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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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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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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6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四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2号),保留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对外挂“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省中小企业局”的牌子。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能交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省经济协作办公室及其职能,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定,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商贸规划及计划;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全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组织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三)研究拟订电力、煤炭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电力、煤炭等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行业管理;培育和监管电力、煤炭市场,协调解决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
  (四)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和项目管理;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
  (六)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工商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联系和指导全省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江苏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负责有色金属、稀土的行业管理;负责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并负责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衔接;对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监督;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九)拟订全省流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措施,研究和指导全省流通体制改革,拟订流通体制方面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和完善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规章、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十)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规章、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的规划;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负责大宗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研究拟订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管理的政策,负责全省口岸的综合管理,协调、仲裁口岸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十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指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二)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全省军工经济的发展;负责军工行业及民用爆破器材、民用船舶等行业管理;协助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做好民用飞机、民用航天的行业管理;负责军工动员、改革和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工作;负责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督促检查国家下达的全省军品计划和军工投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内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信访、保密、督办、政务信息、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与审核;组织办理省人大建议、省政协提案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程系列、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以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三)综合处(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参与拟订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组织研究和提出经贸工作意见;负责业务类综合性材料的起草;负责经贸综合统计和国内外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行业统计工作;整合委内各种信息资源;负责经贸信息的发布;负责经贸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委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和运行;负责经贸系统目标管理工作;承担省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能。
  (四)经济法规处
  负责经贸综合性法规的规划、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和上报委机关法规性文件,对有关经贸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行业管理法规的拟订,负责经贸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负责经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委内综合性调研活动;指导、协调经贸系统的调研工作;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重要会议材料;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省行业协会办公室)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拟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检查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和实施工商业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联系和指导工商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六)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组织和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和监控;组织银企合作、封闭贷款等工业企业资金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管理省级药品储备并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的药械调度;负责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与管理;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协调;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七)工商业投资处
  监测分析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有关工商领域投资规章、政策;引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备案,并负责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项目安排和管理;负责工商领域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及配套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确认工作;负责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的确认工作;对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拟上市企业的融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工商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联系和指导有关投资类中介机构。
  (八)科学技术处
  研究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提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负责认定、审核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指导行业区域性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参与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参与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安排和管理;指导企业技术市场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参与研究制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九)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解决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和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政策;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负责节能监督工作,拟订主要产品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有关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标准、规范;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监督工业企业排污费及有关基金的管理工作;审核工业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重大项目;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十)对外经济协调处
  拟订工商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关规章、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商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规划;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工作,指导企业与跨国零售集团加强合作;负责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动态监测;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生产企业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大宗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并参与有关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和管理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组织编制发布江苏省经贸合作指南;参与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按规定,负责工商领域有关团组及人员出国(境)任务的预审工作。
  (十一)产业损害调查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动议;参与和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评估实施有关贸易政策对我省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建立和完善省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产业安全保护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国外对国内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二)企业处
  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负责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承担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行业发展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江苏国际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主要工业行业的规划及政策建议的制订;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依法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依法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有色金属、稀土的行业管理;联系和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交通运输处(省道口管理办公室)
  拟订和组织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重点交通方面有关项目的论证审查和综合交通的管理;组织指导铁路监护道口改造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设置;综合协调集装箱运输和联运管理;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承担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联合运输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电力能源处
  研究拟订电力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电力工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以及改革方案,实施行业管理;拟订电力、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对全省电力电量平衡的管理;参与审查、报批电力基建投资计划和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热价格改革工作,协同省物价部门管理电、热价格和价格审批工作;指导推动农村电气化工作;依法管理全省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负责电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电力生产、建设的安全质量监察及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负责热电联产(技改)规划和项目审核以及热电企业(机组)的认定;联系、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六)煤炭处
  研究煤炭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统筹规划煤炭工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法审批开办煤矿;研究提出煤炭工业运行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运行态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维护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组织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协调科技攻关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负责煤炭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煤炭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十七)市场体系建设处(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各种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报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拟订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国内展览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省酒类管理办公室)
  监测、分析国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国内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并提出相应的调控建议;牵头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综合性材料的汇总和整理;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和酒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培训处
  研究拟订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企业经营者培训工作,负责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规范和监管;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承担省经济管理干部培训考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各处工作,负责全局业务综合;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承担全省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办理、信访、保密、档案和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十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发展与服务处
  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指导和推进建立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企业家队伍培训工作。
  (二十三)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
  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信息的统计、管理与发布;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四)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合作与产业处(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调中心)
  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劳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财务行政处)。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各项经费预算的综合平衡;负责委内处室(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四、部门管理机构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一)军工处
  拟订全省军工行业规划;负责军品科研、生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计量、标准、情报、统计、成果及推广工作;负责军工动员、改革和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工作。
  (二)民爆船舶处
  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民爆行业生产流通许可证管理及能力布局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规范生产流通市场及治理整顿工作。负责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划;负责船舶行业生产许可、运行监测、结构调整工作。
  五、直属行政机构
  省口岸办公室
  研究拟订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港口、陆路、航空口岸工作;研究提出口岸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督促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督促检查和协调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仲裁口岸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督促本地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的验收上报工作。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8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35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7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1-2名,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副处长(主任)8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副主任2名,省口岸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处长(副主任)53名。
  省口岸办公室主任可由省经贸委副主任兼任。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为切实抓好《纲要》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发展目标

  从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民生改善、人口资源环境等4个方面,分解出28项具体指标。其中,预期性指标16项,约束性指标12项。对需要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进行分解细化的指标,将另行下达。

  (一)预期性指标

  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完成,不作具体的目标和任务分解。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制环境,综合运用多种经济政策,打破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二)约束性指标

  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目标和任务,具有法律效力。通过逐级分解指标,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主要运用公共资源确保完成。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80万人,增加7万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提高3个百分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提高0.8个百分点。 (省教育厅牵头)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30万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经委等部门负责)

  农牧区保障及奖励性住房建设完成50万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森林覆盖率达到6.28%,提高1.05个百分点。 (省林业厅牵头)

  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均控制在10‰以内。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耕地保有量控制在54.0万公顷以上。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经委牵头)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以内。 (省水利厅牵头,省经委配合)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对确定的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认投资主体,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

  (一)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建成青藏铁路西格增建二线、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格尔木至敦煌、格尔木至库尔勒、饮马峡至霍布逊、鱼卡至一里坪、塔尔丁至肯德可克铁路,开工建设西宁至成都、格尔木至成都铁路,积极推进西宁至玉树至昆明铁路前期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青藏铁路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省交通厅等负责)

  西宁火车站改造及综合配套工程、西宁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 (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市政府、省交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建成京藏高速倒淌河—共和、京藏高速共和—茶卡、柳格高速大柴旦—察尔汗、柳格高速察尔汗—格尔木、张河高速阿岱—李家峡、国道315线察汗诺—德令哈等公路,开工建设京藏高速茶卡—格尔木、西宁南绕城、张河高速牙什尕—同仁、临共高速隆务峡—大力加山、国道214线共和—玉树、成香高速香日德—久治、武茫高速小沙河—大通、武茫高速黄瓜梁—石棉矿、玉树—曲麻莱、清水河—治多等公路。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完成西宁、格尔木机场扩能改造,建设德令哈、大武、花土沟等机场。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机场公司等负责)

  建成黄河贵德—李家峡—大河家河段航运工程、青海湖航运二期工程。 (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旅游局等负责)

  (二)能源重点建设项目

  建成拉西瓦、黄丰、班多、羊曲等大中型水电站,开工建设茨哈峡、玛尔挡、尔多、宁木特等水电站,积极推进通天河、澜沧江流域水电资源开发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经委等负责)

  建成茶卡、小灶火、尕海风电场,加快推进柴达木太阳能电站及海南州、黄南州光伏能源开发等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锡铁山、诺木洪、贵南、泽库、共和等风电场。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加快实施西宁热电联产项目,开工建设乐都热电厂、柴达木千万千瓦级火电基地和西宁、民和火电厂,积极推进华电二期、格尔木、德令哈热电联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建成格尔木—拉萨±400千伏、西宁—格尔木750千伏双回,西宁—门源—八宝、甘森—花土沟、盐湖—鱼卡330千伏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哈密—敦煌—格尔木750千伏,海南—玉树、海南—果洛330千伏联网工程,推进750千伏青川联网、格尔木—玉树联网和330千伏玉树—昌都联网工程的前期工作。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 (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推进鱼卡矿区、木里矿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负责)

  推进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开工建设西宁、格尔木液化天然气工程,推广发展车用天然气。实施玉树、果洛、海南、黄南等藏区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格尔木至拉萨管道输气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青海油田分公司、省经委等负责)

  (三)水利重点建设工程

  建成石头峡、扎毛、下湾等水库,开工建设蓄集峡、夕昌、马什格羊等大中型水库,积极推进三岔河、黄藏寺水库建设前期工作。 (省水利厅牵头)

  建成湟水北干渠一期工程,开工建设西干渠工程、湟水北干渠二期和拉西瓦、李家峡、公伯峡、积石峡水库灌溉工程,大力推进特色农牧业百里长廊水利配套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开工建设湟水流域、柴达木盆地、黄河沿岸三个百万亩节水灌溉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加快建设湟水、格尔木河等重要河段,西宁、格尔木及州府县城等重点城镇防洪工程,完成中小河流治理、易灾地区山洪防治和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建成引大济湟调水总干渠工程,编制完成柴达木盆地、青海湖流域和三江源地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先期开工建设调水试验工程。 (省水利厅牵头)

  (四)信息重点建设工程

  建设信息传输基础设施工程、社会服务信息资源库群工程、电子政务内外网和业务协同平台、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工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工程、公检法司信息化建设、农村牧区信息服务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程、水利信息工程、企业信息化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工程。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五)特色生态农牧业重点工程

  建设特色农牧业“百里长廊”工程、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特色农产品制繁种工程、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设施农牧业建设项目、高标准农田工程、生态畜牧业建设项目,推进马铃薯、油菜籽、牛羊肉、蔬菜、饲料、生猪、冷水鱼、核桃等特色产品种植与加工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形成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产业化龙头企业20个以上,知名品牌10个以上。 (省农牧厅牵头)

  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个,推进平安、乐都高原富硒农产品基地项目、柴达木枸杞种植及深加工项目、蜂产品基地及深加工项目、柴达木牦牛繁育及开发项目、牦牛肉制品加工项目。 (省农牧厅牵头)

  (六)特色优势工业重点建设工程

  太阳能光伏组件项目、风力发电设备项目。 (省经委牵头)

  多晶硅项目、单晶硅项目、玻璃项目、锂电池项目。 (省经委牵头)

  昆仑碱业项目、复合肥二期项目、察尔汗钾肥项目、德令哈盐化综合利用项目、金属镁一体化项目、德尔尼尾矿综合利用二期项目。 (省经委牵头)

  高精铝板带项目、铝箔项目、高档电解铜箔二期项目、600千安大电流电解槽项目、覆铜板项目,卡尔却卡铜矿开发项目、大场金矿开发项目、铝加工园项目。 (省经委牵头)

  盐湖化工—天然气一体化项目、甲醇下游产品项目。 (省经委牵头)

  乌兰煤化工二期项目、焦化产业园项目、IGCC煤电化—天然气一体化项目。 (省经委牵头)

  改装车项目、高性能模具项目、大型多功能锻压机组项目、重大数控机床及相关零部件生产项目。 (省经委牵头)

  野马泉铁矿开发项目、尕林格铁矿开发项目、百万吨不锈钢项目、千万吨钢铁项目。 (省经委牵头)

  优质矿泉水项目、毛绒精梳绒条项目、高档纺织面料项目、机织藏毯项目、牛羊绒针织衫项目。 (省经委牵头)

  高纯度沙棘抗氧化复合物提取及产业化项目、大黄精深加工项目。 (省经委牵头)

(七)现代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打造西宁朝阳、格尔木、德令哈、平安四大物流园区,建设玉树、果洛、黄南、海南、海北物流节点。重点建设装备制造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家居建材物流城、弘大粮油精深加工仓储设施建设项目、青海粮油加工物流仓储区建设项目、西宁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平安临空综合经济区物流项目、格尔木物流园区物流项目、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等项目。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打造塔尔寺、青海湖、金银滩—原子城、青海藏医药文化博物馆等国家5A级旅游景区。着力推进青海湖、坎布拉、塔尔寺、祁连山南麓、贵德、互助北山、原子城、昆仑神话、盐湖城等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三江源生态旅游区基础设施及保护设施建设。 (省旅游局牵头)

  热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省体育局牵头)

  (八)产业园区建设重点项目

  海东高原现代农业示范区、海北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黄南有机畜牧业实验区、海南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项目建设。 (省农牧厅牵头)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省经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平安临空综合经济区建设。 (省经委、海东工业园管委会牵头)

  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建设。 (省经委牵头)

  西宁朝阳物流园区、格尔木物流园区、德令哈物流园区、平安临空物流园区及仓储基地和终端配送等体系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

  教育园区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

  热贡国家级生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贵德高原旅游示范区建设。 (省旅游局牵头)

  (九)民生改善十大重点工程

  教育惠民工程。 (省教育厅牵头)

  就业创业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社会保障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全民健康工程。 (省卫生厅、省体育局等负责)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负责)

  基础设施延伸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经委、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厅、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家园美化绿化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藏区温暖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文化惠民工程。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

  社会管理创新工程。 (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民宗委、省安监局、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

  加快推进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和海西城乡一体化进程,积极培育次中心城市和新兴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西宁市政府、海东地区行署、海西州政府负责)

  (十一)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

  加快实施“九到农家”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负责)

  (十二)扶贫开发重点工程

  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易地扶贫项目、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集中连片综合开发项目、藏区六州扶贫开发项目、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综合扶贫、产业化扶贫项目。 (省扶贫开发局牵头)

  (十三)资源环境重点项目

  以能源、黑色、有色金属、贵金属、钾盐等紧缺优势矿种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快勘查,查清基本家底,尽快取得重大突破,全面实现“358”地勘工程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湟水流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负责)

  污水处理工程、城镇垃圾处理场工程、西宁等历史遗留铬渣综合治理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四)人才与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人才竞争力提升计划、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党政人才能力提升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进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三江源”人才培养使用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万名农牧区实用人才培养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信息化法制化建设工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青海中信国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青藏高原特有草种资源开发及应用、青藏高原有色金属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企业建设、重大科技行动工程、技术创新基地构建等工程。 (省科技厅、省经委等负责)

  (十五)扩大开放重点任务

  推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贸易,加强对外联合合作。 (省经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重大改革任务

  对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扎实推进。

  (一)培育市场主体

  进一步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政策和市场环境。 (省经委、省工商局牵头)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省国资委牵头)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减少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运行、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继续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全面推进教育体制、科技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文化体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就业、社保、环保政策,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健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预算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推进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城镇土地税、环保收费等税费改革;深化农信社改革;积极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加快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负责)

  (五)农村牧区改革

  完成农村牧区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城镇化,推进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 (省农牧厅牵头)

  健全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 (省林业厅牵头)

  (六)资源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

  推进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进电力直购;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适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各项目标任务,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增强改革创新意识,结合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逐项逐级细化下达,分级确定落实责任和完成时限,一以贯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目标任务,牵头部门责无旁贷,其他部门主动参与,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提高效率,不推诿不扯皮,形成上下结合,一级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真抓实干,注重绩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克难攻坚,疏通瓶颈环节,科学合理地安排、调度好各项目标任务,加大落实力度,强化落实手段,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工作水平,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将各项目标任务与推动“四个发展”、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十二五”发展相统一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实现新跨越、新突破、新进展。

  (四)科学计划,协调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年度计划时,要把握好各项目标任务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重大举措及重点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衔接。同时,围绕全省的总体要求和“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协调发展总体布局,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区域特色,推动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在年度计划报告中,应深入研究各项目标任务的实施进度和效率,科学评定约束性指标的完成状况和实效进程,提出需改进的方向和办法。

  (五)强化督办,健全问责。各地区、各部门在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具体的工作质量要求,加强定期督促,开展专项检查,密切跟踪分析、现场勘查,靠前指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时刻做到胸中有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加强措施。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做好宣传,接受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现落实各项目标任务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布阶段完成情况和相关数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及时通报,并主动邀请、接受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