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4:35 浏览: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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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安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高层住宅配电室低压屏(多层住宅楼至“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电力设施。
临时施工电源工程除外。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配电设施规划设计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电企业接受委托建设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社会发布。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等向供电企业申请施工用电,供电企业应及时为其提供基本建设施工电源的供电方案。
第七条为便于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鼓励、支持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
供电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配电设施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供电企业应在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用电条件;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未采取前款方式建设的,供电企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八条供电企业接受委托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接受电力管理、住建等部门的监督;负责其建设的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抄表到户。
第九条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供电企业参加配电设施验收。
配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经验收合格的配电设施,供电企业依法与配电设施产权人订立协议,办理资产承接和委托管理手续;供电企业负责计量装置以前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抄表到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接收住宅配电设施后,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责任由供电企业承担。
供电企业提供24小时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为:城区范围内45分钟,城郊地区90分钟。
第十二条住宅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电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委托供电企业建设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按相应成本确定。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收取的配电工程款,应建立专户,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住宅项目配电工程款计入房屋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在房价外加收。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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