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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35:08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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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09 ] 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商标带动战略,积极培育发展区域名优品牌,促进开封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所有人或其他组织及在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申请商标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除通报表彰外,按照统一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的原则,由市政府实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三)对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称号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期限届满重新获得原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在我市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当年,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为培育、争创、申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获奖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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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贾东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作者:贾东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字〔2007〕79号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评审管理,便于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费、能源动力/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 凡申报的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其评审工作由湖南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进行。
  第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评审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并对预算评审及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章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表(见附件1)随同项目申报书一并上报。
  第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应当提供有效的出资证明及其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中的货币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必须提供详细证明。政策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必须配套资金的,承担单位应当出具相关配套资金证明。
  第七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 批准后的项目(课题)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15—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章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要求


  第九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是对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为科技计划确定项目及经费安排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评审专家组的财务专家成员,均需参与科技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评审工作。结合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确定的研究内容,在全面了解和分析项目的立项背景、技术发展态势、研究目标、已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的基础上,着重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及筹措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并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评审内容主要是:项目经费总预算的科学性,项目自筹与配套经费的可行性,项目分预算的科学性,年度(阶段)用款计划的科学性,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的诚信度。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对相关数据标准、市场价格进行咨询,并结合实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三条 对《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表》中预算科目所列经费的要求:
  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商业软件购置和为实施项目而研制的非标专用设备仪器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在附表中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单价、拟购置数量、生产国别、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购置理由等。
  能源动力/材料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动力、材料费项下列支。
  试验外协费 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包括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0000元(包括10000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差旅费 指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国内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 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成果鉴定会议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管理费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专家需从项目预算编制说明中了解申报其他费用的主要内容及金额详细列示情况,对收费项目应根据收费标准进行测算,对技术引进费,应附相应的协议或合同书。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评审工作结束后,需要出具独立的项目资金预算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单位,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该项目或课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