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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8:35:45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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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群字[2012]22号



各有关厅、司、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充分调动优秀运动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现将《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关于组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和《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奥运冠军、世界冠军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运动员,包括在役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指以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为目的,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条 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体现志愿服务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量力而行地设计项目、开展活动,务求实效;坚持志愿服务与提升运动员个人价值相统一;坚持自愿和倡导相结合,尊重优秀运动员的个人意愿。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鼓励并支持优秀运动员有组织地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五条成立“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办公厅、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宣传司、青少年体育司、机关党委、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构成,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职责》(附件1)开展工作。

协调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第六条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引导、招募、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运行机制。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相关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特别是现役优秀运动员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八条 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式:

(一) 协调小组负责优秀运动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招募、登记、备案等具体工作。

(二) 协调小组与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三) 协调小组根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计划,结合优秀运动员训练、比赛时间及自身意愿,合理协调、安排参与活动。

第九条招募流程:

(一) 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向优秀运动员发出邀请。各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做好优秀运动员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

(二) 对接受邀请的优秀运动员登记备案(附件2)。

(三) 与登记备案的优秀运动员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附件3)。

(四) 建立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情况。

第十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权利:

(一) 享有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必要保障。

(二) 接受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三) 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的表彰。

(四) 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优秀运动员的义务:

(一) 自觉维护运动员的社会形象。

(二) 签署《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

(三) 每年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次数不少于2次。

(四) 保守在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工作秘密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举办或批准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要协调组织优秀运动员积极参与,涉及现役优秀运动员的,由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配合完成。

各相关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系统训练和竞赛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与竞赛活动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现役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优秀运动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安全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举办单位为优秀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举办单位要为参与活动的优秀运动员提供合理的食宿安排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五条建立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时间统计和效益评估工作机制,对表现突出的优秀运动员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加大对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展现优秀运动员的良好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协调小组职责.doc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2698945.html

附件2优秀运动员全民健身服务志愿者登记表.docx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2698945.html

附件3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承诺书.docxhttp://www.sport.gov.cn/n16/n33193/n33208/n33418/n33598/2698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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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39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局网站信息工作,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简称网站)信息工作,促进中医药电子政务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保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好所承担栏目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局政府网站和局办公业务局域网(简称内网)网站。
第三条 局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网站信息工作,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管理和网站内容的审核把关。
第四条 局信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负责网站信息收集、整理与更新,负责信息报送情况的统计,负责网站运行维护与技术保障。
第五条 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网站信息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上网信息应当以中医药政务信息为主,必须准确,注重质量,保证信息时效。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七条 网站栏目、内容及其页面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做到栏目适用、可读性强。网站主页面及主要信息栏目的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局政府网站各级栏目设置见附件1。
第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本部门工作动态和相关业务信息,做好网站栏目涉及本部门信息的更新与管理工作。涉及公文类信息(包括局发文件、局办发文件、局函、司函等),统一由办公室通过公文印制渠道收集。局政府网站各栏目保障部门见附件2。
第九条 各部门一、二级栏目的调整或新增,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经局办公室批准后由局信息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司秘为局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工作的联络和本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部门通过内网电子政务信息审核系统,主动及时提供上网信息,并填写《局网站上网信息报送表》(见附件3),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定后送局办公室统一审核,经同意后由局信息办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上网信息审核,重要信息经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审核主要对信息内容的保密安全、服务对象、公开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局信息办应当做好上网信息电子和纸质材料的留存备查。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局信息办负责对直属单位以及有关媒体上网信息的收集、筛选和整理,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对危险住房勘查鉴定、申请改造、危房认定、实施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是指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安全等级属C级或D级的住房。
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鉴定机构应在向房屋鉴定申请人发出鉴定报告的同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鉴定机构还应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区政府报备。未及时报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危险住房改造地块是指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拟申请实施危险住房改造的地块。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改造,是指经危险住房产权人申请,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确需改造危险住房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实施危险住房改造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危险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做好危险住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 成立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市房管局牵头,成员由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以及所在地区政府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房管局具体承办。认定小组负责实地核查危险住房使用情况、产权性质、用地性质、四至范围、改造形式以及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并作出认定意见。
第七条 危险住房改造由房屋产权人、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区政府指定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房改前原产权单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提请认定小组认定。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认定意见。经认定拟同意实施危险住房改造的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危险住房改造的方式有业主自行出资改造和所在地区政府实施改造。
第九条 危险住房地块面积较小(一般不大于5亩),且符合城市住宅用地规划功能、周围没有旧屋区、地块内所有业主一致同意出资改造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业主自行出资改造。
业主自行出资改造的危险住房地块,若规划技术规定许可,可在保持房屋总套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的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否则,按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变的原则改造。
业主自行出资改造的危险住房地块,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房屋转让交易时缴纳。已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危险住房,改造后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转与缴交。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福州市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一)危险住房地块面积较大的;
(二)危险住房地块与旧屋区相连的;
(三)危险住房地块内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险住房的;
(四)危险住房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属住宅用地的;
(五)业主不愿意自行出资改造的。
各区政府应设立危险住房改造资金专户,危险住房改造的收益专项用于本区域内危险住房改造以及小街巷改造建设。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住房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危险住房专门档案。对出现险情的住房,未经安全等级鉴定的,所在地区政府应责成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指定单位委托鉴定。
第十二条 未实施改造的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大会应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对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既不维修加固又不申请改造的,由区政府采取措施维修加固,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无法维修加固的房屋,按上述规定即组织拆除改造。
第十四条 未实施改造的危险直管公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加固与管理;无法维修加固的危险直管公房,由所在区政府统一按福州市有关规定拆迁改造。
第十五条 市辖八县(市)的危险住房改造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3〕1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