼文书,仍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迳送外交部领事司。
二、送达挪威方面的起诉状副本除中文本外,可以附送原告提供的英文译本。
三、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经与外交部联系,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挪威方面的法律文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应附送英文译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诉讼文书,有关的外文书证,均应附有中文译本。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还应要求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外国人、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中国律师和中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视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六、你院随文送审的《应诉通知书》等中、英文样式,可以试用。但《应诉通知书》中第四条第二款应删去,或修改为“你方如需要委托中国公民代为诉讼的,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须经你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你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北案”立案后有关涉外诉讼文书及送达等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三北轮埠有限公司(清理处)诉挪威华林公司信托财产纠纷案的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已于今年四月作过汇报。现原告律师(上海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已确定在年内正式向法院起诉,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已准备依法立案。此案受理后,有关诉讼文书(随附式样)拟由一审法院直接邮寄我外交部领事司,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被告方。由于被告是在国外的外籍法人,还有一些具体问题请示如下:
一、送达挪威方面的起诉状副本除中文本外,是否还应附送由原告提供的英文译本。
二、按国内立案程序要求,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同时附送《应诉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证》。在审理涉外经济案件中,这些诉讼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有何具体规定。同时对送达居住在国外外籍当事人的诉讼文书,是否应由人民法院译成英文本随同中文本同时附送,或者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的诉讼文书。
三、对被告提交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书证等外文资料,是否必须注明以中文本为准,随同外文本一并寄我人民法院。
至于寄送挪威被告的中文诉讼文书的译文是用挪威文,还是用英文?挪威方的被告提交中国法院文书的文字是否还需要有英文译本。
四、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否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此,人民法院可不再审查外籍法人的法人资格,不再要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五、上述诉讼文书参照国内的文书拟了一个中英格式,是否可行,请审核,并请提供上述诉讼文书的标准中英文样式。
妥否,请速批复。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印发《“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

星火计划由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批准实施。是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适应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特制订本《纲要》。

一、星火计划的历史性贡献
星火计划的实施,走出了一条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的成功道路,取得了“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成就,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星火计划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个创举,是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学战胜迷信、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一次伟大实践”。

1. 把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带给亿万农民,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星火计划率先将科学技术面向农村经济落到实处。通过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广大农村,为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求技若渴的亿万农民提供了大量的致富手段。15年来,星火计划共实施示范项目十万多个,其中国家级项目一万多个,覆盖了全国85%以上的县(市),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总量的增加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九五”期间,累计创利2810多亿元,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建立了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营造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良好环境,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15年来,星火计划通过145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227个国家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设,培育了一批星火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星火产业带的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初步形成了以产品促企业,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兴区域经济的发展格局。

3. 扶持了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工业化进程。星火计划从加速科技进步,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入手,通过产品的开发、技术的改造、人才的培养等措施,为乡镇企业的成长与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使乡镇企业发展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速了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4. 普及了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星火计划从农村科技需求的实际出发,以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为目标,共建立了5000多个培训基地,其中国家级培训基地42个,基本形成了从国家到省、地、县较为完善的星火培训网络体系。培训了农村星火技术人才6000多万名,培养了一批星火带头人和星火科技骨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5. 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了星火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开拓了国际市场。15年来,星火计划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了星火走向世界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90年中国星火首次走出国门以来,部分星火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大幅度增强,如2000年星火项目创节汇已经达到122.2亿美元。星火计划的巨大成就,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典范,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国际影响。

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将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保证农业在提高整体效益的基础上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因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对星火计划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1. 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入WTO的需求,迫切需要强化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当前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数量不足转变为品质不优、效益不高、市场不对路;农业整体效益低,农民增收缓慢,乡镇企业发展减缓和效益下降等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了严峻挑战。必须依靠科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工业;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

2.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求,迫切需要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当前迅速变化的市场和信息不畅的矛盾,已经成为科技向农村快速扩散和科技产业化的瓶颈。必须以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和网络建设为重点,营造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等流向农村的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3. 针对实现区域经济、科技协调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科技是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中心任务,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快速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4. 针对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农村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民的知识化,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农村科技培训为重点,加快科学技术普及,大力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必须依靠科技加快小城镇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5. 针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金融、财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星火计划的支撑条件和运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实现新时期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的目标,必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 针对农业、农村、农民对星火科技的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星火计划造福于亿万农民,在广大农村有很高的声望,广大农民期望星火计划有更新更大的发展,期待星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增强星火计划实施力度,扩大覆盖区域,使贫困地区的农民走向小康,使已经实现小康的农民走向更加富裕。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 基本原则

“十五”星火计划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星火计划是一项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长期工作,在过去15年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十五”期间,要继续高举星火旗帜,发扬“依靠科技、开拓创新、务实奉献、为民报国”的星火精神,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丰富新的内涵,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开创星火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星火计划既要体现政府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三是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要积极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技术水平,鼓励参与国际竞争。要加大力度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创造环境与重点示范相结合。星火计划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必须营造好农村科技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运行环境,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资源配置,建立新型的管理体系、投入体系、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要突出重点,通过组织重大科技示范行动,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1. 发展目标

“十五”星火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扶持星火龙头企业,促进农村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推广普及农村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农业科技的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通过技术培训与示范,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具体目标是:重点扶持100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100个外向型星火企业;推广普及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通达基层的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和100个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县;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100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30个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建立多层次星火梯级培训体系,培训3000万农民。

2. 重点任务

“十五”期间,星火计划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农业的高效种植和养殖、农用化工、农业机械与设备、农村建材和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星火计划的覆盖面和技术水平,使星火示范项目覆盖率达到全国90%的县(市),使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条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由国家组织并带动地方重点实施八大“星火科技燎原行动”。

第一,以农副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实施农业产业化科技行动。以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致富。“十五”期间,要组织实施300个星火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加快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使农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成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二,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实施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从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入手,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实现星火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依托企业和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新型产业,并通过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带动全国星火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星火产品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各地也要重点扶持一批省级和地县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第三,以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建设为重点,实施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按照市场需求,运用网络资源构建智能化农村科技信息平台,整合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技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渗透。建立农民技术服务体系、企业信息服务体系、星火计划管理服务体系三大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有效、快捷地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和服务信息。“十五”期间,重点加强中国星火计划网站和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的建设,在全国选择10个省、20个地市、100个县进行示范,利用“村村通”和“科技110”等模式,推动“家庭上网工程”,加快信息进村入户,促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

第四,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实施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行动。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技术体系、结构体系。支持开发一批适合小城镇使用的低成本节能绿色建材、低成本防污治污技术、环保技术设备等。促进农村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的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十五”期间,结合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选择

30个规划科学、功能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小城镇进行示范,探索不同区域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模式,为全国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样板。

第五,以提高农民素质为重点,实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行动。通过大力传播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破除封建迷信,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广大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各级星火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星火企业注重人才培训,使企业逐步成为农村人才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和培训设施,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远程信息传播、培训系统。完善从国家到省、地、县的梯级培训体系,系统培训3000万农民,重点培养一批星火企业家、星火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以可持续发展示范为重点,实施星火西进行动。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的科技开发力度。通过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星火西部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东西部科技协作机制的建立等形式,大力推动星火西进,显著提高西部地区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西部地区农民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的能力,改善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培育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十五”期间,要注重以项目为纽带,以科技示范为手段,以科技示范基地为立足点,以西部农户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东西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西部地区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培育一批西部特色支柱产业。优化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建立合理、有效的科技协作机制,促进东西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七,以技术集成和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实施星火产业带建设行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科技规划、示范、技术转移、培训、信息传播和服务为一体的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村整体经济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示范。“十五”期间,星火计划要加强对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重点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建立1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300个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要在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八,以增强星火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实施星火国际化行动。充分发挥星火计划具有较强国际影响的优势,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星火科技走向国际的运行机制,使星火科技国际化成为我国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的一个重要渠道,成为增强星火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星火外向型企业,在我国边境省(区)及东南亚、非洲、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和国家建立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在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进行全面的星火科技推广和示范。同时,要重视引进、吸收和组织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星火计划的实施。

五、保障措施和支撑条件
1. 切实加强对星火计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星火计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星火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十五”期间,国家要加强对星火计划的宏观指导和环境建设,促进跨地区的交流和协作,组织实施具有跨地区影响的重大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与科技主管部门要重视星火计划政策环境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星火计划工作,特别是县级科技部门要把星火计划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和人才培训。

2. 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

根据星火计划发展的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国家将进一步增加对星火计划专项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和资金配套比例。加强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与星火计划的协调与集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重点支持星火计划项目。要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积极调动企业、金融系统和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探索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利用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星火计划。

3. 营造实施星火计划的良好环境

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并允许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业和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在现有推广体系和农技推广队伍的基础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带到农村,转化为生产力,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农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科技项目。对实施星火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进行表彰奖励。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政策,以促进星火计划更好地实施。

4. 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运行机制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企业家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管理机制,各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等,提高星火计划的管理效率,开创星火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