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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1:24:43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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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安委办〔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己印发。为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国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办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办通知》是在连续两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并圆满完成“十一五”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对“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也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出台之后的又一重要政策性文件,是对今年工作的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办通知》对于统一认识、把握大局、协调行动,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高度,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办通知》精神上来,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迅速行动起来,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通知》所提出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真正把《国办通知》精神学习好、领会好

《国办通知》以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重要讲话提出的“三深化”、“三推进”要求为主线,明确提出了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抓什么”、“如何抓”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国办通知》的内容既涉及政策措施,又涉及制度保障,既有己有制度的重申和完善,又有政策措施的创新和探索。在己有制度的重申和完善方面,根据今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特点,提出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要求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确定的紧急避险、监测监控、人员定位、自动控制等系统和装备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等,在强化执行力上下功夫。在工作深化和创新方面,总体思路上提出了“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在政策措施创新上,明确提出要建立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地区之间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抓紧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安全科技创新实施“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编制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知识等,同时明确提出把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作为专门一项措施,体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国办通知》精神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安监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带头学好《国办通知》,率先充分认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率先深刻理解安全生产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等内容和要求,率先在贯彻落实上动脑筋想办法,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在系统内部学习的基础上,对地方同级政府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县乡基层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习贯彻《国办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广泛地宣传好《国办通知》的主要精神,形成学习宣传的热潮;要注重在学深学透、确保实效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用有所成上下功夫,在武装头脑、推动工作上下功夫,确保把《国办通知》精神落实到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去。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强化舆论引导,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凝聚共识、协调行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促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富有成效的深入开展。

四、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扎实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

一是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全面推进。依据《国办通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方案进行细化和完善,选准着力点,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抓紧落实《国办通知》提出和确立的一系列新制度,继续认真执行已建立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防范、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措施,进一步优化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着力在制度配套上下功夫,着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创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手段和方法、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成效。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和细化,落实到部门、单位、岗位和个人,明确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尽快把2011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把安全生产真正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做好跟踪、指导和协调,保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是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工作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为突破口,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抓住重点场所、重点时段、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安全执法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地区搞好联合执法,抓紧强化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地方各级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国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省、市、县、乡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增加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铲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和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抓紧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以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相对集中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工矿商贸其他及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要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安全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严密防范建筑施工坍塌坠落以及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冶金等其他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加强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火灾严重等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和行业安全准入,抓紧制定出台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治理职业危害。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三)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强安全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工作。研究制定扶持发展农村公共道路客运交通政策,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三)继续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加快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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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88年8月8日 国家旅游局)


为增进中朝两国边境地区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发展延边地区的旅游业,经商外交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你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由吉林省旅游局责成延边州旅游局负责此项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要与延边州外办、经贸委、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对出国自费旅游团的组织、审查、批准和管理。具体旅游业务由中国国际旅行社延边支社承办。
出国前,要注意对出国自费旅游者进行中朝友好和外事纪律、财经纪律、安全保密的教育。
二、旅游路线。目前只试办自延吉至稳城的当天往返一日游,由图们口岸出入境,不再延伸。鉴于此项业务属试办,尚缺乏经验,暂不开展自延吉至清津二日游。
三、关于出国自费旅游的人数及对象。开展延吉至稳城自费一日游所组织的人数,开始两年要控制在每年不超过二十五批,每批三十人,全年总共为七百五十人。试办阶段人数不宜过多,视情况逐步增加。
参加自费一日游的对象,应优先照顾曾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干部以及先进工作者。
要把自费旅游与赴朝探亲访友严格区别开。
四、要按章收费。中国国际旅行社延边支社经营此项业务时,要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按章收费,提供优质服务,讲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取略有盈余,切不可办成变相的公费旅游。
五、关于费用结算。组织延吉至稳城一日游全年七百五十人所需的费用,原则上同意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意见,由吉林省经贸委和延边州经贸委责成延边州边境贸易公司在边贸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用你省地方自产的轻、纺工业品偿付,而不能用粮食、油料、棉花等重要物资偿付,
并同朝方事先商定。
六、关于出入境通行证件,由中朝双方边防部门商定办理,并报公安部、外交部备案。
七、要经常检查业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1988年8月8日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851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委管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13日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指标准草案的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以及标准的出版、归档的程序。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国防科工委下达年度计划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坚持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的原则。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保证制定标准的科学性。

第二章 草案编制

第五条 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成立由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的标准编制组。标准项目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编制组。
第六条 标准编制组的任务是:
(一)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和编写大纲;
(二)广泛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分析和必要的验证试验;
(三)广泛征求意见,汇总并处理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技术问题,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的正确性。
(四)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同类标准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同时编写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二)编制过程,包括编制原则、工作分工。征求意见单位、各阶段工作过程等;
(三)调研和分析工作的情况;
(四)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包括技术参数与指标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的各修订点及其理由等;
(五)验证试验的情况和结果;
(六)与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七)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八)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九)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十)参考资料清单。
第九条 标准草案一般分为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主编单位应充分征求与标准实施有关的单位的意见,对重要的问题也可组织专题讨论,必要时应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不复者,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反馈的意见,标准编制组应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储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一),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第十三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对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标准编制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及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且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论证时提出并列入计划后,可执行快速程序。执行快速程序的,可不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提出标准送审稿,并转入审查、批准和发布程序。

第三章 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十六条 标准草案送审前,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分别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并分别在《标准报批书》(格式见附件二)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对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审查前,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能否进行审查的意见,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的方式进行。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标准,应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 采用会审方式的,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将标准审查材料发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 审查会上应协商确定主审人,由主审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协商,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报批书》。
允许专家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名,但应在“审查意见”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函审方式的,主编单位应通过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将标准审查材料发往有关单位或专家,明确提出审查要求。函审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标准函审单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对函审的意见,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指定主审人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填写《标准报批书》,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四条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审查崾螅橹蟛榈幕褂Φ痹凇侗曜急ㄅ椤飞咸钚瓷蟛榻崧郏⒓痈怯≌隆?
审查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一)通过:仅需对标准草案非实质性内容或文字作修改后,即可上报审批。
(二)基本通过:需对标准草案个别实质性遗留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报告后,可上报审批。
(三)不通过:对标准草案实质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不通过”结论者达四分之一以上的,标准草案不能上报审批,组织审查的机构应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由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提出标准报批稿。
报批稿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版印刷用标准文稿的交稿要求。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下列资料:
(一)标准报批书一式三份;
(二)标准报批稿纸型文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稿一份(标准图样可不提交电子文稿);
(三)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四)标准送审稿及其行准意见汇总处理都各一份;
(五)标准立项论证报告一份;
(六)验证试验报告一份(进行验证试验时);
(七)报批文件清单(格式见附件四)一份。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报批前,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国防科工委。行业标准上报文件由相关主管机构联合上报。
第三十条 标准批准前,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标准报批稿,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

第五章 复 审

第三十二条 发布实施的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定期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标准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对局部不适应要求的标准,应在有充分论据的基础上由主编单位用标准修改单(格式见附件五)的形式提出,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修改单构成被修改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不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科研、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执行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标准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废止建议,经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废止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六)。

第四章 归档和出版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国家军用标准的档案管理;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行业标准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军用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行业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和备案。
标准正式版本(更改单、废止通知单)在印出后一个月内,由发行部门送至档案部门,档案部门负责将其及时补充归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七;行业标准的备案范围为标准报批稿、报批书、编制说明和正式文本。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出版印刷工作,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