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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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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9年8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泉等名称;

(二)行政区域地名,即市、县级市(区)、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

(三)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

(四)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

(五)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水库、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名称;

(七)门牌号地名,即门号、楼幢号、室号等名称;

(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制度。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发展、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和修编市、县级市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

(二)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三)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四)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使用生僻字。

(五)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地名之间专名不得重名;本市市区或者同一县级市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之间、区域地名之间、设施地名之间、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之间专名不得重名;本市市区或者同一县级市内的居民地、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之间,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前述不得重名范围内的地名,应当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吴地方言)。

(六)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相统一。

(七)一般不得使用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城镇道路地名,以及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向县级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区域地名,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按照隶属关系,由交通、水利、园林等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确认。城镇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地名,按照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门牌号地名,由建设单位或者自建房屋产权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前款规定中县级市负责审批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区、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需命名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办理地名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地名的命名、更名,在命名、更名前,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一)在国内、省内、市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本市市区或者同一县级市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的;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五)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重大地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地名重名的,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重名地名的知名度、使用时间、调整成本等因素提出更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因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应当注销。注销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门牌号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制,公安部门拟定的门牌编号方案,应当征得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

门牌号顺序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的原则进行编排;只需对道路一侧门牌编号的,按照自然顺序编排。住宅区楼幢号,按照楼幢排列规则编排。

门牌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牌号。

第十四条 经依法命名、更名、注销的地名,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本条例实施前经地名主管部门普查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十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媒体的公告、文件、证件、新闻用语、广告、牌匾、地图、地名出版物,以及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在标准地名批准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使用土地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没有土地地块编号的,使用项目名称作为暂用名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园林等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标准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设置的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设在自然地理实体所处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自然地理实体的显著位置。

(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设在位于主要道路、航道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三)居民地地名标志,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四)城镇道路地名标志,设在道路的起止点、交叉口处。当两个交叉口间隔大于三百米时,可以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设置数量。有人行道的道路,设置立柱式道路地名标志;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设置附着式道路地名标志。

(五)设施地名标志,设在设施所处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设施的显著位置。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设在纪念地和旅游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七)门牌号地名标志,设在建筑物面向主要通道的显著位置。

(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标志,设在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面向主要道路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除符合国家标准外,其设置形式可以体现当地风貌。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设置各类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

(一)行政区域界牌及其地名标志,由市、县级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立柱式道路地名标志,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三)附着式道路地名标志和门牌号地名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由交通、水利、园林等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地名标志,并保持地名标志的完好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设施、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

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

禁止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在三十日内进行维护或者更新: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材质、规格、形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污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或者缺漏的。

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地名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图书、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第六章 吴文化地名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吴文化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吴文化地名保护列入市、县级市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条 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

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由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提出,同级地名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可以增补。

第三十一条 吴文化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

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

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在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未被采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拆除或者迁移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设置、维护、更新,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专有属性的名称部分;

(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通用属性(类别)的名称部分;

(三)地名派生: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

(四)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五)吴文化地名,是指具有吴地区域特征和历史、人文价值的地名。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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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2003〕2号
2003年2月12日


  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高校特别是“两课”教育教学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各类大中专院校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和党团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通知》中还提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就“要进一步抓好以县以上领导干部和高校为重点的学习。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关系到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高校的学习关系到教书育人,关系到党的理论工作。这两个方面的学习抓好了,就会带动全党全社会学习的深入。”当前高校特别是“两课”教育教学的首要任务是要下大力气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编成教材,进入课堂,武装大学生的头脑。近年来,各地和各高校认真贯彻党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为在高校“两课”教育教学中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将《邓小平理论概论》课调整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各高校从2003年秋季开学开始,应普遍开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有条件的高校可在2003年春季开学后开始实行。我部将发布《<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学基本要求》,作为本门课教学与教材编写的基本规范。
  二、支持、鼓励“两课”教育教学条件和基础较好的高校,进行单独形态开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试点。我部将组织编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作为本门课的示范教材。
  三、在“两课”目前开设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等课程中,全面渗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两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教学指导>的通知》(教社政司函[2002]216号)要求,紧密结合教学实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观点与各门课程的学科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四、要积极开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新途径。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学生理论社团的作用,支持、指导学生研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社区、村镇中宣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践中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
  五、加强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质量开好“两课”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的基础。我部将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两课”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全面修订,于近期发布《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作为“两课”教材新一轮编写、修订的基本规范。要认真总结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两课”教材建设的经验,用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新的教学研究成果全面修订“两课”教材,不断丰富完善教材内容,进一步增强教材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可读性。我部将于近期集中组织高校有关专家、学者编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示范教材,并全面修订“两课”其他各门课程的示范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我部将发布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学基本要求》和《普通高等学校“两课”教学基本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抓紧编写相关教材。“两课”教材的编写,要继续严格执行我部的有关规定。
  六、要切实抓好“两课”教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培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进学生头脑,首先要进“两课”教师头脑。“两课”教师必须多学一点,早学一点,学好一点,学深一点,这是高质量上好“两课”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要科学理解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科学理解和掌握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做到真懂、真信、真用。我部将在2003年第一季度举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骨干教师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在2003年暑期前或暑期集中一定的时间,精心举办本门课的骨干教师培训班、讲习班、备课会和教学观摩活动。在学习和培训中,要注意把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结合起来,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掌握本门课的教学基本要求,研讨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切实保证开课质量。
  七、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增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的根本保证。广大任课教师要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发展和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科学研究,敢于和善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提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在变化了的新形势下大学生所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不断增强说服力、吸引力。要注意抓好读(原著)、听(专题报告)、讲(系统讲授)、谈(讨论交流)、看(录像)、走(社会实践)、写(调查报告、读书心得、学术论文)等教学环节,特别要重视发挥社会实践教育的作用和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力争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有新的突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校要为“两课”理论联系实际提供制度、条件和环境保证,并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八、要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的领导。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大学生,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对“两课”的教学、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给予有力的指导和支持。各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课”的建设,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投入,保证教学所需经费和物质条件。要抓紧组织协调工作,切实作好开课的各项准备。
  九、成人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两课”相关课程,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地和各高校应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学校“两课”教学部门的全体教师,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请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出现的新情况报告我部。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争先创优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单位)2011年应急管理工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应急能力为核心,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市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和谐渭南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即将出台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观摩活动,完善演练方式,不断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1.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2.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扩大监测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
  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通报预警信息。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1.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健全值班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政府值班系统24小时联系畅通。
  2.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值守人员,提高研判水平,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程中失职、渎职情况严格处理。
  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1.继续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人身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作用。
  2.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制度,出台《渭南市应急物资征用办法》。
  3.完成渭南城区及各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渭南城区新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市朝阳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4.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应急设备和装备配备。
  五、加快建设应急平台
  1.大力推进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落实建设资金,建成市级移动应急平台,完成现有应急指挥场所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市政府应急平台一期建设任务。
  2.加强全市应急平台建设的指导。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县级应急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专业应急平台建设。
  六、做好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1.拓宽培训途径。举办第二期县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决策和指挥能力。对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2.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省应急管理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力度。继续推进《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进家庭活动。
  七、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1.健全应急管理体制。继续加强县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充实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2.深化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四进五有”要求,抓好乡镇、社区(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建设12个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总结推广示范点的经验,带动基层应急管理上水平。
  八、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成立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2011年 7月前完成编制工作,确定应急重点建设项目。
  九、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演练、资源共享、联合培训、学习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的应急合作与交流。与山西运城、河南三门峡市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年初市政府印发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市应急办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出台《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