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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6:20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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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商业部 物资局等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 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 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 货物入库
第九条 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 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 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 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 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 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 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 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 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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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发布GB15258-2009
编辑本段《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和使用。   本标准的4.1、4.2、4.3、5.1、5.2、5.4.1、5.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仝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二修订版),与其一致性程度为   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本标准与GB 15258—1 99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4.2中标签内容作了调整;   ——5.3中增加了“标签尺寸”;   ——4.3中增加了“简化标签”;   ——调整了附录A、附录B、附录C,根据GHS设计了安全标签样例、安全标签与运输标志粘贴样   例,提供了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实施过渡期为1年。   2009-06-21发布 2010-05-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制作与使用。   产品安全标签另有标准规定的,例如农药、气瓶等,按其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到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LD50≤40mg/kg;吸入1hLC50≤0.5mg/L的化学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2mg/L<LC50≤10mg/L的化学品。
4、标签
  4.1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内容   4.2.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4.2.1.1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   4.2.1.5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4.2.2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具体规定见表1。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表1警示词与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对应关系   警示词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危险爆炸品易燃气体有毒气体低闪点液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湿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品   警告不燃气体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二级自燃物品二级遇湿易燃物品二级氧化剂有毒品二级酸性腐蚀品一级碱性腐蚀品   注意高闪点液体二级易燃固体有害品二级碱性腐蚀品其它腐蚀品   4.2.3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   4.2.4安全措施   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4.2.5灭火   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及灭火注意事项。   4.2.6批号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4.2.7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4.2.8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4.2.9应急咨询电话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5、制作
  5.1编写   标签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具体参照附录A、附录B所提供的短语进行编写。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签应及时修订、更改。   5.2颜色   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GB1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印刷   标签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mm的空白。标签的印刷应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签可单独印刷,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样例见附录C。
6、使用
  6.1使用方法   标签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签,但若外包装上已加贴安全标签,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签;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的安全标签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签。   6.2位置   标签的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集装箱、成组货物:位于四个侧面。   6.3使用注意事项   6.3.1标签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签。   6.3.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附录A(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性概述常用短语   A01遇热、明火、震动易爆炸   A02易爆、高毒、强刺激性   A03易爆、高毒、对环境有害   A04易爆、有毒、刺激皮肤   A05易爆、有毒有害   A10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A11易燃易爆、强刺激性   A12易燃易爆、具刺激性   A13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4易燃易爆、强腐蚀性   A15易燃易爆、对人体有害   A16易燃易爆、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17易燃易爆、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18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   A30极易燃、有毒有害   A31极易燃、强刺激性   A32极易燃、具刺激性   A33极易燃、强腐蚀性   A34极易燃、对人体有害   A35极易燃、具腐蚀性   A36极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37极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38极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39极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40极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50高度易燃、有毒有害   A51高度易燃、强刺激性   A52高度易燃、具刺激性   A53高度易燃、具腐蚀性   A54高度易燃、强腐蚀性   A55高度易燃、对人体有害   A56高度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57高度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58高度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59高度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60高度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61高度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70易燃、有毒有害   A71易燃、强刺激性   A72易燃、具刺激性   A73易燃、具腐蚀性   A74易燃、强腐蚀性   A75易燃、对人体有害   A76易燃、高毒、具刺激性   A77易燃、有毒、具刺激性   A78易燃、有毒、具腐蚀性   A79易燃、具刺激和麻醉作用   A80易燃、具刺激和致敏作用   A81易燃、具自燃性、有毒   A82易燃、具自燃性和刺激性   A83可燃、低毒   A90自燃、具刺激性   A91自燃、高毒、具刺激性   A92自燃、有毒、具刺激性   A93自燃、遇湿易燃、高毒   A94自燃、遇湿易燃、有毒   A95自燃、遇湿易燃、强腐蚀性   A96自燃、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97自燃、高毒、对环境有害   A101遇湿易燃、强腐蚀和刺激性   A102遇湿易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03遇湿易燃、自燃、有毒   A104遇湿易燃、自燃、强腐蚀性   A105遇湿易燃、自燃、具腐蚀性   A106遇湿易燃、具刺激性   A107遇湿分解放出毒性自燃气体   A110强氧化性、易燃、有毒   A111强氧化性、易燃、具腐蚀性   A112强氧化性、有毒、具刺激性   A113强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14强氧化性、强腐蚀性、有毒   A115强氧化性、强腐蚀和刺激性   A116强氧化性、具腐蚀和刺激性   A117强氧化性、具刺激性   A118强氧化性、易燃易爆   A119强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20强氧化性、易燃易爆、具腐蚀性   A121强氧化性、对人体有害   A130具氧化性、易燃、有毒   A131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   A132具氧化性、有毒   A133具氧化性、有毒、具腐蚀性   A134具氧化性、有毒、强腐蚀性   A135具氧化性、强腐蚀和强刺激   A136具氧化性、腐蚀和刺激性   A137具氧化性和刺激性   A138具氧化性、易燃易爆   A139具氧化性、易燃易爆、有毒   A140具氧化性和腐蚀性、易燃易爆   A150强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2具氧化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3具窒息性、容器受热有爆炸危险   A154低毒、具窒息性   A155强刺激性和腐蚀性   A156具窒息性、对环境有害   A170剧毒、易燃、强腐蚀性   A171剧毒、易燃、具刺激性   A172剧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73剧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174剧毒、强腐蚀性   A175剧毒、具腐蚀刺激性   A176剧毒、强氧化性   A177剧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78剧毒、对环境有害   A181高毒、易燃、强腐蚀性、   A182高毒、易燃、具刺激性   A183高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184高毒、可燃、具腐蚀性   A185高毒、强腐蚀性   A186高毒、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187高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8高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189高毒、极易挥发、助燃   A190高毒、对环境有害   A195有毒、易燃、强腐蚀性   A196有毒、易燃、具刺激性   A197有毒、易燃   A198有毒、可燃   A199有毒、易燃、对环境有害   A200有毒、可燃、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1有毒、可燃、具刺激性   A202有毒、具腐蚀性   A203有毒、具腐蚀和刺激性   A204有毒、强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5有毒、具氧化性、强刺激性   A206有毒、极易挥发、助燃   A207有毒、对环境有害   A211强腐蚀性、易燃高毒   A212强腐蚀性、可燃高毒   A213强腐蚀性、高毒   A214强腐蚀性、有毒有害   A215强腐蚀性、有毒易燃   A216强腐蚀性、有毒可燃   A217强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18强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19强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20强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21强腐蚀性、强氧化性   A222强腐蚀性、具氧化性   A223强腐蚀性、易燃   A224强腐蚀性、可燃   A225强腐蚀性和刺激性   A226强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31具腐蚀性、易燃有毒   A232具腐蚀性、高毒   A233具腐蚀性、有毒有害   A234具腐蚀性、有毒易燃   A235具腐蚀性、有毒可燃   A236具腐蚀性、有毒、遇湿反应   A237具腐蚀性、有毒、强氧化性   A238具腐蚀性、有毒、具氧化性   A239具腐蚀性、高毒、具氧化性   A240具腐蚀性、强氧化性   A241具腐蚀性、具氧化性   A242具腐蚀性、易燃低毒   A243具腐蚀性、可燃低毒   A244具腐蚀性和刺激性   A245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A246具腐蚀性、对环境有害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常用安全措施短语   B01远离热源、火种,避免撞击、摩擦   B02远离热源、火种,严禁撞击、摩擦   B03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B04远离热源、火种,贮于阴凉通风处   B05避免接触火种、热源、氧化剂   B06避免接触火种、高热,防止阳光直射   B07贮于低温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   B08贮于低温干燥处,远离火种、热源   B09贮于阴凉、通风、干燥处   B10贮于通风干燥处,切忌受潮   B20密闭包装,并贮于干燥通风处   B21密闭包装,并贮于阴凉通风处   B22容器密封,避免震动、撞击   B23密封包装,不易大量贮存或久贮   B24密闭包装,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25密闭包装,避光保存,切勿受潮   B26密闭包装,不可与空气接触   B27避光保存,切勿受潮,防止破损   B31注意增加湿润剂   B32搬运时戴好钢瓶安全帽、防震橡皮圈   B33在氮中操作处置,切忌受潮   B34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B40按危险货物配装表分类划区储运   B41切忌与氧化剂等共储混运   B42应与氧气、压缩空气、氧化剂等分储   B43应与氧气、卤素、氧化剂等分储分运   B44切忌与易(可)燃物等共储混运   B45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等分储分运   B46切忌与氧化剂、酸类等共储混运   B47切忌与氧化剂、碱类等共储混运   B48应与还原剂、易(可)燃物等分   B49应与氧化剂、食用化学品等分储   B50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1应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储   B52应与氧化剂、爆炸品等分储分运   B53应与H发泡剂、易(可)燃物等分储   B54切忌与卤素、酸类等共储混运   B55应与氧化剂、卤素等分储分运   B56应与还原剂、金属粉末等分储分运   B70注意个体防护,严禁身体直接接触   B71吸(食)入者迅速就医   B72用水彻底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3用肥皂水和清水冲洗身体接触部位   B74身体直接接触者迅速就医   B75若皮肤或眼睛接触,用清水冲洗   B76若被冻伤,就医治疗   B77眼睛接触,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B78吸入,给输氧或作人工呼吸,就医   B79吸入中毒者,给吸亚硝酸异戊酯,就医   B80误食,饮温水,催吐,就医   B81误食,饮温水,催吐,洗胃,就医   B82误食,饮水,催吐,洗胃,导泄,就医   B83误食,给饮植物油,催吐,就医   B84误食,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85误食,用5%硫代硫酸钠洗胃   B86误食,用1%硫代硫酸钠洗胃   B87误食,催吐,用碳酸氢钠溶液洗胃   B88误食,催吐,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   B89误食,立即用2%硫酸铜洗胃   B90误食,用硫酸钠溶液洗胃,导泄   B91误食,催吐,用高锰酸钾溶液洗胃   B92误食者,洗胃,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B93误食,用水漱口,无腐蚀症状者洗胃   B94误食,催吐,用1%碘化钾60ml灌胃   B95若皮肤接触,立刻涂抹2%的硝酸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4月19日)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马德里举行双边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
  本届混委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度两国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人员交流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四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可包括美术、音乐和舞蹈艺术家)互访。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戏剧专家互访(剧作家、导演、演员和舞美人员)。
  3、双方鼓励艺术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中方建议派一个传统戏剧、话剧、木偶或皮影剧团赴西演出。人数和时间另商。
  5、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的文物博物馆代表团,考察对方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
  6、为推动和增进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作家和出版代表团。
  8、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再次邀请西班牙一位著名教授来华为中央音乐学院指导筹建吉他系师资培训班。
  9、中方建议交换一个由两至三人组成的摄影家代表团。
  (二)展览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相互举办绘画展览(至少一次)。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互办一次手工艺展览。
  3、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次邮票展览。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大学美术系互办对方师生作品展。
  5、中方建议在西班牙举办戏剧展览的同时,派出一个戏剧小组。
  6、双方支持互办摄影展览。
  (三)其他
  1、双方国家图书馆将保持相互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出版物交换和国家书目交换,图书馆设施和技术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并通报各自人员培训计划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双方还在共同感兴趣的文化项目上合作。
  2、双方支持翻译对方的语言文学作品并推动杰出作品的出版。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儿童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建议至少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的包括有多种活动内容的文化周活动。有关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
  (一)人员交换
  1、为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双方将互换一个四至五人组成的教育和科学代表团。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其讲学内容另行规定。
  3、双方交换一至二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二)奖学金
  1、在本计划实行期间,双方每年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包括在中国和西班牙延长学年者。
  2、西班牙每年另向中国文化部提供两名奖学金为其培养干部使用。
  3、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提供两名学习汉语奖学金生。
  4、西班牙方面每年另外提供两名奖学金生参加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习班。
  (三)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1、双方推动和支持在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科教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2、双方将交换教学和视听资料,如工具书、教科书和录音、录相带等;为对方有关机构订阅有特殊兴趣的杂志。
  3、双方将交换关于各自教育制度的信息。
  (四)其他
  1、双方将在马德里大学和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设立汉语专业,在马德里自治大学建立东亚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三、电影、广播和电视
  1、双方支持在电影、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国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
  3、双方将支持专家交换、节目制作和推动有关文化教育内容的影片制作。

 四、体育
  (一)其他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五、财务规定
  (一)人员交流
  1、除因特殊情况,访问(包括专家、教师、考察人员、官员、艺术家等)时间不超过二周。
  2、西方负担出访中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为西方出访人员负担食宿费用。
  3、中方负担出访西班牙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西方为中方出访人员每人每天提供11,000比塞塔西币,作为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所必要的国内交通费用。
  5、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的急诊费用或意外事故费用。
  (二)奖学金
  1、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
  2、经挑选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生享受下列待遇:
   1)西方每月提供不少于85,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生活费用。
   2)享受接受国家大学生同样的便利待遇。
   3)免交注册费、学费、考试费等其它有关费用。
   4)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病或急诊的医疗保险。
  (三)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协议进行。

 六、通则
  (一)人员交换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往访日期、出访人员简历,以便接待方安排日程。其中艺术家出访和举办展览,有关材料提前四个月寄出。
  2、接待方如同意接待,应于收到上述通知的一个月后,制订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通告代表团组或个人的确切行期。
  4、以上涉及内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5、出访人员最好应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水平。
  6、双方应按本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对方考察人员使用档案提供方便。
  (二)奖学金
  1、奖学金生名单的交换应于每年五月份之前进行。
  (三)资料及出版物交换
  1、本计划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费用由寄出方负担。
  (四)其他
  1、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探讨举办其它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的可能性。