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2:46:20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2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关于《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认真分析市场经济下粮食供应的新特点,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预警,确保应急措施能够得到全面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为了更好地稳定全市粮食市场,确保成品粮食市场供应,白银市粮食局根据全市成品粮食供应实际,制定了《白银市成品粮食供给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特殊情况下全市的成品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白银市成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第二条 全市成品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区政府要建立成品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县区应急供给的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成品粮食供应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市、县区储备粮是稳定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全市成品粮食应急供给以市、县区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测。建立覆盖全市45个网点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一)1个粮油批发市场,即白银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二)5个县区粮食局。(三)白银市粮食局东台仓库、白银市军粮供应站、会宁县北关粮库、靖远县砂河沿粮库、景泰县粮食公司、白银区狄家台粮库和平川区打拉池粮库7个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四)25个城区粮店(或超市)。(五)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加工厂、油脂加工厂,靖远神农米业,白银万盛面粉加工厂,平川平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靖远开源面粉厂,会宁三利土特产有限公司,共7个粮油加工企业。市粮食局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每周出一期《粮油信息》,每月出一期《粮油综合信息》,每季度举行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粮油信息日报制度。积极收集全国、全省及国际粮油市场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供需预警。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20%左右,市粮食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市场价格和供需信息分析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报警,请求启动预案:
㈠本市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㈡市场成品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50%。
㈢由于病疫、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㈠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㈡各县区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通过街道、社区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八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九条 抛售储备成品粮油调控市场。
㈠组织和选择若干家信誉好,诚实守信的不同性质的企业、粮店代理(销售)调控粮油。代理权的取得采取竟拍竟买的方式。启动7家粮油加工企业进行应急加工。其中面粉应急加工企业5家,分别是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面粉加工厂、白银区白银万盛面粉加工厂、平川区平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靖远开源面粉厂,会宁三利土特产有限公司。1家大米加工企业,为靖远神农米业。1家食用油加工企业,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油脂加工厂。
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政府抛售储备成品粮油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抛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在市、县区储备粮油中安排成品粮油储备120万公斤。其中,白银区50万公斤,平川区40万公斤,靖远、会宁、景泰各10万公斤。
第十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㈠引导本市零售企业,加大粮油采购力度。
㈡县区分指挥部及时上报需要安排补充货源的计划,市指挥部从市储备成品粮油中安排调剂货源,并由县区分指挥部组织本县区承担应急供应的配送中心,负责配送到各供应点。
㈢市指挥部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直接通知跨县区的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粮食经销商到指定地点,拉运成品粮油,补充跨县区零售粮油货源,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第十一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㈠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本市列入应急范围的面粉加工厂5家,大米加工厂1家,食用油加工厂1家,按月生产24天计算,月加工成品粮1.5万吨。
㈡必要时动用市、县区原粮储备。委托企业加工,由市、县区政府安排投放市场。
第十二条 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组织外地成品粮油货源。
㈠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公布所需成品粮油品种、包装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公开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小包装粮油品种。
㈡市粮食局向省粮食局报告,请省粮食局帮助本市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
第十三条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如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全市统一限价、粮源统一分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它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四章 预案的启动
第十五条 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需要启动预案时,市粮食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动用市储备粮和设立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请示。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市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㈠组成
指挥: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㈡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
2、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㈢分工
指挥: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给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督促、指导各县区组织粮源,进行粮油加工和销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调配。
市农发行:负责市应急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县区分指挥部由县区相关部门组成,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区)长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本县区的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分指挥部主要职责:
㈠负责本县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
㈡负责本县区粮食零售网点的安排,形成供应保障网络。
㈢负责本县区粮食应急供给队伍的组织。
㈣负责本县区应急粮食的运输。
㈤完成市指挥部交派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


为了给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限制,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经2000年10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1980年至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00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政府规章(1件)
  1、西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公路客运货运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第2号主席令1992年9月29日)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
  2、批转自治区经计委、财政厅关于改变我区地方产品价格补贴办法的报告(藏政发〔1980〕24号1980年1月30日)
  3、批转关于“三清”工作情况报告(藏政发〔1980〕32号1980年4月16日)
  4、批转拉萨市革委会、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局、外贸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禁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请示报告(藏政发〔1980〕63号1980年10月10日)
  5、批转拉萨市革委会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意见(藏政发〔1981〕1号1980年12月31日)
  6、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工交企业的报告(藏政发〔1981〕16号1981年1月26日)
  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1〕1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进一步清理包工队的紧急通知(藏政发〔1981〕19号1981年3月26日)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局关于修订城镇临时工作日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1〕55号1981年10月30日)
  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计委、建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我区财政、物资、基建队伍的管理规定(藏政发〔1981〕63号1981年11月26日)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严格处理乱涨价和设立义务物价检查员等两个试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2〕14号1982年3月23日)
  1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西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34号1982年6月22日)
  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种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通知(藏政发〔1982〕45号1982年8月28日)
  1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交通厅、公安厅《西藏自治区城市和公路交通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2〕67号1982年10月4日)
  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工商业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83〕25号1983年6月23日)
  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分行关于贯彻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3〕40号1983年8月8日)
  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绵羊毛出口问题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32号1984年6月11日)
  18、西藏自治区工商业和城乡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8号 1984年8月15日)
  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族手工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4〕79号1984年8月16日)
  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发展农牧民个体和集体运输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84〕87号1984年8月19日)
  2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经计委关于调整我区公路汽车货运运价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藏政发〔1984〕99号1984年9月24日)
  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石油产品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藏政发〔1985〕12号1985年3月15日)
  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藏政发〔1985〕32号1985年6月12日)
  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毛绒、皮张管理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5〕62号1985年12月19日)
  25、西藏自治区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藏政发〔1986〕15号1986年4月15日)
  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局关于选拨、管理优秀专家试行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89〕39号1989年6月21日)
  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发〔1990〕39号1990年5月30日)
  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企业承包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发〔1991〕6号1990年12月)
  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藏政发〔1991〕30号1991年4月21日)
  3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银行参与企业第二轮承包意见的通知(藏政发〔1991〕39号1991年6月5日)
  3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工电厅关于禁止个体开采铬铁矿、硼矿请示的通知(藏政发〔1991〕84号1991年11月9日)
  (三)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4件)
  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1号1989年1月12日)
  3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22号1989年8月1日)
  3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我区公路客货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30号1989年9月13日)
  35、关于认真贯彻“拉萨市区外来人员管理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1989年〕45号1989年11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美元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境内美元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4]146号

国家开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我行同意国家开发银行于2003年9月19日发行的境内美元债券(以下简称“该期美元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范围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具有外汇经营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均可投资该期美元债券。

二、交易方式

该期美元债券的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

三、结算方式

该期美元债券交易流通的结算方式包括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券款对付三种。

四、具体交易安排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确定该券种的代码等要素,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

该期美元债券的交易流通暂不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须于每周二前将其上周的该期美元债券的交易情况报同业中心备案。

五、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国家开发银行应在该期美元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5月31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如发生可能对该期美元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同业中心要切实做好交易备案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要制定美元债券托管结算细则,并做好托管结算工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该期美元债券交易和托管结算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