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3:36:37  浏览:9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kaoguchu@sach.gov.cn。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收,邮编:100020。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王铮,010—59881655,59881643。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

卫生部


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
卫生部



疾病分类 1973年 国际疾病分类编码 分类编码
1 总计 1 001-999,V01-V22
2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小计 2-30 001-139
3 传染病计 2 *
4 其中:霍乱 001
5 伤寒和副伤寒 8 002
6 细菌性食物中毒 003,005
7 痢疾 7 004,006
8 结核病 010-018
9 内:肺结核 20 011
10 结核性脑膜炎 21 013.0
11 肠结核及结核性腹膜炎 22 014
12 骨和关节结核 23 015
13 淋巴腺结核 24 017.2
14 布氏杆菌病 14 023
15 白喉 4 032
16 百日咳 13 033
17 猩红热 9 034.1
1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0 036.0
19 破伤风 037
20 败血症 038
21 急性脊髓灰质炎 12 045
22 麻疹 11 055
23 流行性乙型脑炎 3 062.0
24 流行性出血热 065,078,6
25 病毒性肝炎 16 070
26 狂犬病 071
27 斑疹伤寒 5 080,081
28 回归热 6 087
29 性病 19 090-099
30 钩端螺旋体病 18 100
31 寄生虫病计 26 ※
32 其中:疟 疾 27 084
33 血吸虫病 28 120
34 丝虫病 29 125
35 钩虫病 30 126
36 肿瘤小计 42 140-239
37 恶性肿瘤计 43 140-208,230-234
38 其中:鼻咽恶性肿瘤 44 147,230.0
39 食管恶性肿瘤 45 150,230.1
40 胃恶性肿瘤 46 151,230.2
41 小肠、十二指肠恶性肿瘤 47 152,230.7
42 结肠恶性肿瘤 47 153,230.3
43 直肠和肛门恶性肿瘤 47 154,230.4-6
44 肝恶性肿瘤 48 155,230.8
45 胰恶性肿瘤 157,230.9
46 喉恶性肿瘤 161,231.0
47 气管、支气管和肺恶性肿瘤 49 162,231.2

48 骨和关节软骨恶性肿瘤 170
49 女性乳房恶性肿瘤 50- 174,233.0
50 子宫颈恶性肿瘤 51 180,233.1
51 绒毛膜上皮癌 52 181
52 卵巢恶性肿瘤 183.0,233.3
53 膀胱恶性肿瘤 188,233.7
54 脑恶性肿瘤 191
55 白血病 53 204-208
56 良性肿瘤计 54 210-229
57 其中:子宫良性肿瘤 218,219
58 脑良性肿瘤 55 225.0-225.2
59 动态未定和性质未特指的肿瘤计 235-239
60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及免疫疾病小计 56 240-279
61 其中:甲状腺机能亢进 57 242
62 糖尿病 59 250
63 营养缺乏 260-269
64 内:佝偻病 58 268.0,268.1
65 免疫疾病 279
66 血液和造血器官疾病小计 60 280-289
67 其中:贫血 280-285
68 精神病小计 61 290-319
69 其中:老年期和老年前期器质性精神病 290
70 精神分裂症 62 295
71 儿童期精神病 299
72 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疾病小计 63,64 320-389
73 神经系病计 63 320-359
74 其中:脑膜炎 320,322
75 颅内脓肿 324.0
76 帕金森氏病 332
77 癫痫 345
78 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炎 357.0
79 眼及附器疾病计 64 360-379

80 其中:视网膜脱离和缺损 361
81 青光眼 66 365
82 白内障 67 366
83 角膜疾病 65 370,371
84 耳和乳突疾病计 68- 380-389
85 其中:中耳炎和乳突炎 381-38
86 循环系统疾病小计 69 390-459
87 其中:急性风湿热 390-39
88 内:急性风湿性关节炎 390
89 心脏病计 70 *
90 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 71- 395-398
91 高血压性心脏病 73 402,404
92 急性心肌梗塞 72- 410
93 其他冠心病 72- 411-414
94 肺源性心脏病 75 415,416
95 克山病 74 425.4
96 其他心脏病 77 420-429
97 其他高血压病 78 401,403,405
98 脑血管病 79 430-438
99 内:脑出血 430-432
100 下肢静脉曲张 454
101 呼吸系统疾病小计 80 460-519
102 其中:慢性扁桃体和腺样体病 474
103 肺炎 84 480-486
104 慢性支气管炎 81 491
105 肺气肿 83 492
106 哮喘 82+ 493
107 尘肺 85- 500-505
108 消化系统疾病小计 86 520-579

109 其中:口腔、唾液腺及颌疾病 520-529
110 消化性溃疡 88 530.2,53
111 阑尾炎 89 540-543
112 腹腔疝 90 550-553
113 肠梗阻 91 560
114 慢性肝病和肝硬变 92+ 571
115 胆结石症和胆囊炎 93 574-575
116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小计 94- 580-629
117 泌尿系统疾病计 94 580-599
118 其中:肾炎和肾变病 95+ 580-589
119 肾盂炎 96 590
120 泌尿系统结石 97 592,594
121 男性生殖器官疾病计 98 600-608
122 其中:前列腺增生 600
123 乳房疾病计 610-611
124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计 99 614-629
125 其中:输卵管炎和卵巢炎 614.0-614.2
126 子宫阴道脱垂 618
127 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小计 100 630-676
128 其中:自然流产 634
129 人工流产 635
130 妊娠和分娩出血 640,641,665
131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642.4-643
132 妊娠期泌尿生殖道感染 646.6
133 正常分娩 650
134 梗阻性分娩 660
135 产褥期并发症 670-676
136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小计 101 680-709
137 其中:痈和疖 102 680
138 皮炎 103 *
139 肌肉、骨骼系统和结缔组织疾病小计 104+ 710-739
140 其中:类风湿性关节炎 105 714
141 大骨节病 107 716.0
142 椎间盘疾病 722

143 骨髓炎 106 730.0-730.2
144 先天异常小计 108+ 740-759
145 其中:先天性心脏病 76 745-74
146 起源于围产期的情况小计 109+ 760-77
147 其中:早产儿和未成熟儿 111 764-76-
148 产伤 767
149 胎儿及新生儿窒息 768-770
150 新生儿破伤风 110 771.3
151 胎儿及新生儿溶血症 773
152 新生儿硬肿症 778.1
153 体征、症状和不明确情况小计 112 780-799
154 损伤和中毒小计 31-41 800-999
155 其中:骨折 800-829
156 脱位、扭伤和劳损 830-848
157 颅内和体内损伤(包括神经) 850-869,950-951
158 开放性创伤和血管损伤 870-904
159 经口腔进入的异物 930-939
160 烧伤 940-949
161 中毒和毒性效应 960-989
162 与医疗有关的并发症 996-999
163 其他小计 V01-V82
164 其中:妊娠监护 V22-V23
165 绝育 V25.2
166 为特殊治疗住院 V50-V59
167 个人和人群的检查 V70-V82

E1 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小计 E800-E997
E2 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 E810-E819
E3 机动车以外的运输事故 E800-E807,E826-E84
E4 意外中毒 E850-E869
E5 医疗事故,异常反应和晚期并发症 E870-E879
E6 意外跌伤 E880-E888
E7 火灾 E890-E899
E8 由自然和环境因素所致意外事故 E900-E909
E9 意外淹没和沉没 E910
E10 意外的机械性窒息 E913
E11 坠落物体的意外撞击 E916
E12 由机器切割和穿刺工具所致意外事故 E919,E920
E13 触电 E925
E14 药物药剂治疗中引起的有害效应 E930-E949
E15 自杀和自伤 E950-E959
E16 他杀和他伤 E960-E969
注:1)国际疾病分类编号系指ICD-9版的类目编码
2)根据卫生部文件(86)卫计字第184号的要求,医院疾病分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选择
少部分有条件的医院在1987年先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1986年10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 西班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注:本条约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约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各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蔡诚
  西班牙王国方面为:托马斯·德拉夸德拉·萨尔塞多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交换并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缔约另一方法院进行民事、商事诉讼。
  二、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缔约另一方国民,不得因其为外国人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
  三、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成立或者批准的法人。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中的民事、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二)代为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四)根据对方请求提供法律资料。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提供司法协助应当通过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
  二、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负责相互转递本条约第二条第(一)、(二)和第(四)项规定范围内的各项请求书、文书以及执行请求的结果。
  三、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为各自的司法部。

  第四条 适用法律
  缔约双方在本国境内实施司法协助,各自适用其本国法,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司法协助的实施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予以拒绝,但应当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二章 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转递和送达

  第六条 请求的手续
  一、请求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应当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书格式提出。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应当使请求送达的文书得以送达给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受送达人。
  二、请求书的格式应当按照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格式填写。请求送达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应当一式两份,并附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文字或英文或法文的译本。

  第七条 执行的方式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决定采取最恰当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二、缔约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向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但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如受送达人地址不详,可以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补充材料,如仍无法确定地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当将请求退回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八条 送达的证明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中央机关应当按照本条约第六条所提及的公约规定的标准格式,并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文字或英文或法人填写送达证明书,证明已执行请求。

  第九条 费用的免除
  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代为调查取证

  第十条 适用范围
  缔约双方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调查取证,其中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司法勘验以及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允许的其他取证活动。

  第十一条 格式和文字
  调查取证请求书的格式应当与本条约附录中的标准格式相符,空白部分用被请求一方文字或英文或法文填写。调查取证请求书所附文件必须附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文字或英文或法人的译文。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方式
  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代为调查取证的方式适用本国法律,必要时可以实施本国法律规定的适当的强制措施。如果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要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在采用这种方式时以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为限。
  二、缔约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直接向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调查取证,但须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并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寻找地址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如果无法按照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的地址代为调查取证,应当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确定地址,完成请求事项,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补充材料。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确定地址,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应当通过其中央机关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并退还所附的一切文件。

  第十四条 通知执行的结果
  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应当通过双方的中央机关转递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还应当转递有关调查取证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费用
  代为调查取证不收取费用,但是有关鉴定人、译员的报酬除外;证人、鉴定人赴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作证所需旅费、食宿费和其他补偿,应当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对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对于前来请求一方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得因其入境前所犯的罪行或因其证词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逮捕。

      第四章 法院裁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一、缔约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除因有关破产和倒闭程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因核能造成的损失之外,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当予以承认与执行。
  二、本条约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赔偿损失的裁决和司法调解书。
  三、本条约亦适用于在该条约生效后作出的法院裁决、司法调解书和仲裁裁决,尽管其程序始于该条约生效之前。

  第十八条 主管法院
  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在西班牙王国,应当向初审法院提交。

  第十九条 请求的提交
  一、承认与执行缔约一方法院裁决的请求,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缔约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二、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应当根据请求提供有关法院的情况、请求的手续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须提交的文书
  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以及证明裁决已生效和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二)证明裁决已经送达的送达回证原本或副本,以及证明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的原本或副本,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三)享受部分或全部司法救助须出具相应的证明,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四)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以说明;
  (五)本条所列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一方文字或英文或法文译本。

  第二十一条 管辖
  一、为实施本条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裁决的法院即被视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一)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因其商业性活动引起的纠纷而被提起诉讼时,该缔约一方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三)被告已书面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四)被告就争议的实质进行了答辩,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五)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者已经或应当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诉讼的直接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六)在合同外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七)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身份关系人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可不适用本款第(一)项的规定;
  (八)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可不适用本款第(一)项的规定;
  (九)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
  (十)诉讼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的物权。
  二、(一)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双方法律中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仍然适用。
  (二)缔约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将各自法律中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一)根据本条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法院无管辖权;
  (二)关于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于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除非所适用的法律导致裁决结果相同;
  (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效力;
  (四)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法律,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
  (五)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合法代理;
  (六)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或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已承认了第三国对该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

  第二十三条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应当审核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的规定,但不得对该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调解书和仲裁裁决
  一、本条约的相应规定适用于司法调解书。
  二、缔约一方将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承认与执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二十五条 效力
  被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应与该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认证的免除
  本条约中所指的任何文件不需办理认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 法律资料的提供
  一、为执行本条约,缔约双方中央机关可要求缔约另一方提供其法律规定的一般资料。
  二、缔约双方法院可就某一具体案件,通过中央机关请求缔约另一方提供有关此案件的法律资料。

  第二十八条 分歧的解决
  如对本条约的执行或解释存有分歧,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生效
  缔约双方依照各自国内法律完成使本条约生效的程序后,以外交照会相互通知。本条约自最后一方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已完成法律手续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三十条 终止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照会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双方代表受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日在北京签署,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书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
    代  表                    代 表
    蔡  诚               托马斯德拉夸德拉萨尔塞多
    (签字)                   (签 字)

 ┏━━━━━━━━━┓            ┏━━━━━━━━━┓
 ┃ 请求方中央机关 ┃            ┃被请求方中央机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由:
  为了实施一九九  年  月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特请求代为调查取证。
  我荣幸地向您转递请求书一份,此请求书由_______________签发,其目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您予以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证据材料寄回。如有支付给鉴定人、译员的费用,请将清单一并寄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