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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3:18:20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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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以下称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与变更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受理机构补充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书由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共同签署(申请人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进行公证。
  2.授权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等(参考模版见附件)。
  (五)授权书不设授权有效期。

  二、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可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不得对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载明的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相关信息单独提出变更申请。
  (三)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申请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延续或变更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后,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还应当对其申报且已受理但未完成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直至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为止。


  附件: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参考模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参考模版)

  我公司(名称:__________即申请人)现授权________公司(即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___年_月_日起,作为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我公司申报有关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事宜。


授权单位名称(签章):              被授权单位名称(签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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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拉博总医院和巴塔总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赤道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赤几方提供。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和家具)水、电及交通(包括车辆及司机)等由赤几方提供并负担费用。

  第五条 中国政府根据赤道几内亚政府要求,在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内,无偿提供一百六十八万人民币,主要用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赤道几内亚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和在赤道几内亚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和在赤道几内亚境内的旅差费以及每年提供部分药品的费用。中方提供的部分药品,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道几内亚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直接税款,中国医疗队人员出入赤道几内亚时,赤几方给予行李免验。中国医疗队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和药品,赤几方免收各种捐税,并给予提取和运输的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赤几方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几政府的有关法律,尊重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即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戴诗琪              马赛利诺
    (签字)             (签字)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和国际电信电话公司中日海缆第二次维护会议会议纪要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 国际电信电话公司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和国际电信电话公司中日海缆第二次维护会议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6日)
  以上海市邮电管理局电信处长张德忠为团长的代表团(以下简称中方)和以国际电信电话公司保全部长石川恭久为团长的代表团(以下简称日方),为加强中日海缆系统的维护管理,协商中日海缆第二次障碍修复后的有关问题,于1980年4月7日至4月16日在东京举行了中日海缆第二次维护会议(出席人员名单附后)。
  会议期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讨论和友好协商,就下列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双方回顾了自中日海缆第一次维护会议以来的工作过程,交流了维护工作经验,交换了技术资料;双方对在海缆维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表示满意,对海缆系统和上海、东京间传输线路的质量给予良好的评价。但是1978年以来海缆连续发生了两次障碍,使中日两国间的通信受到一定影响,双方对此表示甚为关切。

 二、按照上海第二次特别会议商定的计划,双方对顺利完成了本次海缆障碍修理工作表示满意。关于海缆障碍的原因,经日方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的初步调查结果说明电缆断头的剖面状况与第一次障碍时相似。同时根据障碍点是发生在海底两条平行沟痕与电缆路由的交叉处,双方初步推断电缆可能是被捕捞渔具所拉断。双方同意应进一步开展对渔捞工艺等方面的调查,以便对障碍原因做出确切的判断。
  同时,双方还就今后海缆的安全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上,双方对本次海缆修理的工程费用充分交换了意见。

 三、双方认为,鉴于目前中日间电路增长的现状,对中日海缆第一次维护会议制订的《中日海缆电路和卫星电路恢复计划》有必要进行修改。经协商,双方共同制订了《中日海缆电路和卫星电路恢复计划(1980年4月修改稿)》(见附件)。

 四、双方就备用电缆保管设备的费用问题各自阐明了观点,并认为就此问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五、中方在参观苓北登陆局期间,日方介绍了夜间、假日无人值守的经验,双方就技术维护工作进行了交流。

 六、根据中日海缆系统维护办法第12条规定,双方确定中日海缆第三次维护会议在中国召开。具体日期、地点和内容,届时另行商定。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六日在东京签订,用中文和日文写成,各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             国际电信电话公司
   电 信 处 长              保 全 部 长
    张 德 忠                石川恭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