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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9:46:52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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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社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和改革的实际,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和基本任务,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原则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抓紧部署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部署,按照“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别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安排部署,对所承担的各项改革任务逐级进行分解,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当前,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
三、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中央文件精神和配套政策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要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注意做好原有行业体制改革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改革试点政策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衔接,避免因改革政策措施不衔接而引发新的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就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有关政策问题加强调研,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并指导工作的开展。
四、扎实推进重点工作。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且工作要求较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的推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抓紧完善聘后管理。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尽快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轨运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尽快实现公开招聘全覆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检查,遏制和防范进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用人行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规范管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指导意见和主要领导激励约束机制等政策。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省市,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基础,开展计发办法测算论证和试行职业年金的准备工作,抓紧拟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适时启动试点工作。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仅政策性强,更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和从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同志为对象,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通过专题研讨班、业务培训班、政策解读、专家学者讲座、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同时,要督促和参与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从事这方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分期分批对省、市、县人社部门分管事业单位改革的负责同志进行专题培训。
六、认真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政方针和部署要求已经确定,关键在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宣传改革政策,帮助和引导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认真听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不断探索,寻求破解之策,积极化解矛盾,推动改革在基层扎实有序开展。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着力抓好基层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县、乡和基层事业单位的指导,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中央的精神和部署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复杂,涉及各个方面,需要多方协调,互相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协调小组,配备精干人员,在本地区、本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成立由部领导牵头,相关司局参加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主动就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要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使改革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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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2003]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 计划制定与下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 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具体接收比例由下达任务的安置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企业招聘员工,机关、团体单位补充工勤、技术和老干部服务人员,行使行政职能、财政补贴、机关直属和民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时,特别是所需的保安、司机、押运员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在城镇退役士兵中选拔录用。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支持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解决。

  第十条 按比例拟定安置计划后,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第三章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一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经下达安置计划的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二条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冀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直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中、省直单位缴纳有偿转移金7至10万元。其他单位有偿转移金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冀政〔1997〕6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足额转入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账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的收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享息并入本金统一使用。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三)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培训、医疗、生活等经费的补助。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四章 安置就业

  第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贯彻公开、公平、公正,体现重点、择优安置和分级实施、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服现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为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在计划内择优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

  未列入重点安置对象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分配或自谋职业。

  凡没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经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整安置。对省统筹调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关市、县应积极接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 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上岗。

  第五章 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均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县以上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第二十二条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后,应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退伍证、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两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在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

  (二)转业士官(含经省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照顾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三)对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被大军区(含)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获得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在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基础上适量给予奖励。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的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政府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人才开发整体规划,并在政策和经费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财政、编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育培训和税收方面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一般为5至7天,主要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劳动和安置法规、择业观念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待分配期间教育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在预算内解决。

  第二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可委托用人单位采取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质量。

  自谋职业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和有关部门协助的原则,按照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培训的标准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城镇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

  第七章 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此项经费由当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

  第三十四条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第三十五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面向社会招工、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保险投保年限。

  (二)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税发〔200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社区居民服务业,包括以下8项内容: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⑤养老服务;⑥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⑦避孕节育咨询;⑧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谋职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征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自谋职业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五)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其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以及年度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对不积极提供用工需求、不支持配合安置工作的单位,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社会招(聘)、调动等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政府分配和无故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取消分配工作资格,其档案和组织关系转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四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从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退役士兵服务。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巢湖市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1〕5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县区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本县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五条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落实组织领导,确定组织实施机关和办事机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

(一)行政职权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行政职权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二)“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三)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优化办事公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软硬件环境;促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和结果公开透明;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其办事公开;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办事公开;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构建群众利益诉求机制,落实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

(一)主动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二)依申请公开。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依申请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三)发布协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事先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须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保密审查。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过程中增加公开方式审查程序;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五)年度报告。规范编制并及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开方式。

(一)整合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确定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行政机关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发放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三)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四)在市、县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五)市直和县区直单位在本单位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九条 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全面推进。

(二)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三)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五)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条 其他。

(一)群众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二)各级政府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评方式。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采取自评、网上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考评标准。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评方案。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考评方案及考评细则,报经政务公开领导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前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三)市政务公开办(市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内容进行测评(每半年一次)。

(四)市政府纠风办对县区和市直各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分类进行民主评议。

(五)市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按照自评占10%、网上测评占30%、民主评议占30%、考核打分占3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未纳入政风和行风评议范围的单位,按照自评10%、网上测评50%、考核打分4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审定。

(六)经批准的考评分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文明创建”、“依法行政”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以及政府网站等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按考评得分分别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评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附件:1、各县、区,开发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2、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附件1

各县、区,开发区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
4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4
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4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3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3
有部署文件。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实行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
3
有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措施。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示范点在工作机制、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亮点。





政府

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本行政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等便民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2
明确受理场所、机构、人员,有归档制度,卷宗有明确回复时间。


发布协调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2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保密审查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2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年度报告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公开方式

(20分)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
8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完善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5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点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5分)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3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3
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3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人事部门及行政学院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3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3
积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报送政务公开动态信息;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省或市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







附件2

市直单位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考评项目
分 项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15分)
落实组织领导、工作机构
5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5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5
有政务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公开

(30分)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编制权力目录
3
有公示材料,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职权,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职权。


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3
有流程图材料。


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新举措。


一站式服务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进首席代表制度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授予首席代表现场办理权、协调权、督办权。


审批项目公开办理
3
通过印制告知单等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办事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
6
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招投标和采购等代理机构脱钩;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规范行业监管和交易行为。


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


示范点建设
系统内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
3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及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政府信息

公开

(20分)


主动

公开
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明确重点公开信息范围,有及时公开保障措施。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2
有制度方案。


依申请公开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2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等便民场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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