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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黄河上游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44:37  浏览:8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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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黄河上游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黄河上游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甘政发[1991]106号


我省黄河上游多民族经济开发区的连海、白银西区、金昌东区、西成铅锌矿带和宁卧庄新技术产业等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立近三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区开发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已取得显著的成绩。为了深化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区的各项政策,加快小区开发的步伐,针对目前小区开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再作以下补充规定:
  1.小区开发政策不变。省人民政府1988年甘政发131号文件颁布的《关于加快黄河上游甘肃段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建设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新出现的问题需要协调时,由省黄河上游经济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商议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省委、省政府以省发委(1991)27号文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搞活企业若干规定》同样适用于五个开发试验小区的各类企业、并可适当放宽。

  3.贯彻落实国务院(1991)12号文件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有关政策,加快小区高新技术开发。以宁卧庄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为龙头,积极吸引五个开发小区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加入宁卧庄小区的开发,并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政策实施范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优惠政策。金昌东区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内可划定3平方公里作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集中开发建设,由金昌东区办公室统一领导。

  4.建立小区开发基金。在保证开发试验小区上交财政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小区建立以后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以1990年为基数,从1991年起五年内小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全部返还给开发区,作为各级政府对小区的投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开发基金由省开发办公室和各小区开发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5.加强对小区内企业减免税收的管理。小区内企业减免的税收是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投入,按规定减免的税收要单独立帐、专户储存,经小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于归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

  6.金融部门每年尽可能给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划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贷款;小区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应视同双保企业对待,优先安排,以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小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可成立内部银行,并先在金昌小区的镍都实业公司试行,筹集和融通小区开发资金。

  7.开发小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个别产品外,价格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随行就市。

  8.加快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省上补一些,银行贷一些,地、市及小区和小区内企业筹集一部分的办法,共同筹措建设资金,分期分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小区吸引能力。

  9.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我省小区的实际情况,将可垦荒地与无法开垦的戈壁、荒滩地区别开来。小区开发建设使用国有不易开垦的荒坡地、荒山、荒滩、戈壁滩地、在服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凡在省上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省政府授权由小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并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10.把五个小区作为我省放开经营,配套改革的试验点。要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探索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上迈出重要的步子。要使小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积极培育生产资料、资金、人才、信息、产权交易、技术和房地产市场。积极欢迎金融、投资部门参与小区开发。交通银行兰州支行先在宁卧庄小区设立分支机构,在金昌东区设立代办处,其它小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其它金融部门也应在开发小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积极推进小区内企业拍卖、兼并、出售企业股份和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发行企业债券和进行开放企业产权市场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计划、财政、金融、物价、科技成果向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转化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加快试验小区对外开放,促使小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小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可逐步实行外贸自主经营。鼓励小区开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大胆探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以改革推动小区的经济开发。

  11.进一步完善小区管理职能。全省五个经济开发试验小区除宁卧庄小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外,其余四个均为省级开发试验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开发办公室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开发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坚持“一个图章”办事的原则,制定小区开发管理配套措施,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保证政策全面实施。各小区所在地、市的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开发小区内逐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行使本部门的权力,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小区开发机构的领导,支持小区开展工作,促使小区开发逐步走向正规化管理的轨道。

  12.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五个开发试验小区,由甘肃黄河上游经济开发试验小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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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2]26号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意见
(2002年4月20日)



  进入新世纪,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历史阶段不仅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切实提高农村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青年在农村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之际,按照党的要求,用先进的文化武装青年,用先进的文化塑造一代“四有”新人,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推广传播先进实用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用先进的民族的大众的文化熏陶农村青年,用群众的观点教育农村青年,是农村青年工作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更是新时期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文化建设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又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取决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青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他们的素质高低对实现这一历史性任务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必须卓有成效地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在广大农村已居主导地位。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迷信、愚昧、颓废、庸俗等落后腐朽文化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同时,国外渗透进来的腐朽没落的文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青年。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用先进的、具有民族传统的文化教育青年、引导青年、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已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重要手段。求富、求知、求乐、成才是目前农村青年的最大需求,全国普遍开展的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就是对农村青年利益的最大满足。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不仅可以帮助农村青年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村青年吸纳、传播、实践、创造先进文化。当前农村青年文化建设还存在投入不足,设施建设落后;工作形式单一,手段落后,活动内容和形式过于陈旧,缺乏创新;青年文化生活匮乏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富裕的广大农村青年对文化的需求。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加强建设才能改变。

  二、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以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为主线,创新载体、加大投入、重在建设、寓教于乐。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先进文化塑造农村青年、武装农村青年。充分发挥青年在农村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推出一批富有传统特色和时代特征、积极向上的农村青年文化项目,培育一批个人素质好、示范带动强的农村青年文化带头人,创建一批辐射范围广、富有生机活力的农村青年文化阵地,逐步形成以文化活动为途径,以文化项目为载体,以文化阵地为依托,以文化人才为骨干,以繁荣农村青年文化生活、提高农村青年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新格局。

  三、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普遍开展农村青年文化活动。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村青年对文化活动有着更为迫切的渴求。要在总结多年来开展农村青年文化活动经验基础上,继续开展丰富多彩、富有乡土气息、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要注意研究农村青年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根据青年群体结构分化和文化生活多样化需求,积极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要统筹安排,系统抓好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农村青年文化活动,对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务农青年与非农产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等要区分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要利用好农村的节日、集市、广场开展活动,在每年“五四”、“七一”、“十一”和元旦春节期间定期组织一些大型文化活动,掀起活动高潮。

  2.积极培育农村青年特色文化项目。文化项目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农村面大地广,文化项目非常丰富,从中选择一批普遍的、大众的、具有浓郁民族特点的项目就能带动整个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因此,要结合各地文化传统,适应青年需求,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积极寻找符合乡情、民情的活动载体,努力培育一批既能操作在手,又能充分体现各地特色、富有牵动性的特色文化项目。要发挥青年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挖掘和弘扬农村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的潜力和优势,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全国将确定一批重点县(市),采取报送节目、电视展播、公开评审等办法,展示和推广各地农村青年特色文化项目,带动农村青年文化建设。

  3.大力培养农村青年文化带头人。文化建设没有人才不行。要通过重点培养、重点扶持、表彰激励等方式,培育一批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质高、有文艺专长的青年文化带头人。要把农村青年文化骨干组织起来,建立文艺队、体育队、科技队及各种兴趣小组,深入基层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要积极开展乡村青年歌手、大力士、剪纸、书法等各种文化比赛,发现并推出一批文化人才,逐步形成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全国将每年分类举办农村青年文化比赛,为农村青年施展才华提供舞台,为社会提供文化人才资源。

  4.加强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建设。文化阵地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切实加大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建设的力度,建好用好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农村现有的图书馆、文化站,要优先优惠向青年开放,坚持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四位一体”的方针,依托阵地开展好青年文化活动。经济发达地区,要抓住加快发展小城镇的重要机遇,广泛动员、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新建、改建、扩建、共建等多种方式,兴建完善一批功能齐全的农村青年文化阵地,更好地吸引青年、联系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要帮助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加强管理,拓展功能,完善机制,使其在运用过程中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壮大。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年文化建设是农村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把一代又一代农村青年培育成为“四有”新人的关键环节,是一项决定农村未来的育人工程。各级团组织和文化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2.纳入规划,抓好示范。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农村文化事业的总体规划中,进行全面部署、广泛动员和精心组织。要制订详细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农村基层普遍发动起来。要确定一批重点县、重点乡镇,抓好一至两项特色活动作为示范项目,影响和带动面上活动开展。

  3.建立机制,表彰激励。要自觉树立人才观念,层层建立农村青年文化人才档案,建立各种文化技能的资格评定和证书制度,建立有利于青年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切实做好农村青年文化人才的发现、培养和举荐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表彰在此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优秀青年文化活动、项目、单位、个人和阵地,激励先进,引导和带动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工作。对于涌现出来的青年集体和个人,将纳入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范围给予表彰。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大力宣传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反映建设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农村青年文化活动蓬勃发展、青年文化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

 


  一、案情简介

  甲为A国有公司采购部经理,乙为私营企业B公司法人代表,A公司拟购买100万斤粮食,甲乙私下约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11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则为100万元,差额1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甲的行为性质,形成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理由是本案中10万元是乙为了与A公司达成交易对甲的行贿款。

  第二种观点是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理由是甲以支付给B公司110万元货款的欺骗方式(实际只应支付100万元货款),将其中10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

  三、评析意见

  从以上所形成受贿与贪污的两种观点来看,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涉案10万元的钱款性质的认识不同。因此,笔者认为,研究甲的行为性质需结合涉案10万元的钱款性质作具体分析。

  考察涉案10万元钱款性质,需结合市场实际粮价分析。鉴于该类案件一般不会出现合同约定价格高于实际价格的情形,故笔者仅就合同约定价格等于市场实际价格、合同约定价格高于市场实际价格两种情况分析。

  1.如果市场实际粮价等于合同约定粮价,即市场粮价为1.1元每斤,从A国有公司方面来看, A国有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产品,国有财产并未有损失,即涉案10万元并非国家损失的财产,因此甲不成立贪污罪。从B公司的角度来看,B公司在书面合同中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产品,公司法人代表乙却与甲约定低于合同价格的实际交易价格,涉案1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可见,B公司为了赢得、维护以后的市场,在该笔交易中实际损失10万元,而该10万元实际为甲个人所有。笔者认为,此时这10万元应为B公司对甲的行贿款。因为B公司既然愿意亏本交易,所期望的是抢占住市场,为的是以后的盈利。(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10万元不同于通常的回扣,作为以获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一般而言,商家为了抢占、维护市场,会给客户回扣,但回扣一般是在有盈利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本案中的10万元则实际为B公司的损失。)

  2.如果市场实际粮价低于合同约定价格,此处分两种情形:

  (1)市场实际粮价为1元每斤,从A国有公司来看,甲与乙约定的实际交易价格即为是市场价格,但却以1.1元每斤的价格签订合同,在该笔交易中,A国有公司因此比市场正常价格多支付了10万元,而此1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可以认为,甲以欺骗的方式,将A国有公司的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贪污。从B公司来看,B公司虽以1.1元每斤的价格签订合同,但并未实际得到110万元,其中的1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是乙协助甲完成了骗取A国有公司10万元的行为,就乙而言,应当成立贪污罪共犯(只是未参与分配贪污款而已)。

  (2)市场实际粮价低于1元每斤,则除涉案10万元归甲个人所有外,B公司亦可比正常交易获得超额盈利,而A国有公司的损失则为甲非法占有的10万元与B公司超额盈利的总和。该种情况亦是甲乙共谋骗取国有财产的情形,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需要注意的是,对甲的贪污数额认定则不同于第一种情形。此时,甲的贪污数额应当为甲实际占有的10万元与B公司超额盈利部分的总和。因甲乙系贪污共犯,故个人贪污数额应以涉案总数额认定。

  结合上述两种情形,如果市场实际粮价低于合同约定粮价,则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贪污数额为市场实际粮价应有的总交易额与合同约定粮价的总交易额的差额部分(简称粮价差)。

  综上,如市场实际粮价等于合同约定粮价,则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10万元;如果市场实际粮价低于合同约定粮价,则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贪污数额为粮价差(大于10万元)。

  四、本案的启示

  该类情形,涉案钱款性质往往较难认定,导致针对同一案件事实常常形成受贿与贪污的分歧。笔者认为,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钱财,对钱财的性质难以认辨时,应当分析国有财产(或称公共财物)是否有实际损失。如果国有财产未有损失,则行为人所获钱财并非来自公共财物,一般认定为受贿,不认定贪污;反之,如果国有财产有损失,则可以考虑成立贪污罪。

  (注:请读者注意区分文中的市场实际粮价与实际交易价格)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