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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14:02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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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9年4月6日)

深职鉴〔1999〕1号

各鉴定所、督考员、考评员: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中心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考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督考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督考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督考员从具有二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一级考评员或具有二年以上考核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达到一级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督考员经市指导中心审核任职条件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胸卡和聘书。

  督考员的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督考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鉴定所的考务工作和考场秩序进行监督;

  (三)对考评员的考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 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市指导中心向各鉴定所派遣不少于一名的督考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督考员在督考工作时,应佩带督考员胸卡。

  第九条 督考员在督考工作中有权对考评员和考务员在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每次鉴定结束后,督考员应在三天内填写《督考情况表》向市指导中心报告。

  第十条 督考员的督考费由市指导中心在考务费中支付,督考员不得从鉴定所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一条 督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指导中心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取消其督考员资格。

  (一)营私舞弊;

  (二)滥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阻扰正常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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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


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工作,鼓励创先争优,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昌州政发〔201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履行政府职能的有关机构。
  第三条 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州监察局具体负责,会同州政府办、综合目标考核办公室、督查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评采用集中考评、公众评议、察访核验三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考评由州综合目标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与州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统一编组、同时进行。依据《实施意见》主要任务,按照《集中考评评分细则》(见附表1)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及赋分标准如下:
  1.改进文风(5分)
  2.严肃会风会纪(10分)
  3.规范公务活动(5分)
  4.坚持依法行政(15分)
  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12分)
  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分)
  7.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20分)
  8.严明纪律(20分)
  (二)公众评议由州监察局会同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共同组织实施。采用发放《公众评议表》的方式,重点对各部门是否存在“懒、散、庸、浮、拖、贪、奢”的问题,在被考评单位的管理服务对象中问卷调查,按照《公众评议表》(见附表2)进行考评,于11月底前汇总统计出公众评议结果。
  (三)察访核验由州监察局负责对被考评单位建立察访核验台账,并会同牵头责任单位、督查室等部门按照《察访核验评分细则》(见附表3),进行考评和量化打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察访核验和评分结果报州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记入被评单位台账。
  由州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民政局、工商局、法制办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任务分工,做好日常察访核验工作;州督查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重点工作督查形成的书面督查通报抄送州监察局;州纠风办(新广和昌广行风热线)、州信访局、州政府办(州长专线办)、州效能投诉中心分别对信访件和投诉件的办理时效进行察访核验;州信息化办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察访核验。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集中考评占40%,公众评议占60%,察访核验实行扣分与加分制。考评成绩=集中考评得分×40%+公众评议得分×60%+察访核验得分。
  第七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成绩85分(含85分)以上评为优秀单位,85分—60分(含60分)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及被有关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处理的,则为不合格单位。
  第八条 考评结果由州监察局进行汇总,提出意见,经自治州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联席会议研究,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机关作风效能考评结果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建“科学发展好班子”考核结果有机结合,互为运用,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考核与选拔任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上做检查,并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由州监察局下发《监察建议书》,限时整改。
  第十条 考评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对在考评工作中被考评单位数据失真、材料失实、隐瞒问题、弄虚作假、干扰考评的;参与考评责任单位不负责任,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办公室等


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现将2011年申报评估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创建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候选示范单位不超过4个,军队各大单位可分别申报1个候选示范单位。
二、对申报的创建单位,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见附件)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不定期赴部分地区抽查评估工作。若发现评估人员或评估工作出现问题,将责成及时纠正,并对违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级、军队各大单位评估工作请在2011年8月中旬前完成,具体评估时间自行确定。评估工作结束后请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军队系统报送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估专家组由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五、各地对每个创建单位的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
六、在评估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七、军队系统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负责组织。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要将评估作为推动和改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卫生部医政司、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何 坚
联系电话:010—59957796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周登峰
联系电话:010—66886582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办公室 医疗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