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2:44:48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现就有关事项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建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管理制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招标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
(一)招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复印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已完成招标工作的中央投资项目,其招标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三)每个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招标资料。
二、加强年度资格检查
(一)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我委投资司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材料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基本情况,招标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附件二),企业财务状况(年检当年的财务报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2、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包括成立或撤并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内部业务部门。
3、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包括处罚的机关、时间、问题和结果等,事实成立的有效质疑、投诉的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并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和证明材料。若无上述情况,则应提供相应声明。
4、省级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
(三)我委投资司将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年检上报材料、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年度中报送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进行评审。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36号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3、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4、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五)年检时,将根据各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按资格等级分别排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前十名的机构。
(六)年检结果确定后,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资格证书的变更和换证工作
(一)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变化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交回我委投资司,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二)招标代理机构非因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投资司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变更证明材料包括:
1、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复意见,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4、工商部门变更手续;
5、省级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
(四)机构名称发生变更时,资格证书的正本、副本同时更换。企业住所、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只对资格证书副本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新。
(五)由于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补办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补办申请;
2、遗失或损坏情况说明。
(六)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核,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要求的,颁发新的资格证书。
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附件:一、招标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1982年5月5日,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逐步形成世界观的时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一代的基本要求。目前,全国不少省、市、自治区在中学生中开展了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经验证明,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是引导学生好好学习,奋发向上,相互促进,健康成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深入持久地开展这一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对于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掌握三好学生的标准
三好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二)学习好
为“四化”学习的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三)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优良。
对以上三个方面,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具体化。
掌握三好学生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防止以学习好代替其它两好,或者对其它两好降低要求。
(二)既要看考试成绩,又要全面考察学习的实际水平,不要单纯抠分数。某些学科成绩十分优异,或在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有专长,其它学科的成绩在及格以上,各科平均成绩优良,也应视为学习好。这样有利于鼓励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学习,培养分析问题、思考问题的能力,发展爱好、特长。
(三)既要表扬一贯先进的学生,也要注意把原来基础较差,经过努力,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的学生评为三好学生,以鼓励全体学生努力上进。
(四)既要看学生在学校的表现,还要看在家庭、社会的表现。
(五)评选工作要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既不能过严过苛,也不能盲目追求数量,特别是要防止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三好学生的质量。
对于连年评为三好并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可由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自行规定。
二、做好评选工作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评选三好学生是学生自我教育、相互学习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以班级为单位,学生、教师、领导相结合的评选办法,不要搞简单化的领导指定。每学年结束时,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各班学生民主评议提名,再经班级任课教师讨论同意,教导处和团委审核后报校务委员会或行政扩大会议(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代表参加)批准。
评选三好学生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三好生名单要在学校张榜公布,记入光荣册。各地要建立三好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三、建立表彰、奖励三好学生制度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由负责评选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证书。三好学生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规格,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负责印制、颁发。是否颁发奖章,不做统一规定。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并介绍三好学生的先进事迹。有条件的,也可适当赠送一些学习用品。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还可利用假期,组织夏令营等活动,优先吸收三好学生参加。
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有两年以上(其中一年为毕业学年)评为三好学生的高中毕业生,各地在劳动招工和农村社队用人时应优先录用。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适当办法对小学和初中的三好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时予以优先录取。高中的三好学生,报考高等学校时,按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优先录取。
四、加强领导
评选三好学生必须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为基础,要把三好的教育贯穿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表彰、奖励不宜频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上,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并推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的健康发展。
学校共青团组织要把开展评选三好学生的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教育广大团员积极参加这项活动,团结广大学生沿着三好的方向健康成长。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中的作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专项问题,决定和部署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解决某一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二)研究解决某一行业(产业)、企业或项目建设等存在的重要问题;(三)研究解决需要现场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确定。
第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单位负责同志,并按会议通知要求确定与会随员。
第六条 对提交研究讨论的议题,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研究,掌握和熟悉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对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并授权出席会议的本单位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主办单位要在会上作汇报说明,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召集或主持人、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问题等事项的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考勤,认真落实会议签到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未经同意,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自录音、摄像,不得传播、扩散会议讨论的问题和领导同志的讲话内容。
第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一条 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涉及保密的,应及时作宣传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