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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18:26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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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办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旅游局领导批准,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颁布实施《旅游法》为契机,继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旅游监督管理,加强工作力量,创新工作手段,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工作成果,努力推进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一、综合性工作(7项)
  1.组织召开2013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1月)
  2.按照统一部署宣传贯彻《旅游法》,依据《旅游法》和旅游立法工作计划,着手修订有关旅行社、导游、出境游等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3.组织宣传贯彻《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 -2020年)》。
  4.深入推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开展电子行程单研发和应用试点工作,着手整合旅游监管信息资源和工作平台。
  5.持续推进“游客满意度调查”,推动旅游质量绩效考核,进一步将调查结果转化为旅游监管工作手段。
  6.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有关旅行社和星级饭店扶持政策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星级饭店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7.继续推进旅游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10项)
  8.深入开展“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宣传工作。
  9.建立旅游经营服务者失信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上半年)
  10.发布并试行《出境旅游优质服务供应商认定与测评标准》,引导企业提升出境旅游服务质量。(上半年)
  11.继续严格执行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检查督办制度。
  12.继续在旅游行业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和“质量月”活动。(9月)
  13.继续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两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4月下旬和9月下旬)
  14.宣传推广旅行社、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研究制定星级饭店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5.研究制定在线旅游经营规范和监管办法,促进在线旅游规范健康发展。(9月底前)
  16.加强《中国旅游诚信网》的推广应用、信息发布和资源整合。
  17.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三、旅游质监工作(5项)
  18. 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引导各级旅游部门建立健全投诉台账制度,完善旅游投诉系统,形成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倒逼机制。
  19.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质监执法机构事业单位改革和建设、发展。
  20.制定实施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考核评价办法。(上半年)
  21.发布“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实行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统一编码管理。
  22.继续发挥省市级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作用,及时认真做好旅游投诉和质监执法工作。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4项)
  23.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继续推进旅游标准化引领战略。(上半年)
  24.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验收,确定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下半年)
  25.组织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宣传交流活动。
  26.加强旅游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执行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旅游标准体系、运行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旅行社管理工作(7项)
  27.召开全国旅行社产业发展大会,宣传贯彻《旅游法》。(旅游法颁布之后)
  28.完成《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研制和发布。
  29.完成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试行注册评估并提出新的工作意见。(上半年)
  30.继续推进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游业务工作。
  31.完成《旅行社通用产品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发布工作。(上半年)
  32.按规定完成旅行社季度、年度、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排优排强和相关宣传引导工作。(8月底前)
  33.加强赴台游、港澳游、出国游、边境游规范管理,加大对违规组团社和领队查处工作力度,探索建立违规记录档案。
  六、饭店管理工作(8项)
  34.举办全国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
  35.加大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督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以巡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强化星级饭店退出机制,推动星级饭店提高服务质量。
  36.健全完善饭店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选聘、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饭店星评、复核、暗访和星评员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37.完成新一届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换届聘用和培训。(7月底前)
  38.建立温泉旅游企业等级评定和温泉星评员聘用、管理、考核制度,开展国家级温泉星评员培训工作。(上半年)
  39.按规定如期完成饭店季度、年度、专项统计调查数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提高各级旅游部门和饭店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40.进一步宣传贯彻《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指导星级饭店采取措施实现“十二五”期间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推进旅游企业节能减排。
  41.深入研究“精品饭店”和度假型饭店、商务酒店、汽车旅馆、房车营地等行业标准。
  七、导游管理工作(5项)
  42.部署导游员开展旅游团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43.确定《中国导游网》优化升级方案并着手实施。
  44.制定改进和加强导游员管理系统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上半年)
  45.开展导游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导游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及工作意见与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
  46.组织开展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和优秀导游员的事迹宣传和经验交流工作。
  八、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燃香(4项)
  47.深入推进《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贯彻实施并开展检查评估。
  48. 会同团中央推进旅游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及相关宣传工作。
  49.按照中央文明委的统一部署,在旅游行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
  50.加强规范燃香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重点检查,创新并强化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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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4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大冶市、阳新县,下同)区域内开发利用地下水(不含地热和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大冶市、阳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管理工作。

城建、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必须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努力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的分布、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划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划定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第六条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不得超过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全市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凡需新建深井的,应首先对取水地进行地下水水源地质勘查,编制地质储量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报告、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危险性评估,在获得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申请书。取水申请书应当载明井位、井深、取水层和开采量,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井成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和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牲畜饮用等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500 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九条 承担深井开凿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关资质证书,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新建深井必须在一个含水层中开采,不得上下层混合开采。

第十条 严禁过量开采城市地下水。

对井位过密、开采过量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或封闭。被封闭的深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一条 单位深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于需要报废的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注销取水许可证,并按要求将井填实或封闭。

严禁向报废的深井或渗井排放含有污染的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第十二条 使用深井,应当采取采灌结合的措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地面沉降的要求,制订年度深井回灌计划。深井使用单位应当按计划执行,并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回灌技术措施,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地下水回灌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严禁用污染的废水进行回灌。

第十四条 地下水井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取水户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封填取水井,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取水户拒不封填取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单位深井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水量抽取地下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对节约和保护城市地下水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取水许可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取水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特殊工种,是运输生产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为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顺利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要本着加强教育,强化培训,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方针,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不断适应运输生产需要。
第三条 各级组织要把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实行按系统、分层次逐级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制订机车乘务员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的好形象。教育机车乘务员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定,爱护公寓设备和物品。
第五条 各级组织要尊重、理解、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集中精力投入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车间、车队领导要经常下线添乘,了解掌握机车乘务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妥善解决其实际问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补充
第六条 机车乘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铁路事业,热爱机车乘务员工作,品行端正。
2、符合铁道部制定的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新任机车乘务员年龄原则为18—25周岁。
3、具备铁路司机学校或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机车乘务员从以下几方面补充:
1、铁路司机专业毕业生;
2、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3、其他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第八条 机车乘务员要改招工为招生,并纳入专业学校招生(培训)计划。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每年上半年应根据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自然减员情况,由劳动工资部门商机务、教育部门制定下年度机车乘务员补充培养计划报部有关部门核备。

第三章 定员、现员管理
第九条 机车乘务员实行计划定员管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根据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本单位机车配属台数及运输任务需要,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核定时要注意保证必要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的需要。
第十条 运输组织和运输任务量发生变化时,应随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定员。
第十一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现员管理,严格控制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确实需要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的,10天以上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其比例应控制在现员的1%以内,并及时组织归队。
第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因健康原因不适宜做乘务工作时,要及时改职。连续乘务工作20年及以上者,经组织安排改任其它工作时,在工资待遇上可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要结合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易岗易薪。
第十四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统计管理,健全统计分析制度,随时掌握任用状况,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任用前培训
1、除司机学校及机务中专以上毕业生外,拟任用的机车乘务员,应送职工学校或技工学校进行为期一年以上集中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其中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应培训三年,达到司机专业毕业生水平。
2、任用人员到段后,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补充机车乘务员队伍。
第十六条 提职和转型培训
1、晋升司机,先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定点学校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后,再回机务段进行3至6个月的实习,合格者方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请司机驾驶证。
2、晋升副司机,经技能鉴定合格后,由机务段根据鉴定结果,择优批准任命,并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备案。
3、转型培训,必须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报培训计划。理论按部中级工培训大纲进行,时间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按部考核标准进行,时间1个月以上。经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
1、脱产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机车乘务员的技术水平和运输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职培训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短期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日常培训。坚持机车乘务员每周学习制度,并可在住外公寓组织学习。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机务段每月都要对乘务员进行安全、正点、标准化作业、机车保养、节约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乘务员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九条 铁路分局(总公司)每年要定期对机车乘务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和两次行车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技术业务考核包括理论(闭卷)与实际操作两方面,各项成绩60分为合格;规章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错答有可能导致险性及以上事故试题的为不合格。考核成绩要记入个人安全技术档案,并作为择优上岗、提职鉴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条 凡定职、提职的机车乘务员必须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鉴定,鉴定不合格者不得定职、提职。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连续乘务工作满20年或10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道部“安全司机标兵”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10年或5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司机”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5年或25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安全司机”称号。凡经批准获上述称号者,由批准单位分别颁发荣誉证书,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在“机车百趟安全正点竞赛”活动中,连续实现若干个“百趟”安全正点的,可分档次由机务段、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二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在“百安赛”活动中,实现800趟及以上或在运输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申报全路“十佳机车司机”、“新长征突击手”、“火车头奖章”、“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机车乘务员防止后果严重的旅客列车重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核准予以记功和奖励;防止其它列车重大、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予以记功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机车乘务员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寓备品等,按以下办法处罚:
1、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责任者,由机务段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分局(总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备案。
2、造成行车险性事故或机车部件破损,经济损失严重的主要责任者,按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3、造成行车一般事故或严重事故苗头的主要责任者,由机务段给予警告及经济处罚。
4、损坏公寓设备、物品者,给予警告和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和加倍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车乘务员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
1、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不停车;
2、值乘中擅自离岗、擅自关闭机车“三项设备”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器;
3、列车超速行驶。

第七章 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车乘务员月工作时间标准为180小时。今后随国家工时制度的改革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机车乘务员享有劳动保护待遇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合理安排乘务班次,保证机车乘务员充分休息。
第二十九条 严格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各级行车调度、机车调度要严格掌握列车始发和终到时间,加强调度组织指挥,应按规定时间叫班,避免叫班后等车现象。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要列入各级交班会内容。发现机车乘务员超劳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于人为原因造成超劳而引发的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机车乘务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机车乘务员工作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应及时调离改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机车乘务员的其它规定,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