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6 12:43:43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财农[201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日前召开的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总结了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分析了水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主要任务,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新形势下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指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综合能力的迫切需要。会议明确了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新形势下治水方略,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和工作,为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对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深刻理解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准确把握中央提出的新形势下的治水方略,充分认识做好财政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放到财政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更加重要的领域,积极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目标任务,扎扎实实地做好财政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一定要真抓实干,持之以恒,把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文件明确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与水利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把财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实化到各项具体工作中,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均投入水平比2010年高出一倍”为目标,以完善扶持政策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水利重大薄弱环节建设为重点,全力支持水利改革发展,为顺利实现“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的战略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二、不断健全投入增长机制,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服务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强水利建设,提高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改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四)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不断增加水利投入,明显提高财政性资金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证事关民生的水利工程、江河重点骨干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程等建设投资稳定增长。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足额筹集并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切实加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并按规定足额缴入国库,支持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发挥好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用好管好水资源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五)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确保足额计提和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要求,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及时、足额、准确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按照规定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和整合资金,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针对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各地要按照财综[2011]48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做好省内统筹工作。财政部将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制定中央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具体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在计提和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本级财政农田水利投入,不得因此减少现有的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六)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加大水利建设贷款贴息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税收政策,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多渠道筹集水利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均投入水平比2010年高出一倍。

  (七)积极引导农民投入,形成政府与农民群众共同兴修水利的新局面。继续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大力推行 “民办公助”机制,引导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兴修水利,促进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机制。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农户、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全过程。针对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农田水利建设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等新情况,不断完善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调整和优化水利支出结构,突出支持水利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八)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继续支持水利枢纽、重点水源、重点堤防、南水北调工程、旱涝灾害防御体系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农村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突出支持重点,优先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水利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九)支持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并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以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为重点,坚持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突出支持解决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的“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大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的投入力度,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可靠水源保障。继续加大对西南地区等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山丘区水源条件,增强抗旱能力。以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为重点,支持牧区水利发展,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健全节水灌溉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合理的农业用水分配和管理机制。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支持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建设。

  (十)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减少洪涝灾害损失。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要求,积极筹措和落实资金,支持实施《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除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支持力度,优先治理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和河段,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尽快提高防御能力。大幅度增加山洪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规模,抓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以非工程措施为重点,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基层防御组织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山洪灾害损失。

  (十一)支持改善民生水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支持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改善生活用水条件,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支持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支持推进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大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支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遏制人为水土流失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努力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二)支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采取有效措施,足额征缴和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积极推进水资源的开发、配置、使用、管理、节约和保护,支持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节约用水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

  (十三)支持深化重点领域水利改革,健全水利科学发展体制机制。不断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国情、适应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的投融资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认真落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政策,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支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积极筹集资金,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持加快水利科技进步,促进水利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四、切实加强水利资金监管,不断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积极推进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提高水利改革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利改革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特别要把好规划投资关,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现有水利建设相关规划进行认真梳理和归并,依据规划对相同或相似用途的资金进行归并和整合,实行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认真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把整合和统筹涉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作为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重点,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集中投入机制,支持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十五)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提高水利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每项水利资金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绩效评价机制,扩大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改进评价办法,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形成注重绩效的氛围。按照中央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水利资金预算公开工作。切实强化水利资金监管,发挥人大、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水利资金发挥实效。

  (十六)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为部门履行职能、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提供财力保障,建立与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合理需要相适应的基本支出保障体系。突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和预算执行,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完善水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机制,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保障)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全国养老保险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财政安排了“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
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以下简称专项借款),用于解决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不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专项借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借款用于为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下同)的地方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专项借款使用管理的原则是:
(一)自愿申请,统借统还;
(二)摸清底数,严禁虚报;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向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
(四)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项借款规模由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有关经济参数测算,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的规模之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借款”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借款”的不同用途和数额提出申请,报送财政
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准借款额度。
四、专项借款额度确定后,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与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订《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其内容包括借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款承诺、
违约处罚等,然后由财政部根据借款协议办理专项借款资金的拨付。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为3年,由省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
五、专项借款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就利用借款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目标
和责任签订借款使用协议,根据借款使用协议确定借款分配方案。借款使用协议和分配方案要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六、对到期应当归还的借款,财政部将根据地区类别和借款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借款清偿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专项借款是中央财政为了缓解地方资金周转困难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从1999年起,各地财政部门要通过增加收入,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开支等方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足额资金,以切实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开支。对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要通过加强征缴、专户管理、省级统筹等办法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八、各地财政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通力合作,密切协商,切实加强对专项借款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专项借款的使用要尽可能公平、科学、透明;要严格掌握专项借款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既要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又要有利于鼓励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借款资金的调度和拨付进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同时,对专项借款要建立财政专帐(或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方面的开支。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借款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是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督促和检查,确保各方面资金的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
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养老基金收缴率,推进省级养老保险统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手段,认真清理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提前做好专项借款归还资金的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专项借款按时归还。
十、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借款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抄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专项借款协议(一)(二)(略)



1998年10月1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1)75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制订的《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各级政府批准建立,为建设工程集中公开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场所等服务的交易场所。交易中心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所有发包、采购活动,均应当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凡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国有和企事业单位控股,参股投资,以及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等须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交易中心的管理。
交易中心应为政府管理部门的进驻机构设立办事窗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交易中心的建立
第六条 省、地(州、市)应当建立统一的交易中心。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进入交易中心实施相关管理,不再重复建立交易中心。
建设工程数量较多,投资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根据市场需求,确需建立交易中心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交易中心。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具备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基本功能,要有相应的机构及场地、设施和合格的专业人员,并制订运行规则和程序。
第八条 省、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进驻交易中心,集中办理项目报建、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备案、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交易中心的功能和职责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为驻场管理部门及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者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状况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法规、经济、技术等咨询服务,为各类工程的交易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可选择的专家库成员名册。
(三)管理服务功能。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备案、设计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提供便利场所等服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易规则及时收集发布信息;
(二)为进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各方提供服务;
(三)配合进场各部门调解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备案资料、原始记录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六)省交易中心应对各地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 交易中心的运作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运作程序:
(一)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备案登记;
(二)办理设计审查;
(三)项目法人申请发包,依法确定发包方式;
(四)发布工程招标信息;
(五)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各项程序及备案登记;
(六)依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八)办理施工许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二条 进驻交易中心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交易规则和运行程序进行工作,各负其责,实行闭合监督管理,未完成上一程序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五章 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交易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须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专业工程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按照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和运作程序进行交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交易中心应将工程建设中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材料(含商品混凝土)、设备采购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内容纳入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工程等信息,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在信息享有、提供场所等方面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企业的行为。
跨省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各专业工程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应当进入省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工程所在地交易中心,也可由省交易中心驻场机构派出工作人员到工程所在地交易中心为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遵守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依法进行交易活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和完善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严格审查,保证一定的数量。对专家库人员应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评标的合理、公正。有条件的可按照专业分类设置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选定评委应采用随机方式抽取,当地专家库人员不足时也可在异地专家库选取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形成全省联网,在网上及时、全面、准确收集和公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招标公告、中标(交易成交)信息、科技人才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设备价格及统计信息等,做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并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投标、评标。
省、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交易中心及时提供有关工程建设信息。
省交易中心要掌握和发布全省交易中心招标工程动态和信息。凡没有开通网络的地区,一律通过省交易中心网络公开发布信息。交易中心信息发布与招标投标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微机联网监控各地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进驻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直接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消息,以权谋私。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并明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及其时限要求、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守则,并设立考核标准。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建立依法履行职责的内部约束机制。
进驻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进驻交易中心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以任何名义设立的财物。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人员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上报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的,所确定的承包商无效。驻场政府有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违反本规定或在交易中心以外承揽任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3至6个月内不得承揽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 进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交易中心违反本规定,搞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省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查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并建议调离本岗位。
监察部门在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受理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有偿服务。应公示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交易、信息等服务费。各地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甘肃省建设厅 2001年5月18日)
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管,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标投标弄虚作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今后,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国有和企事业单位控股、参股投资以及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活动等均须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地交易中心公开投标。各专业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和运作程序进行交易。凡违反《管理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200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