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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04:17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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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 〕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制定的《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激励地区各族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哈”的伟大事业,造就一批进入科学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依据《新疆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结合地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哈密,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地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各县(市)推荐本县(市)的候选人;地区各委、办、局推荐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候选人;地区科协所属各地区级学会、协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或与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荐本行业的候选人;哈密军分区政治部推荐军队系统的候选人。
第五条 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共同成立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批评审结果。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科协工作的地区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科协有关领导担任;委员3至5人,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有关科室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推荐、评审、颁奖和奖后各项组织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地区科协。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人选进行评审和投票,评审结果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获奖人员。对获奖人员在《哈密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颁奖大会。
第七条 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由地区行署颁发证书和奖金,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颁发5000元的奖金。
第八条 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培养获奖者不断成长,促进获奖者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发挥获奖者在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九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同行认可的评审原则,按照实际贡献和道德学风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以维护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均按程序撤消其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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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泸州市质量立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立市战略决策,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加快质量 工作向国 际惯例靠拢,树立泸州产品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 纲要》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泸州市“质量立市”的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质量立市,近期以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促进工程质量、服务质 量、管理质量等全 面提高。即从现在开始到2010年,通过十年时间的系统性努力,使我市产品的质量逐步赶上 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泸州经济发展的生命。实施质量立市,全面提高我市产品 质量,要坚持做到 全民发动,常抓不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扶持、疏导、纠 正、打击”八字方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优化结构,政策引导,促进企业上规模、管理上 水平、产品上档次;发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对提高质量的主动力作用,最终达到政府调控 管理市场,市场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服务活动和质量监督、管理活 动,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分期目标
  (一)第一期目标从现在开始到2003年。
  1.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出现量大面广区域性的 无证生产和销售国家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
  2.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出口商品商检合格率达98.5%。
  3.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0家以上企业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 国际权威机构认证。
  4.10项产品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5.全市乡以下的重点企业持标生产的比例达到95%以上,并有80%以上的企业有保证自己产品 质量的必要的检测手段。
  6.100个以上的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7.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88%。
  8.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9.创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20个。
  (二)第二期目标到2010年,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市场商品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出口商品商检合 格率达99%。  2.80家以上企业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国内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
  3.彻底消灭无标生产,生产企业基本上有保证质量的检测手段。
  4.主要行业40%—50%的产品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
  5.重点考核的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达90%。
  6.质量损失率、产品等级品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7.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60个。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依靠政策导向,加速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 品;大力推进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组织财税、金融、土地、规划部门扶持一批重点企业, 使其生产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争创名牌产品。
  (二)制定质量振兴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激励企业不断改善质 量管理,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
  (三)强化对“打假治劣”的领导,把“打假治劣”纳入行政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努力使本 行政区域不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
  (四)建立质量立市(县、区)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评比奖惩。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质量立市”办公室在“质量立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
  2.组织、协调“打假治劣”活动;
  3.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的质量工作;
  4.统筹质量评优和信息联络等有关工作;
  5.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检查和综合考核。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质量情况和国内外市场需求 ,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1.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任务,制订并抓好企业质量工作的具 体 措施;有关部门严格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开展群众性的质量减损和质量小组活动 。
  2.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企业的各项质量基础。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证取证工作,抓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的限期整改。
  4.负责组织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5.健全质量信息管理网络,会同统计部门共同做好新质量指标统计、分析工作。
  6.及时为企业采标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并积极收集国外先进标准和资料,为企业提供 最新的标准信息。
  7.建立并完善上水平、上档次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充实完善产品监督检验网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经 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要求,把好工商企业开办审查登记关,依法登记注册,加强日常 管理和年检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为明星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在异地开 设窗口点占领市场提供有关手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指导监督广告经营单位,严格审查 广告内容,避免虚假广告的出现,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4.加强注册商标和商标标识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假冒仿冒商标违法行为;
  5.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 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卫生、医药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责范围 内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五)计划管理部门把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实际措施, 确保实现。
  (六)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研、攻关和“火炬计划”,为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支持, 为 中小企业的产品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服务;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广新工艺、新技术,为新 材料、新设备、新产品试制计划等方面提供支持。
  (七)人事教育部门从泸州实际出发,搞好全市关于全国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管 理工作。
  (八)贸易、旅游、通信、宾馆等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查、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 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法规,制止销售假冒伪劣和无证商品,搞好优质服务。
  (九)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等法规,强化对建筑工程(勘测、设 计、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防止低劣建材影响工程质量。
  (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检查、督促企业保证储运质量,反对野蛮装卸,不为生产和销售假 冒伪 劣产品违法活动者提供运输工具,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执法部门的“打假治劣”活动,提高 服务质量水平。
  (十一)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 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银行、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 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优惠。土地、规划部门,对企业为上规划、上水平、上档次,提高质量 所采取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予以优先保证。
  (十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要充分发挥舆 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开辟质量宣传专题栏目,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量知识、质量法规的宣传和渗透;建立热线电话,对社会反响强烈的质量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曝光。
  (十四)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协助质监、工商、卫生、医药等部门查处打击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和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从 严、从重、从快查处。
  (十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 为用户提供投诉、咨询等各方面服务。
  (十六)其他部门都要做好与本部门工作性质有关的质量工作,为质量立市作贡献。
  第八条 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制定质量目标计划,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符 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 证体系,厂长(经理)对质量负全责、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保证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独立监 督、检验职权。
  (二)严格按下列规定生产和销售产品:
  1.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无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仿造商标、条码、认证标志、名牌产品等质量标 志、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三)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质量要 求,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2.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 名、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注明失效时间;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注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4.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以上三项要求外,还需详细的产品使用 说明书,电器产品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5.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易潮、忌倒置的产品,在内外 包装上显著的位置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经销者在进货时,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者出售的产品 ,必须符合本办法对销售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五)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质量标准以及保证期限内质量要求 时,由该产品售出的经销者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 任。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 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九条 储运者的责任和义务
  (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注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二)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承储、承运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 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因储存、运输、装卸造成产品损伤的,由承储、承运、 装卸者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凡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荣获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证书的,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2万元奖金。
  (二)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三)上述奖励不分企业性质,一律由纳税所在地政府列入财务开支。
  (四)上述奖励全用于奖励企业领导及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惩罚措施
  (一)对各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出现量大面广的质量问题,追究包括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内 主要领导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者采取以下措施:
  1.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等行政处 罚;问题严重的,由质量立市办公室发出“黄牌”警告。
  2.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各地有关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对抽查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 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3.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建议 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的职务,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厂长(经理);私 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三资”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视其情节,实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对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坑农害农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支持、纵容、包庇制售伪劣商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惩处和打击。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 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无理拒绝质监部门抽检的企业,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明确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



198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