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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4:56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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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6号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蔡 武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所有权人书面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级的,应当向有关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文物登录,应当对各类文物分别制定登录指标体系。登录指标体系应当满足文物保护、研究和公众教育等需要。

根据私有文物所有权人的要求,文物登录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身份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及村镇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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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建立健全十项机制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

赵德胜


  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积极应对社会矛盾的多元化,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取得较好的成效。2007年以来,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5663件,调处5663件,调处率100%,其中成功调处5379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5%。防止民转刑案件5 件,防止群体性事件13件,防止非正常上访7件,为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在县级成立了县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设立了联系会议办公室,对全县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统一分流、协调、督导;依托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成立了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大田县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矛盾纠纷应急联动信息、指挥平台和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实现110、119、122、120有效联动,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在各乡(镇)由综治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协调、指挥、分流、督办影响辖区内的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全县的公共政策措施出台前,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前,都预先在媒体上公布,动员各阶层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讨论,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并认真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努力吸收有益意见,使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避免、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建立预防排查机制。坚持条块排查与逐级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村(居)每周、乡镇每半月进行定期排查;在重大会议、重大节庆(活动)、敏感时段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对重点人员、重点问题、重点地区,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有效防止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当、不力、不及时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四是建立分流指派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县110指挥中心或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将矛盾纠纷分流到所属乡镇、村(居)或相关部门,指定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相关单位按“一卡一表一单二书” (人民群众来访(信)登记卡、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报告单、案件转办通知书、信访件办结告知书) 的工作流程,认真开展调处工作,切实做到来信来访件件有反馈、事事有着落。

  五是建立调处处置机制。大田县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实行村居(部门)、乡镇、县三级逐级调处运行办法。在解决矛盾纠纷中探索建立和完善了“三项原则”,即:对于不涉及政策性的个案问题,无法律依据而又情理之中的,可通过困难救济等形式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促进“案结事了”;对于百姓有一定道理、相关部门有一定过错的信访问题,要多从维护百姓的利益出发,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解决问题;对于过错全在相关部门的信访问题,该赔偿的要赔偿。这“三项原则”的正确贯彻执行,使我县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矛盾纠纷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六是建立包案化解机制。各级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都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方法开展包案化解,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是建立责任查究机制。对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发生凶杀、爆炸、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是建立预警报告机制。由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每月将本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原因分析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综治办;凡发现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随时以专报形式上报调处情况。

  九是建立分析研究机制。各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利用当地集镇墟日的便利,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十是建立多元化衔接机制。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有机配合,协助基层化解矛盾纠纷。2008年,大田县根据省综治委的部署,在全县18个乡镇建立了乡镇综治服务中心,组织各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信访、妇联、民政、国土、村建、城监、工商、林业、工商、劳动、农业等部门进驻综治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包括来信来访受理、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案件分流处理、维稳信息收集、矛盾纠纷排查、治安防控部署、流动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各纠纷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的部门为解决方式。由法官利用精准的法律条文、依据,对当事人进行释法;综治、公安、司法与村里调解员则法理兼容,将法律、政策与村里的民俗习惯、当事人的人情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当事双方进行剖析,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通过心平气和地调解结的案,履行率高。乡镇综治服务中心的建立,形成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融合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联动的化解纠纷矛盾的新机制,疏通了非诉纠纷解决的路径,为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工作,我们要树立大综治理念,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思想意识,严格落实维护稳定的综治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深入基层面对面地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体谅民生疾苦,积极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满腔热情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千方百计回应群众期待,一个一个地解决实际问题,夯实维护稳定的群众基础。强化大责任意识,要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事小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要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要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把责任落实到加强源头预防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努力以民生的改善、社会的和谐奠定稳定的基础。更加注重关乎民生,确实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大服务平台,要强化基层基础,整合基层资源和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和综合平台,做大做强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村综治服务站,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完善大调解机制。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推行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会调解、行业调解、企业调解的“六调联动”。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切实做好社会安定稳定工作,创造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中共大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印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外字第41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85年颁发的《关于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改革问题的通知》,对援外任务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当前援外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
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进函告我们。

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人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三)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执行。在执行中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按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结合军队的职级进行套定。
第四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根据派遣部门确定的级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4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3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48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4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1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38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340美元;
国外津贴,自援外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每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国外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可以在国外发,也可在国内发。
援外人员在出国前,可以自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兑购50美元途中备用。
第五条 实行新的国外津贴标准后,要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除了住房、医疗费用、水电费、招待费、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费用按有关协议由对方提供或由我国实报实销以外,其余费用如伙食费(含燃料费)、私人用车、防署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
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用、个人学习资料用具费用、出返国途中零用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对援外人员驻在国,按艰苦程度及物价等因素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对其中在二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给予艰苦地区补贴。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4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
月350美元。
艰苦地区补贴的计发办法与国外津贴的计发办法相同。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由原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的2.5倍向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九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3年或3年以上的,工作满18个月后可回国探亲或由配偶到国外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配偶在国外期间由国家提供2个月的生活费,共计400美元。援外人员回国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工作任务不满3年的
不享受探亲待遇。
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十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每一任期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正副组长2000元人民币;
(二)其他人员15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出国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1994年7月25日

援外人员地区类别的划分
一类地区: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南非、摩洛哥、突尼斯、毛里求斯、利比亚、埃及、阿曼、叙利亚、约旦、马耳他、土耳其、塞浦路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黎巴嫩、科威特
二类地区:蒙古、巴基斯坦、印度、纳米比亚、博茨瓦纳、莱索托、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战乱)、西萨摩亚、古巴、斐济、阿富汗、伊拉克(临时)、秘鲁、塞舌尔、苏里南
三类地区: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孟加拉、卡拉奇、也门、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扎伊尔、刚果、喀麦隆、塞内加尔、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
四类地区:亚丁、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安哥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加篷、杜阿拉、尼日利亚、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基里巴斯
五类地区:赤道几内亚、几内亚、毛里塔尼亚、乍得、苏丹、吉布提、马里、塞拉利昂、玻利维亚



19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