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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39:42  浏览:9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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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湘政办发[1987]2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生产、储运和销售的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质量监督,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的方针。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二)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

(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五)群众反映质量差的产品。

第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行署、州、市、县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工商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和市场管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订和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监督企业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完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和检验手段;

(三)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组建、管理和协调工作;

(四)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复查,负责创优产品的质量考核,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五)管理产品质量论证工作;

(六)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七)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八)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工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建立专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各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产品类别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从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测试机构或科研单位中审查选定,送同级经委认可后,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证书和印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须经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根据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负责工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论证检验和新产品的鉴定检验,并对提供的检验数据负责。

第七条 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设产品质量监督员,承担指定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员从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和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中考核选任,由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证书。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凭同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质量监督检验证》和盖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章的抽样单向企业无偿抽取样品(在销售部门和用户中抽取的样品,由供货企业如数补给),并严格登记手续。样品检验后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退回原企业。

企业(含个体)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并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于企业提供的有关机密技术资料,应当保密。

第九条 受检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由同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进行日常监督检验,国家规定可向企业收费的,按规定收费。质量监督机构所需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规定收取的检验成本费暂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生产、经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如属其他情况下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至20%的罚款,并提请主管部门对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对于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还应由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就地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已销出的,应责令限期追回。

第十二条 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经抽检达不到优质条件的,企业主管机关应责令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取消优惠待遇,并限期达到优质条件;逾期未达到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的,应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用户可以向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业提出质量查询,被查询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索赔。如发生质量争议,可以向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用户利益的社会团体应用户的请求,可以协助用户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或支持用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粮油及其制品、商品饲料以及其他作为工业原料的农副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省标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1981年发布的《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198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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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务合同受雇人死亡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袁中强 王桂兰


  2007年5月2日,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村民陈某某雇请民工江某某维修房屋屋顶,双方签定了《劳务合同》,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江某某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江某某由于操作不当,不慎从屋顶摔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江某某家属向雇主陈某某提出赔偿各项费用45万元,雇主陈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何况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江某某自己负责,故不愿赔偿,但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死者家属4万元经济帮助。后经村委会多次主持调解,陈某某共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此案虽由民调组织调解结案(笔者代理参与了案件调解),但此案却凸现了我国立法上的欠缺。
  
  首先,劳务合同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顾名思义为劳动服务,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践中的一种称谓而已。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受雇人依约为雇佣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其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受合同法和民法调整。
  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雇佣合同,在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确立雇佣合同的概念,这主要是源于我国建国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意识形态中反剥削的思想,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合同以外的劳动用工形式大量存在,因履行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为了适应解决纠纷的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司法解释中分别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是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这一点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后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有连续性,且其劳动价值具有延伸性,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而按劳取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和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不是等价的,有一部分剩余价值被用人单位合法占有,是可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进行二次分配-给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而劳务合同则不然,受雇方与雇佣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仅仅是根据雇佣方的需求完成一定的劳务,相对而言,其劳动价值没有延伸性,受雇方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价值原则获取报酬,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劳保待遇,而劳务合同中的受雇者是不能享受这种待遇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履行劳务合同中受伤,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劳动合同的聘用主体一般都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等,而劳务合同的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自然人。例如现在一般家庭都雇请钟点工做家务,每次劳务费仅几十元.如果受雇方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那么雇佣方赔偿几万或几十万元与其所享受的劳动价值相比,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谓公平,一般通过价值来体现。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虽然都是劳动,但两者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前面已经讲过,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其劳动价值具有延伸性。如一个销售员做了一个月的销售工作,在当月也许没有销售业绩,或者做了几个月以后调换了工作岗位,但当他继续做下去或者其他人接手做下去的时候,其以前所做的工作都起了铺垫作用,后面的工作离不开前面的铺垫。今天不是昨天的重复,而是延伸。劳动者不是按市场价值取酬,而是实行分配制度。而劳务合同的劳动价值一般没有延伸性,受雇方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价值原则获取报酬以后,其劳动价值已经结清。所以如果发生伤亡事故而由雇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不符合价值公平原则。

其次,劳务合同中雇佣双方签订的安全事故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是当事人自己订立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亦称契约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法国民法典》创立的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合同法,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赋予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劳务合同中的雇佣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有发生安全事故由受雇方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依据劳动法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而民事法律并没有这样的禁止性条款,依据合同法规定,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都应予以认可,劳务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依据自愿、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应确认有效。
  那么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人身遭受损害时如何实施救济呢?笔者认为,应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去考虑这个问题。

作者:袁中强 王桂兰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

卫生部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试行)
卫生部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把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10
纳入县、乡政府
的工作目标和当
地社会经济发展
计划
1.1 有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2
领导或协调组织
和专门办事机构,
并真正起作用的
比例(%)
1.2 制订初级卫生保 100 100 100 100 2
健概略规划及年
度计划的比例
(%)
1.3 经人大审议通过 100 100 100 100 3
或地方政府发布
文件将初级卫生
保健规划纳入政
府工作目标和当
地发展规划的比
例(%)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4 对初级卫生保健 100 100 100 100 3
工作定期检查考
核的比例(%)
2.县、乡政府年度卫 8 8 8 8 8
生事业拨款占两
级财政支出的比
例(%)
2.1 全县(市)年度卫 8 8 8 8 5
生事业拨款占县、
乡两级财政支出
的比例(%)
2.2 全县(市)卫生事 30 30 30 30 3
业拨款用于乡、村
两级卫生事业的
比例(%)
3.健康教育普及率 50 65 80 90 8
(%)
3.1 中小学校健康教 100 100 100 100 3
育普及率(%)
3.2 居民卫生保健科 30 40 50 60 2
普知识普及率
(%)
3.3 卫生宣传教育工 100 100 100 100 1
作有专(兼)职人
员负责的乡(镇)
比例(%)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3.4 健康行为形成率 50 60 70 80 2
(%)
4.A 行政村卫生室 90 95 100 100 10
履盖率(%)
4.A.1 行政村卫生室 90 95 100 100 4
履盖率(%)
4.A.2 村级卫生人员 60 70 80 100 3
报酬得到合理
解决的村卫生
室比例(%)
4.A.3 定期对村级卫 50 60 80 100 3
生人员进行业
务考核和培训
的乡(镇)比例
(%)
4.B 甲级卫生室占 30 50 70 90 3
村卫生室比例
(%)
5. 集资医疗保健覆 50 50 60 60 6
盖率(%)
6. “安全卫生水”普 60 70 80 90 7
及率(%)
7. “卫生厕所”普及 35 45 70 80 7
率(%)
7.1 公共“卫生厕所” 70 80 90 100 3
普及率(%)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7.2 居民户“卫生厕 35 45 70 80 4
所”普及率(%)
8. 食品卫生合格率 80 80 85 85 7
(%)
8.1 食品卫生合格率 80 80 85 85 3
(%)
8.2 食品生产经营单 80 80 85 90 2
位受检合格率
(%)
8.3 食品从业人员体 100 100 100 100 2
检率(%)
9. 婴儿死亡率每5 20 15 8 5 8
年递降百分比
9.1 婴儿死亡率每五 20 15 8 5 4
年递降百分比或
婴儿死亡率(%)
9.2 儿童系统管理率 10 10 15 15 4
每5年递增百分
比或儿童系统管
理达标率(%)
10. 孕产妇死亡率每 30 25 20 15 8
5年递降百分比
10.1 孕产妇死亡率每 30 25 20 15 4
5年递降百分比
或孕产妇死亡率
(‰)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0.2 新法接生率(%) 85 90 95 100 1
10.3 高危孕产妇住院 95 100 100 100 1
率(%)
10.4 孕产妇系统管理 70 80 90 95 2
达标率(%)
11. 儿童“四苗”单苗 85 85 90 95 8
接种率(%)
11.1 儿童“四苗”单苗 85 85 90 95 6
接种率(%)
11.2 儿章“四苗”接种 95 98 98 100 2
建卡率(%)
12. 法定报告传染病 15 15 10 10 10
发病率每5年递
降百分比
12.1 法定报告传染病 15 15 10 10 7
发病率每5年递
降百分比
12.2 法定报告传染病 100 100 100 100 3
管理制度化、规
范化的乡(镇)比
例(%)
13. 地方病患病率每 10 10 5 5 10
5年递降百分比
或患病率
(1/10万)
--------------------------------------------

--------------------------------------------
不同经济水平地区评价标准 计
指 标 相关指标 -----------------------
贫困 温饱 宽裕 小康 分
--------------------------------------------
13.1 碘缺乏病患病率 1500 1000 500 100
13.2 地氟病患病率 7000 5000 3000 1000
13.3 血吸虫病患病率 3000 3000 3000 3000
13.4 大骨节病患病率 3500 3000 2000 1000
13.5 克山病患病率 50 30 20 10
--------------------------------------------
附加分
附加指标: 15
1.人口出生率(‰) 2.5
2.人口自然增长率
(‰) 2.5
3.12岁以上人口识 3
字率(%)
4.人均期望寿命(岁) 2
5.县、乡(镇)村办工 40 50 65 70 5
业企业有害作业
点卫生合格率
(%)
5.1 粉尘作业点卫生 40 50 65 70 2
合格率(%)
5.2 毒物作业点卫生 40 50 65 70 2
合格率(%)
5.3 职业性体检受检 100 100 100 100 1
率(%)
--------------------------------------------

关于评价标准的几点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是为了检查评价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进度而制定的。
二、本评价标准是《规划目标》中12项指标分解为相关指标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一般地区按百分制评价计分,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区采取110分计分法。综合评价的计分是:总分100(110)分为全面达标,70(75)分为基本达标,70(75)分以下为未达标。
四、项目考核中,达到原定指标值一半的,应记规定分值的一半,不足原定指标值一半的记“0”分,未开展该项工作的,倒扣原定分值的一半。
五、按世界卫生组织要求,评价内容更为广泛,各地可以本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扩充评价指标,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六、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12岁以上人口识字率、人均期望寿命等均为非常重要的指标,但其地区差异较大,暂作为附加指标列入,指标值应与本地区“七五”“八五”及2000年规划指标一致。
七、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有害作业点卫生合格率亦为重要指标。考虑到这些企业基础十分薄弱,也很不稳定,工作难度很大,故暂作附加指标要求。
八、第9、10项指标的漏报率高于20%,第12项指标漏报率高于5%时倒扣原分值的一半。
九、关于评价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
指标1. 指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已成为本届政府的工作目标,有主要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了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并定期检查考核的乡(镇)比例。
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列入
政府工作目标和发展计划的乡(镇)数
指标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1 指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际参加初级卫
生保健领导和协调工作,并设有办事机构负责初级卫生保健的日常
工作的乡(镇)比例。
已建立初级卫生保健领导机构或
协调组织并设有办事机构的乡(镇)数
指标1.1=-----------------×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2 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发展初级卫
生保健的概略规划及年度计划的乡(镇)比例。
已制定发展初级卫生保健
概略规划及年度计划的乡(镇)数
指标1.2=---------------×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3 指经“人大”审议或政府发布文件,将实施初级卫生
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乡(镇)比例。
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乡(镇)数
指标1.3=----------------×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1.4 指初级卫生保健领导机构或协调组织定期对本地区
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的乡(镇)比例。每年考核不得少
于2次。
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定期检查考核的乡(镇)数
指标1.4=------------×100%
全县乡(镇)数
指标2.1 县、乡政府年度卫生事业拨款包括卫生事业经费、卫
生基建经费、中医经费、卫生科研经费、卫生人力发展的投入、不含
乡、村两级的经济支持和个人支付的卫生费用。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
况,该项指标将有可能为“卫生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所取代。
某年度县、乡财政对卫生事业合计拨款数
指标2.1=------------------×100%
该年度县、乡财政总支出数
指标2.2 指县、乡两级财政卫生事业拨款用于乡、村两级卫生
事业建设的比例。
某年度用于乡、村两级的卫生事业费用
指标2.2=-----------------×100%
该年度县、乡卫生事业拨款数
指标3. 指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常见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和
卫生常识等普及到家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乡(镇)比例。
普及健康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100%
全县乡(镇)总数

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不足本乡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七十时,不计入分子。
指标3.1 指已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比例。
开设健康教育课的中、小学校数
指标3.1=--------------×100%
全县中、小学校总数标
指标3.2 指居民通过卫生教育课、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卫生
专栏及黑板报等多种形式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与当地应接受健康教
育人数的比例。
接受健康教育并具有一般
卫生基础知识的人数
指标3.2=------------×100%
该地区接受健康教育的总人数
应接受健康教育的人数指7周岁以上(含7周岁)各年龄组人数
的总和。
指标3.3 指有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卫生宣传教育的乡(镇)比
例。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卫生宣传教育的乡(镇)数
指标3.3=------------×100%
全县乡(镇)总数
指标3.4 指调查中,居民已形成健康行为的人数占调查人数
的比例。主要健康行为指: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
天天刷牙漱口,不吸烟酗酒。
形成健康行为的人数
指标3.4=----------×100%
健康行为抽样调查人数
指标4A.1 指设有卫生室的行政村数与行政村总数之比。村卫生室指村民委员会举办的有医有药有专门的工作房间,乡村医生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卫生宣传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项任务的卫生室。
设有卫生室的村数
指标4A.1=--------×100%
行政村总数
设有一个以上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分子中村卫生室数仍按“1”计
算;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如未设卫生室可在计算时从分母“行政村总
数”中减去。
指标4A.2 指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报酬不低于村干部或民办
教师工资水平的村卫生室数占村卫生室总数的比例。
合理解决人员报酬的村卫生室数
指标4A.2=--------------×100%
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4A.3 指定期对村级卫生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培训的乡
(镇)卫生院数与乡(镇)卫生院总数的比例。考核、培训内容及标准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订,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定期对村卫生人员进行
考核和培训的乡(镇)卫生院数
指标4A.3=--------------×100%
乡(镇)卫生院总数
指标4B 甲级卫生室的最低标准是:1.有诊断、治疗、药房3室
分开的专用房屋;2.至少有120种常用药品及必要设备;3.至少有1
名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医生,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卫生员(接生
员);4.有一套管理制度,如门诊、发药、收费、消毒、防保等项制度。
甲级村卫生室数
指标4B=--------×100%
行政村卫生室总数
指标5. 指以全体居民为对象,通过不同的集资方式和管理办
法,实行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专用基金和按一定比例
补偿居民的医药及预防保健费用支出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实行集资医疗保健的行政村数
指标5=--------------×100%
行政村总数
享受集资医疗保健的人数不足该行政村常住人口的70%时,不
计入分子。
指标6. 指饮用“安全卫生水”的居民数占当地总人口的百分
比。“安全卫生水”指水的感官指标、pH值、氟含量、亚硝酸盐含量达
到国家标准,煮沸后可以饮用。
饮用“安全卫生水”的人数
指标6=-------------×100%
年平均人口数
指标7. 指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厕内清洁,无绳蛆。粪便定期清除进行无害化处理。
“卫生厕所”数
指标7=--------×100%
厕所总数
指标7.1 指公共厕所中“卫生厕所”所占的比例。
“卫生公共厕所”数
指标7.1=----------×100%
公共厕所总数
指标7.2 指农村居民户“卫生厕所”数与居民户厕所总数的比
例。
居民户“卫生厕所”数
指标7.2=----------×100%
居民户总数
原则上每户应有一厕,两户以上共用的厕所,按公厕统计。没有
厕所,随地便溺的居民须计入指标7.2分母中。
指标8.1 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
准。要求年检验件数在五百件以上,品种覆盖率达100%。检验样品
中抽样样品应占60%以上。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样品数
指标8.1=------------×100%
年检验品总数
指标8.2 指经检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数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比例。
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数
指标8.2=-------------------×100%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
指标8.3 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职工接受职业性体检
人数与从事该项工作的职工总数的比例。职业性体验每半年至少1
次。
年体检两次以上职工数
指标8.3=--------------×100%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职工总数

指标9 婴儿死亡率指1年内,每千名活产婴儿死亡数。“活产婴儿”指具有呼吸、心跳、脉搏、肌肉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者。统计报告中婴儿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婴儿死亡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各递降
的百分比数。
婴儿死亡数
婴儿死亡率=------×100‰
活产婴儿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婴儿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指标9.1=------------------×100%
1990年(1995)年婴儿死亡率
指标9.2 儿童系统管理率指对0~7岁儿童建立了系统的健
康管理制度,定期健康检查,并按年龄特点实行系统管理的人数占儿
童总数的比例。儿童系统管理率每五年递增百分比指1995年比
1990年,2000年比1995年儿童系统管理率各递增的百分比。
接受系统管理的0~7岁儿童人数
儿童系统管理率=---------------×100%
0~7岁儿童总数
1995年(2000年)_1990年(1995年)
儿童系统管理率 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标9.2=---------------------×100%
1990年(1995年)儿童系统管理率
指标10.1 孕产妇死亡率指每万名妇女在怀孕期或分娩后42
天内的死亡数。不论怀孕的时间或部位,不论由于与怀孕有关或因怀
孕而加重,或治疗上的原因,但意外事故或意外原因不在此比列。统计
报告中,孕产妇死亡漏报率应控制在2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每五
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孕产妇死
亡率各递降的百分比数。
年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亡率=-------×10000/万
全年孕产妇总数
按国际通用计算方法,年孕产妇总数以年活产婴总数计算。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1=------------------×100%
1990年(1995年)孕产妇死亡率
指标10.2 指每年每100次接产中,新法接生的人数。
年新法接生产妇数
指标10.2=--------×100%
同年分娩产妇总数
指标10.3 指年高危孕产妇接受住院监测分娩数与该地同年
高危产妇总数之比。
接受住院监测分娩的高危孕产妇数
指标10.3=---------------×100%
同年高危孕产妇总数
指标10.4 孕产妇系统管理指自孕期3个月始,接受定期产前
检查,开展高危监护,实行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系统管理的孕产妇
数与同年孕产妇总数的比例。
接受系统管理的孕产妇数
指标10.4=-----------×100%
同年孕产妇总数

指标11.1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每1种疫苗符合规范的接种率。
符合规范的接种人数
指标11.1=---------×100%
应接种人数
不规范的接种人数不计入分子。
指标11.2 指儿童“四苗”计划免疫中,已经建立卡片的儿童数
占该年龄组儿童数的比例。
建卡儿童数
指标11.2=--------×100%
该年龄组的儿童总数
指标12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指1年内每10万人口中,甲、
乙、丙35种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发病数。统计报告中传染病漏报率应
控制在5%以下。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5年递降百分比指1995
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各递降的
百分比数。
法定报告传染病
总发病数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法定报告传染病 法定报告传染病
发病率 发病率
指标12.1=-----------------------×100%
1990年(1995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法定报告传染病
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乡(镇)数
指标12.2=----------------×100%
乡(镇)总数
指标13 地方病患病率是指在地方病流行区每10万人口中,某种地方病(碘缺乏病、地氟病、大骨节病、克山病、血吸虫病)的患病人数。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百分比,即1995年比1990年、2000年比1995年地方病患病率各递降的百分数。
某地方病患病人数
某地方病患病率=---------×100000/10万
年平均人口数
1990年(1995年)_1995年(2000年)
某地方病患病率 某地方病患病率
指标13=-------------------------×100%
1990年(1995年)某地方病患病率
附加指标:
附加指标1 人口出生率:指年每千人口中的出生人数。
年出生婴儿数
人口出生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附加指标2 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年每千人口中自然增加的人
口数。
年出生人口数-年死亡人口数
人口自然增长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附加指标3 12岁以上人口识字率:指12岁以上(含12岁)人
口中识字500以上的人数与12岁以上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12岁以上人口中识字
500以上的人数
1岁以上人口识字率=------------×100%
同年12岁以上人口总数
附加指标4 人均期望寿命:指零岁生存者今后预期尚能生存
的平均岁数,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数据。
附加指标5 指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劳动卫生
标准的作业点数占有害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有害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有害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1 指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粉尘作业点数与粉尘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粉尘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1=----------------×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粉尘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2 指毒物浓度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毒物作业
点数与毒物作业点总数的比例。
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毒物作业点数
附加指标5.2=----------------×100%
县、乡(镇)、村办工业企业
毒物作业点总数
附加指标5.3 指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接受职业性体验人
数与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总数之比。
年职业性体检两次以上的人数
附加指标5.3=--------------×100%
年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总数



199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