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2001年—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增强和提高全市人民的身体素质,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8月至9月举办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现将《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队参赛,确保市首届运动会圆满成功。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8月至9月在丽水市区和各有关县(市)举行。为切实做好本届运动会的组织工作,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设置
本届运动会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
(一)大众体育部
1.竞赛项目(8项):
长跑、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象棋、围棋、桥牌、气排球(老年组)。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各县(市、区)、市直七大系统(党群、宣教、政法、财贸金融、计委、经委、农委)为单位组团参加大众体育部比赛,驻丽部队由所在的各县(市、区)和系统报名参赛。报名工作由运动员所属各县(市、区)和市直七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以运动员户籍关系所属区域或工作单位和身份证为依据(户籍和工作单位关系确认时间为2005年6月15日前)。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发生矛盾,以县(市、区)为优先权。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代表团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排列团体名次)。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篮球按3倍计分,气排球(老年组)按2倍计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二)青少年部
1.竞赛项目(9项):
县(市、区)组队项目:田径、游泳、羽毛球、跆拳道、乒乓球。
传统(基地)学校组队项目:田径、篮球、射击、足球、举重(竞赛规程另行印发)。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县(市、区)和传统(基地)学校为单位组团参加青少年部比赛,报名工作由各运动员所属的县(市、区)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1)实行以运动员注册为主要依据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
(2)凡经省体育局确认的适龄运动员的资格不再进行审查。
(3)没有在省体育局注册和确认的运动员必须于6月30日前携带本人一寸近照1张和本人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是电脑制 作并加盖派出所公章,体育传统(基地)学校运动员还需带学籍证明),到市体育局办理注册手续,并需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 费用由各代表团自理。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和金牌总数名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名次分别录取前6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4)传统(基地)学校组的比赛分数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具体方法参照传统(基地)学校各项目竞赛规程。
(5)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输送省体工队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3枚;输送省少体校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1枚。
二、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的竞赛时间、地点、报名人数、年龄规定及分组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各单项竞赛规程由运动会组委会另行印发)。
(二)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如只有一个队(组、人)报名参赛时,由运动会组委会通知改项。
(三)单项比赛规程如与本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规程总则为准。
(四)执行国家各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特定规则。
(五)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颜色、号码等按各单项比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三、团体总分及金牌名次统计办法
(一)团体总分统计办法:分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代表团团体总分,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获得的各单项比赛名次得分和所有团体总分的加分累计总和计算,得分总和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金牌名次统计办法:排列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金牌总数,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所获得的金牌数(含加计金牌,下同)的总和多少排列,金牌总数多者列前,如金牌数相等,按银牌总数多少排列;银牌相等,按铜牌多少排列;金牌、铜牌均相等,则按第四名多少排列名次,以此类推。
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的各项目比赛将评选体育道德风尚运动队(员)和裁判员。
四、参赛要求
(一)各代表团自备2×3米的单位旗一面,颜色不限,旗面统一为“××县(市、区)、××系统”,旗杆由大会统一准备。
(二)县(市、区)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3人,市直七大系统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2人。
五、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第一次预报名于2005年6月15日截止,各代表团将参赛项目报送市首届运动会竞赛部(丽水市大洋路382—2号,邮编323000, 电话:2266299、2266285),同时必须发送报名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lssjsyh@163.com),确定参加的项目经报名后原则 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第二次报名以各单项竞赛规程为准。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团部审查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或补充,不得无故弃权。
(二)报到
1.各代表队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比赛时间,到达指定赛区报到。
2.各代表队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体检合格证明(县级医院以上)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证。
3.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六、参赛费用
(一)大众体育部各代表队伙食费由大会承担,其它一切经费自理。
(二)青少年部各代表队每人每天自交基本伙食费10元,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三)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七、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景德镇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第24号
《景德镇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行政执法督办制度实施办法》、《景德镇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5月1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爱民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景德镇市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市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省政府《关于建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反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立法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制定的,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是指具体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将执行情况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执法情况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分别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情况检查、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后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七条 报送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正式规范性文本及其有关材料;
(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内设工作科室建制情况;
(三)宣传培训计划;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计划;
(五)拟将建立的配套制度或设想;
(六)其他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内部工作制度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及以后每年第一季度,负责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 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概况及其成效;
(二)有关配套制度或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有关执法档案的建立和执法情况的统计结果;
(四)实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五)有关典型案件或案例及其分析处理情况;
(六)下一年度实施工作计划。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以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结合配套法律、法规、规章一并报告。综合执法部门在报告执行情况时,对相互之间关联不大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分别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具体、准确反映贯彻实施情况。
报送方式可邮寄,也可直接送交。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报送日期,送交的以送交当日为报送日期。
第三章 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行政执法情况检查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拟定行政执法情况检查工作计划,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计划需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编制执法情况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重点、范围、方式并组织实施;
(三)对执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协调政府、部门之间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对属于具体应用中的问题,逐级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提交执法情况检查专题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批准后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执法情况检查计划,拟定检查方案、步骤,确定检查项目和重点。
第十四条 执法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情况检查项目和检查重点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确定检查项目的重点;
(二)根据同级权力机关的决定确定检查项目;
(三)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及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社会反响较大的问题确定检查重点。
第十六条 执法情况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检查方式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抽查可采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主要是根据每年第一季度的检查工作计划分步骤、分部门地进行;不定期检查是指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及同级权力机关的决定等进行的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情况检查的形式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进行:
(一)组织检查。指集中人员统一或分组进行检查;
(二)部署自查。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检查项目,布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自查或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布置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自查,自查机关向部署机关报告自查情况的方式;
(三)相互抽查。指在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不同县(市、区)、不同部门一个或几个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相互检查的方式;
(四)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执法情况检查工作中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介绍其行政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召开有关会议,被检查单位应予支持。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应在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半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迟报的执法单位责令限期补报;逾期补报不报或拒报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可予通报批评,还可建议报送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情况检查活动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应及时向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机关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故意刁难检查人员的,依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