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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30:19  浏览:8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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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5月27日十一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肇庆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全民创业活动中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壮大民营经济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关于开展全民创业推动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08〕13号)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肇发〔2010〕20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决定,从2008年至201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市促进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全民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肇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每年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重点: 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从事农林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

4、从事旅游产品生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5、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6、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以及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7、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归国留学人员、高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外出务工回乡人员自主创业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承担重点项目的中小企业。

(四)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包括从事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业务机构)。

(五)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

(六)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

  其中生产性企业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创业集聚基地等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在我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含1年),并在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且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依法足额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的不良记录。

(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没有发生违反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两种支持方式。扶持资金额度上限为30万元。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实行1年申报1次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由市中小企业局另行下发通知,明确申报的条件、申报材料、时限及相关事项,同时通过肇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肇庆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肇庆信息网等媒体公开。在同一年度内,1家企业只能申请1个项目、1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等)、申请扶持理由、扶持项目绩效报告书(内容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相关证明等)。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足额纳税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无环境违法证明。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全民创业各类服务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开展全民创业各类服务(包括宣传推介、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员工培训等)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平台、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建设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等)。

  (四)证明申报条件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扶持企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的文件及资料应齐全清晰,文字及表格填写符合要求。市中小企业局对市属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入库管理,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所属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将申报材料送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核查后,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实行入库管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企业(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项目)条件进行逐项审核,推荐拟给予扶持的企业(项目)。

  由市中小企业局对拟给予支持的企业(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企业(项目)的真实性、支持额度等问题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局制定年度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审核时,如发现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由市中小企业局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2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下达预算资金指标。市属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资金额度划拨到该企业的银行账户;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企业由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按市财政部门划拨的扶持资金额度转账至该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项目)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获得扶持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经济处罚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企业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的,需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报告。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报市中小企业局,剩余的专项资金必须如数及时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必须在每个季度后20天内,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中小企业局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中小企业局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定对企业(项目)使用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是对企业(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时提出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后评价是对项目完成后进行总体评价,绩效评价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全民创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扶持全民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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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政发〔2008〕1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关系。
(一)各级政府的办公部门要在其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对拟公开的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市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1、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2、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3、保管、维护、更新或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4、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其招投标情况;
(九)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改革及产权交易情况;
(十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城市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八)行政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各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一)各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
(三)行政机关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病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单位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及其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信息公告栏;
(三)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及显示屏;
(五)市长公开电话及部门单位的诉求电话;
(六)行政服务大厅与服务中心;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新闻发布会;
(九)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媒;
(十)宣传资料与图片;
(十一)档案馆、公共阅览室等其他接待窗口。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统筹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
(一)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各单位应当编制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是政府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对以规范性文件类别生成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将公开要素贯穿于信息制作全程,在审签时要明确公开与否。对此前已形成的可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还要按照年度,由近及远、先文件后其他的顺序,分别编制政府信息目录。
(三)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四)各单位应当适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各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申请人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确定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能提供具体内容的同时提供,不能提供的告知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级政府承担信息公开职能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确需公众知晓或参与又涉及涉密内容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受理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有关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该单位无权更正的,告知申请人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内容,考核情况作为部门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通过市政府会议、网站、专刊、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市(中、省)直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政府也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情况统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方案;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长公开电话(12345)或电子信箱(cyzwgk@163.com)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市监察局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中、省)直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及保障车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实行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施行。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范围和原则

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二、评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包括五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工作

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每件扣2分;

2、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发现一名扣2分;

3、超越法定期限执法的,每次扣1分;

4、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每次扣2分;

5、未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每次扣2分;

6、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的,每起扣5分;

7、使用或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的物品,每次扣1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3分;

8、未出据行政执法文书或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罚没财物未使用法定票据的,每次扣2分;

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每起扣3分;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每起扣4分;

12、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13、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直接收缴罚款的,每次扣3分;

1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发现一次扣1-5分。

(二)行政立法工作

1、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立法草案的,每件扣1分;

2、不按立法程序,擅自变更立法项目的,每件扣2分;

3、上报立法草案中有违法内容的,每处扣2分;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反馈立法草案意见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复议工作

1、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每件扣3分;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起扣2分;

3、复议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复议人员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每起扣5分;

4、行政执法机关不提交复议答辩意见、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起扣2分;

5、行政执法机关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每起扣5分;

6、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每次扣2分;

7、复议机关收取、变相收取复议费用的,每次扣3分;

8、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的扣2分,责令补正的,扣1分;

9、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10、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每起扣2分。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每件扣1分;

2、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被撤销、变更、纠正的,每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的,发现一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违法,责令改变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5、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按照上级机关决定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不纠正其错误执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

6、重大处罚决定未上报备案的,每件扣2分。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1、超越权限或者范围发放行政执法证件的,每件扣1分;

2、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每项扣2分;

3、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相关内容的,每项扣1分;

4、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每卷扣1分;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生疏,通用或专门法律知识考核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三、评议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评议考核采取执法案卷抽查、行政机关互查联查、行政执法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卷每年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卷,行政执法互查、联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暗访调查不定期进行。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扣分制,其中行政执法工作部分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按照执法部门的执法人数分为五个档次:50人以下的(包括本数)扣分系数为1,51-1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5,101人-300人的扣分系数为09,301人-500人的扣分系数为085,501人以上的扣分系数为08。行政立法、复议、监督等工作的评议考核扣分系数,各单位均为1。基础分为100分,评议考核结果按各单位得分情况排列名次。

(三)评议考核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1、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含市政府本级)依法查处的;

3、截留坐支私分罚款、财物的;

4、制发规范性文件未上报备案,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5、拒不执行司法机关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的;

6、拒不执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是市政府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总体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1-10名的优秀单位由市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取得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后五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列入评议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工业经济促进局

3、教育局

4、科学技术局

5、民族宗教事务局

6、公安局

7、公安交通管理局

8、监察局

9、民政局

10、司法局

11、财政局

12、人事局

1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4、国土资源局

15、规划局

16、建设局

17、城市管理局

18、房产管理局

19、交通局

20、信息产业局

21、水利局

22、农业局

23、林业局

24、畜牧水产局

25、商务局

26、文化局〖〗27、体育局

28、卫生局

29、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0、审计局

31、环境保护局

32、统计局

33、物价局

34、粮食局

35、旅游局

36、中小企业局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8、外事办公室

39、国资委

40、地震局

41、园林局

42、档案局

43、广播电视局

44、新闻出版局

45、人民防空办公室

46、国家税务局

47、地方税务局

48、烟草专卖局

4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质量技术监督局

51、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