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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8:43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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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要求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要求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工作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版”和“机构版”。“管理版”供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变更等工作情况的网上登记,以及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数据库。“机构版”供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等业务时选择使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使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并于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安装调试,投入使用。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并逐步探索实现医疗机构行政管理业务的网上办理。“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同时停止使用。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中的信息录入要求整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信息,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数据库的建立工作,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我们将汇总各地数据库建立全国医疗机构数据库,并适时开通全国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同时逐步整合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管理信息系统。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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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经过2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的发展由资源约束转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农业由解决温饱的需要转向适应进入小康的需要,人们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一
新的形势,我国农业生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农产品品种不够丰富,优质农产品相对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产品优质化和多样化的需求;一些大宗低质农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而农民仍在继续大量生产;农业区域性结构雷同,地区比较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这些问题,不仅造成
农产品“卖难”和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不同程度地造成一些社会浪费,增加财政负担,而且影响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长远发展。
在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抓住主要农产品供应比较充裕的有利时机,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把农业的发展切实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实现这一转
变,将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领域,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来源,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新的台阶上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活力。这将对扩大内需,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对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面向国内外市场,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变粗放经营为集约经营,提高农
业的综合效益。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渐进过程,必须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应坚持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要立足本地市场,面向全国,考虑国际,适应内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既要适应农产品市场的现实需要,又要研究和预测潜在的、未来的市场需求趋势,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数量以及多样化、多层次、优质化和动态发展的需求。
(二)坚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要因地制宜,发挥资源、经济、市场、技术等方面的区域比较优势,发展本地优势农产品,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
(三)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大力开展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严格保护耕地、林地、草地和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不适宜耕作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保护生态环境,实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调整结构要坚持科技先行,通过品种改良和新品种开发、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普及和高新技术应用,加速我国农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五)坚持运用经济手段。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政府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运用价格、财税、信贷等经济杠杆,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手段,适时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农民生产适销对路产品,促进总量平衡。
(六)坚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生产经营自主权。要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尊重、依法保护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自主权真正交给农民。各级政府要加强信息引导和示范指导,严禁行政干预、强迫命令和搞
“一刀切”。
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重点
(一)种植业。
种植业要坚持产量、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改良品种,提高质量。特别要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大力发展优质作物品种,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提高种植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逐步形成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的合理结构。要适当调整种植业区域结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积极发展国内外市场需要的高价值经济作物,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作物要着力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质量。经济作物要合理调整区域布局
,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着力提高品质和价值,逐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产业带、产业区。适应大力发展养殖业的需要,积极发展优质饲料作物生产。
粮食作物中,要压缩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和品质差的品种,引导和鼓励农民增加市场适销的优质粮食生产。调减南方早籼稻面积,稳定中稻、一季稻和晚稻面积,重点发展优质稻。稳定发展北方冬小麦生产,适当调减南方冬小麦面积,大力发展加工专用小麦,改良东北地区春小麦品质
。提高玉米品质,重点发展优质饲用玉米生产,配合加工需要发展高淀粉、高含油等玉米品种的生产,适度扩大南方地区玉米面积。扩大优良品种和高质量的大豆面积。稳定薯类面积,积极发展名特优杂粮生产。
经济作物中,要下决心调减棉花种植面积和总产量,改变棉花严重供大于求的状况。控制新疆棉区的发展,进一步减少长江流域棉区面积,大力压缩黄河流域棉区面积。优化区域内棉田结构,稳定集中连片高产优质棉田,调减低产分散棉田,开发高效棉田。提高棉花质量,重点发展可
纺性强、适应市场需求的棉花品种。适当发展油料生产,大力发展“双低”油菜生产,稳定花生种植面积。控制糖料种植面积,提高单产和品质,向适宜种植地区集中,压缩低产、分散的糖料种植面积。水果、瓜菜、特产品等其他经济作物也要按照市场供求情况适时调整生产结构,积极鼓
励和引导农民发展高价值经济作物,不断拓宽生产新领域。
(二)畜牧业。
畜牧业是实现农产品转化增值,促进种植业、带动农副产品加工业的重要环节,要大力发展,使其成为一个大产业。尤其是粮食主产区,要通过发展畜牧业,把粮食主产区同时建成畜产品主产区。东部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大力发展规模生产,推进畜牧业的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加快实
现畜牧业现代化。中西部地区要实现养殖方式的突破,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草原牧区要加强草场改良,建立优质饲草基地,提高单位面积载畜量,努力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要大力改良畜禽品种,完善畜牧兽医体系,提高饲养技术和疫病
防治水平。大力发展饲料工业,优先发展饲料添加剂,提高配合饲料入户率。要按照国际市场要求,提高动物卫生质量标准,以利于扩大出口。
适应市场需要,大力调整畜牧业品种结构。加快生猪品种改良,优化猪群结构,大力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优良品种。大力发展肉牛生产,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奶牛业,加快发展乳品生产和加工。保持羊的适度发展规模。加快肉用羊品种改良,大力发展优质细毛羊生产。稳定绒山羊数量,
改进羊绒品质。加快优质肉鸡和水禽生产。
(三)渔业。
加快发展水产养殖业,保护和合理开发滩涂、水面等宜渔资源,加速品种更新换代,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养殖。调整养殖模式,重点发展高效生态型水产养殖业,积极发展高科技工厂化养殖,因地制宜地发展水库和稻田养殖。稳定近海捕捞,加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完善休渔制度,严格
控制捕捞强度,减少捕捞量。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不断扩大国外作业海域,加强国际渔业合作。大力发展水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抓好大宗水产品的保质和低值水产品的深加工,提高水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三、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行优质优价政策,进一步拉开品种、质量差价,实行合理的等级、季节、地区差价。促进生产者按照市场需要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完善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逐步改变混收混储混销的做法,
实现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分级分类管理。对南方早籼稻、东北春小麦和南方冬小麦中的一些品质差、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今年要大幅度地调低保护价的价格,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棉花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
进一步规范养殖业生产税费管理,坚决制止违反现行税收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农民乱收、摊派生猪税费的现象。继续执行对现行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
加工制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认真执行开发利用宜渔资源等发展渔业的有关政策。
(二)大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切实加强优质农作物、畜禽及水产品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把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发展优质品种,首先要按科学规律办事,严格选种,认真引试,逐步推广;其次要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接受能力,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技术扶持工作。认真
抓好“种子工程”和养殖业良种工程建设,开发和推广一批种养业优良品种,大力推广一批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先进实用生产技术。加强农产品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加强农业的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继续深化农业科教体制改革,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继续依法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农技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大力开展农技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素质。
(三)加强优质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和加工转化。
加强优质、专用粮棉油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加大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调整示范基地建设力度。
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适应新的消费需求。加快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工艺,提高加工能力和产品档次。乡镇企业、农垦企业、农办企业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应市场需求,发展农产品加
工、储藏、保鲜、运销业。鼓励和允许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到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合同,建立联合经营、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加大农产品加工转化力度。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要通过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农产品流通,解决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脱节、销售不畅的问题。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当前尤其要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销地批发市场。加强农产品储运、加工、分级分类、包装及信息服务等市场配套设施建设。
规范批发市场,积极培育代理商、批发商等中介组织,改进交易方式,逐步向公开竞价拍卖、样品交易等方式过渡。有条件的地方,要发展生产基地与连锁经营、配送中心等结合的新型流通方式,拓宽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产品流通渠道。进一步推广“绿色通道”的做法,清除各种关卡和
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保证农产品特别是鲜活产品的运销畅通。
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鼓励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蔬菜、茶叶、蚕丝、食用菌等农产品出口。加强对棉花、食用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胶等产品的进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保护国内生产。
(五)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领域。发展专业协会、产销服务队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以农民及其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统一供应
、农业科技推广等服务。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保障合法权益。要大力发展和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的原则,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六)加强信息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与信息服务规划,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农业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农村经济综合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的现代化信息传播系统。要因地制
宜,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及时传播市场供求信息。加强信息预测、收集、发布活动;依托县以下农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服务。实施“电波入户”工程,充分利用县级电台、电视台,播放农村实用技术和当地大宗农产品产销与价格信息。
(七)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
加快农业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度,尽快完成主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用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产品质量、效益的提高,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开发优质农产品要树立品牌意识,创建一批名牌产品。建立健全国家、行业、地方农业质量监测体系
,完善监测手段,加强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检测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加强农业质量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加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计量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种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八)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加大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投入力度。国家各项农业建设资金,要调整投向和建设重点,积极扶持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转化。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
金融机构要根据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要求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支持农户调整农产品的生产结构。农业银行要对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支持力度,选择一批管
理水平高、市场开拓能力强、经济效益好、能带动农户开展大规模结构调整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予以重点支持。贷款利率可在规定范围内适当浮动,拓展多种担保方式。对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企业信誉等级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

四、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抓住机遇,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转变职能,改变催收催种的老办法,把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供指导和服务上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制定规划,提
出调整方案和实施意见,落实具体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技术示范等办法,切实加强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协调行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和供销合作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对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海关、银行、新闻和电力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保证农业生产结构调
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具体方案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重点推广技术,由我部另行发布。



1999年7月29日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权限

  第七条 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

  (四)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账目、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经济合同、财务收支计划和资产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经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有证据证明的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收集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有关资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六)根据需要,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意见的情况。

  第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健全审计制度,建立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文书的格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审计组,提出审计方案,经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明确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实施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组成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有关事项。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在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和证件。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提交农村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进行审议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对应当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处罚的,向其提出处理、处罚的审计意见;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处理、处罚的,向其提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意见,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审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和提出的要求改进、纠正的意见、建议。

  审计决定应当报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备案。上级审计机构认为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提请同级主管部门责令作出审计决定的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十九条 农村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审计报告的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或复审报告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

  (四)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有私存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补助、奖金、报销费用等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上缴、退赔的款项,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追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审计机构。

  审计中追回的集体资产,应当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